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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当事人在强制执行裁决程序中提起的反诉和暂缓执行申请(英国案例)

法院驳回当事人在强制执行裁决程序中提起的反诉和暂缓执行申请

2021年10月22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以下简称法院或EWHC)就Selevision Saudi Company v Bein Media Group LLC [2021] EWHC一案作出判决。被申请人试图基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Part 8申请对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执行裁决申请暂缓执行,并请求法院支持其反请求(counterclaim),但法院判定,被申请人援引的CRP 8.7并非CPR 62.18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程序的组成部分,法院对反请求亦没有管辖权,因此没有为了审理反请求而暂缓执行仲裁裁决的必要,驳回原告的申请。

一、背景介绍

被申请人BMG是一家在卡塔尔注册成立的娱乐媒体公司,也是一家广播公司。它在大约40个国家运营卫星电视频道,除其他外,还广播主要体育赛事的报道。申请人KSA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提供广播相关服务。

2014年5月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经销商协议。根据该协议,被申请人作为广播公司,选择申请人作为非独家经销商,销售供居民和商业用户观看被申请人媒体频道的机顶盒。

2016年6月16日,因某些争议,申请人根据《经销商协议》第29.2条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仲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经销商协议》并索赔。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依据是自2016年4月16日起,申请人违约在先,并使被申请人遭受了约3000万美元的损失。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地为迪拜,仲裁规则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2018年6月5日,仲裁庭作出了最终裁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违反《经销商协议》的行为,并在2016年4月错误地停止履行该协议,因此申请人有权在2016年6月终止该协议。同时,仲裁庭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并判定其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

2018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向迪拜国际金融城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是该裁决违反了阿联酋的公共政策。申请人同时向该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由于仲裁裁决未被履行,申请人向EWHC申请按照执行英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对该裁决予以执行。

申请人的理由是:被申请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拥有资产,尤其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成立的一家联营公司的股份。

申请人依据的法律是《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1条(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 纽约公约裁决应予承认,对裁决之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在英格兰及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可相应被该当事人通过答辩、抵销或其他诉讼程序援引之。

(2) 纽约公约裁决经法院准许,可依执行具相同效果的法院判决或命令的方式予以执行。

关于“法院”的含义见第105条

(3) 如已获准许,法院可按裁决的内容作出判决。

法院经分析作出如下命令:

1. 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101条,申请人有权要求按照执行判决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的方式来执行2018年6月5日作出的最终仲裁裁决。

2. 申请人有权将仲裁申请表(Arbitration Claim Form)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送达被申请人,地址为卡塔尔多哈贝因体育大厦电视和广播综合大楼,电视环岛,本欧姆兰,邮政信箱23231,或卡塔尔其他地方。

3. 被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送达23天后提交其送达确认书。

A)如果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送达确认书,表明其打算对索赔提出异议或其反对申请人根据本程序提出索赔,则被申请人必须在确认送达之日后21天内提交并送达相关书面证据。

B)如果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送达确认书,表明其打算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则被告必须在要求其确认送达之日后21天内申请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4. 被申请人应支付本仲裁请求和根据本命令作出的任何判决的费用,但在本命令送达后23天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本命令,如被申请人在前述期限内申请撤销本命令,则在此申请获得最终处理前,该项裁决不得被强制执行。

5. 被申请人有权在本命令送达后23天内申请撤销。

2020年11月20日,申请人的律师致函被申请人和其子公司的董事,告知申请人将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股份,并要求其承诺在暂停执行期间不会允许被申请人转让股份。

2020年12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函。

2020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送达确认书,表明其打算对该诉讼提出异议,并表示其提出的反请求超过了申请人请求的价款。

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EWHC提出申请。基于CPR 8.7提出反请求,基于Part 20要求追加一名被申请人,同时申请在最终决定作出前暂停执行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为反请求提供了证人证言,并表示,其对裁决的有效性没有异议,但希望就申请人非常广泛的广播盗版活动提出反请求,该盗版行为引起的损失“远远超过仲裁裁决的金额”。二、法院认为

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点是:1.法院是否有允许反诉的管辖权?2.如果法院有管辖权,是否可以允许反诉?3.法院是否有权暂缓执行裁决?4.法院是否应批准暂缓执行?

1.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反请求?

被申请人主张法院有权审理反请求,理由是申请人的请求基于CPR Part 8的程序,CPR 8.7因此适用

而申请人主张,本案并不适用CPR 8.7,其申请的提出是根据CPR Part 6,特别是CPR 62.18。

法院认为,CPR 62.18项下的强制执行程序,虽然规定了必须按照Part 8以仲裁申请表的形式提起,但是并没有提及后续事宜也应适用Part 8。

在Union Fenosa Gas SA v Egypt [2020] EWHC 1723 (Comm)案中,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Part 8的适用仅作为一种生成案号的程序手段,并表明将基于书面证据对申请作出决定。

因此,必须确定Part 8的哪些部分(包括CPR8.7)旨在适用于本案的仲裁程序。近来,仲裁请求会否触发Part 20的程序,就曾受到质疑。在VTB Commodities Trading DAC v JSC Antipinsky Refinery [2021]EWHC 1758 (Comm)案中,法官质疑,仲裁请求是否能够触发Part 20的程序,而且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就Part 8项下的仲裁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或允许Part 20的程序也是需要讨论的。(I do however have considerable doubts as to whether there is jurisdiction to add defendants or permit Part 20 proceedings in respect of a Part 8 arbitration claim; and I think it right to flag this issue as one which may arise for determination in another case.)

法院认为Part 20的程序不应适用于CPR62.18项下的执行申请,因为该申请旨在为执行已经作出的裁决提供简便方式,没有必要在此过程中介入权力,来处理反请求(请求事项显然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否则本应在仲裁中被审理)或针对既与裁决执行无关又非裁决相关方的个人提出的请求。

综上,法院认定, CPR 8.7并非CPR 62.18项下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程序的组成部分,且在此程序中不能提出基于Part 20的请求。

2.如果法院有管辖权,是否可以审理反请求?

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个论点是,不应当(甚至不能)允许反请求,因为不存在任何现有的请求让被申请人来提出抗辩和反请求”。申请人辩称,其提出的只是准许按照执行判决的方式执行裁决的申请,而不执行裁决的申请。他没有寻求英国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强制执行手段,特别是没有根据1996年《仲裁法案》第101(3)条寻求根据裁决条款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法院给予执行裁决的许可,在没有撤销许可申请的情况下,该请求即完成,没有提出反请求的空间。

法院不接受这个观点。因为申请表本身提到了申请人在寻求执行裁决许可之外,提出进一步请求或主张其他救济的可能性。再者,如果申请人希望根据1996年法案第101(3)条寻求依据裁决的条款形成判决,须通过诉讼实现,该诉讼依申请表启动。如果就已作出许可的范围和效力产生争议,同样需要通过申请表启动的诉讼程序解决。(I do not accept this submission. The Claim Form itself referred to the possibility that Selevision Saudi would claim further or other relief in addition to leave to enforce the Award. Furthermore, I consider it clear that, should Selevision Saudi wish to seek, pursuant to s. 101(3) of the 1996 Act, that judgment should be entered in the terms of the Award, that would be a step which would be taken in the action commenced by the Claim Form. Equally, if issues arose as to the ambit and effect of the leave which has been granted, they would be matters which would arise in the action commenced by the Claim Form. Thus I do not consider that it can be said that that action is, for all purposes, 'over', with the result that for that reason alone no counterclaim is possible.)

申请人提出的另一个论点是,被告所提起的反请求没有提出需要审判的严重问题。没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应对任何所谓的盗版行为负责。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涉及申请人且是一个需经审理的严重问题。

法院认为,要考虑是否允许反申请的前提有以下几点:

(1)在Part 8的程序中,CPR将Part 20的程序作为例外而非标准。根据《仲裁法》提出的仲裁请求是Part 8请求的一部分,通常没有容纳Part 20程序的可能。只有在极端例外的情形下,才会对仲裁请适用Part 20的程序。(In the first place, even in the ordinary run of Part 8 proceedings, the CPR envisage that Part 20 proceedings will be the exception rather than the norm, as recognised by Cockerill J at paragraph 165(i) of VTB. Arbitration claims under the 1996 Act are a subset of Part 8 claims which generally do not easily admit of Part 20 proceedings. In relation to arbitration claims, if Part 20 proceedings are permissible at all, it would be highly exceptional for them to be permitted.)

(2)CPR 62.18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使《纽约公约》产生效力的一种机制。在Diag Human Se v The Czech Republic [2014] 2 Lloyd's Rep 283案中,法官认为,该公约反映了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在Gater AssetsLtd v NAK Naftogaz Ukrainy [2007] 2 Lloyd's Rep 588案中,法官认为,允许反请求或其他额外的请求可能会阻碍或复杂化执行。

(3)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是否审理反请求时,需要充分考虑反请求和请求之间的关系。

(4)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可以在此司法管辖区提出索赔。(There is no basis on which, apart from as a counterclaim, if permitted, BMG could bring its proposed claim in this jurisdiction. None of the gateways in CPR 6BPD.3 is applicable which would have permitted service of a claim form raising the claim proposed to be made by BMG out of the jurisdiction.)

(5)被告反请求的标的与此司法管辖区没有联系。当事方位于卡塔尔或沙特;争议发生地在沙特,依据沙特法律进行诉讼;几乎所有的物证在沙特,大部分的证人在卡塔尔。

综上,法院认为,即使法院有管辖权,也不会审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反申请。

3.法院对暂缓执行裁决的申请是否享有管辖权?

法院指出,如前所述,因不存在反请求,所以暂缓执行的申请不会得到支持,法院没有必要处理其是否就准予暂缓执行享有管辖权的问题。

4.法院是否应准予暂缓执行?

法院认为,即使法院有管辖权也不会准予。原因如下:(1)反请求与仲裁请求之间没有关联;(2)申请人公司体量较小,会因暂缓执行而受到损害;(3)没有充分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

三、总结及评价

本案中,围绕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的一方提出反请求,要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裁决,EWHC澄清了执行申请人据以启动执行的程序依据CPR 62.18——该条项下的请求内容仅为“按照执行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的方式来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针对的是未经仲裁审理的争议,且争议标的与执行法院所在司法管辖区没有实质联系;此外,据以提出反请求的CPR8.7条款引入旨在解决CPR62.18程序启动阶段的问题,而不介入启动后争议的处理。EWHC由此判定,本案被申请人不能援引CPR 8.7在依据CPR62.18启动的程序中提出反请求,也无需因此暂停裁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