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本案中,AMK公司作为转包商(sub-contractor)承接了伦敦一板球场看台的相关电气工作,并将这一合同再次分包给了BWE公司。相应的工作结束后,双方根据再分包合同(sub-subcontract,以下“合同”均指本再分包合同)约定的程序开始计算AMK应当向BWE支付的费用,但在最终的数额上产生了分歧,调解和有好沟通都没能解决问题。于是BWE就此进行了审裁(adjudication)(BWE referred the matter to adjudication),第一位审裁员(adjudicator)辞职后,第二位审裁员认定AMK应向BWE支付140万英镑。
案件背景:
由于AMK不认可审裁(adjudication)的结果而迟迟不予履行,BWE向提起了两个不同的诉请(action),其一是要求法院执行审裁员的裁决,其二是对数额作出最终的认定。AMK也提起了诉讼,声称根据他们的决算报表(Final Account Statement,以下简称“FAS”)应当支付他们(究竟是谁?AMK?)104万【AMK have also raised a separate action seeking payment of the amount which they say is due to them (£1.04 million) in terms of their "Final Account Statement"】。法官认为AMK提供的决算报表是有效的但是并不能约束双方,因为对方BWE已经适时地提出了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MK提供的FAS的相关条款和应当由AMK支付给BWE的数额。("the terms of the Final Account Statement issued by [AMK] and the sums properly due (to BWE by AMK).")
双方提供的报表计算出的结果并不一致,AMK对BWE的报表在以下3方面存在异议:保护电缆的管道(conduits)、计日工作费率(daywork rates)以及与之前的付款申请相比,估值出现了无法解释的增长。
2022年10月26日,审裁员书面通知双方他认为双方间的用工构成了一个随叫随到合同(Beck and Call Contract),并征求双方对此的意见。BWE认可审裁员的观点,但AMK却认为双方间不存在随叫随到合同。
11月2日,双方要求审裁员对用工时长作出认定,AMK质疑了BWE提交的用工时长数据的可靠性,并且重申了坚持合同规定(固定价款合同)的必要性。审裁员接受了AMK的建议,但是指出审裁员的首要任务是确定明细中的真实价值(“true value” of the “account”)。
11月11日,审裁员对最终的金额作出了判决,认定最终结算金额的综合应为250万英镑,AMK应当支付其中140万英镑及产生的利息给BWE,且AMK无权就超过约180万英镑的材料供应提出任何反诉,AMK无权持有到期款项。
商事法官(The commercial judge)观点:
在BWE v. AMK请求执行仲裁裁决案中,法官认为:审裁员称双方之间产生了新的随叫随到合同可能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毕竟当事方并未主张他们成立了新的合同,但是这个问题影响不大。同样的,虽然双方并未对FAS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审裁员认为AMK提供的FAS是无效的,法官支持了审裁员的观点,并认为其应有权在仲裁程序中对此展开讨论,双方也有充分的机会对此展开辩驳。总之,法官认为BWE有权执行仲裁裁决。
在AMK v. BWE主张AMK提供的FAS有效且约束BWE和审裁员一案中,法官认为:
FAS既满足了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也符合1996年法案(1996 Act)的规定,提供了充分的金额和计算的信息,法官支持了AMK认为其提供的FAS是有效的(valid)的主张。至于FAS的约束力,法官认为由于BWE已经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适时地对FAS提出了异议,所以法官“驳回”(dismiss)了FAS对BWE有约束力的观点。
AMK的代理意见:
审裁员应遵守自然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s of natural justice)进行仲裁,如果他要对新的问题进行审理,他应当在仲裁的早期阶段就提出。但在本案中,审裁员很晚才提出他想要解决的问题,这与自然公正原则相违背。
法院认定:
双方间合同的第33.4条款约定:FAS具有终局性且对BWE有约束力,除非双方都同意对FAS进行修改或BWE在20个工作日内提起了仲裁或诉讼。而本案中,BWE适时地提起了仲裁,也就导致FAS对其不再具有约束力。虽然第一个审裁员后来辞职(resign)退出了仲裁程序导致BWE需要另外寻找一个审裁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BWE根据1998年的仲裁程序规定,发布了新的仲裁通知(fresh notice),仲裁程序继续进行,问题还是集中在欠款的具体金额。前一个审裁员的辞职并不导致BWE对FAS提出异议的权利走向终结。BWE已经成功做到了第33.4条款的初步要求,任何基于33.4条提出的抗辩都无法成立。
综合来看,商事法官(commercial judge)对审裁员的做法大加赞许,称其是“快刀斩乱麻”,并认为审裁(adjudication)的结论并无不当,并认为除非审裁员真的越权(ultra vires),比如没有审理向他提出的问题或者其行为为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否则法官不认为审裁员的裁决是无效的。
至于审裁员是否公正,AMK主张审裁员在最后阶段才提出他想解决的新问题,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但法官认为审裁员早在2022年10月26日的邮件中就已经告诉过双方当事人了他的新观点了,并且AMK在那时也对其观点进行了反驳,只不过审裁员根本没有采纳它的反驳。
至于审裁员对应付账款数额的计算,在法官看来更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有理有据且公正合理。虽然审裁员计算的数额在之后的法庭审理中可能被证明并不完全正确,但商事法官仍然认为审裁员在面临复杂的工时费用计算问题时将这些问题拆解,然后逐一解决,AMK认为这些小问题是与主要问题无关的,法官并不认可他们的观点。而且,审裁员在面临大量的证据材料时仍然能够援引具体的合同条款(比如13、17条等),认定原本的合同只是一个劳务提供合同,而由于AMK总是额外要求BWE提供远超原来规定的工时的工作时间和和约定的服务范围的服务,最终导致原来的合同变成了一个随叫随到合同,理应向BWE支付额外的费用。
综上,法官也认为AMK对审裁员裁决的质疑不能成立。
总结与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了一种介乎于仲裁和诉讼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审裁(adjudication),此处中援引Bresco Electrical Services v Michael J Lonsdale (Electrical) 案法官Briggs的观点对此进行介绍:审裁(adjudication)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建筑项目中的现金流,为正在进行的项目提供资金。特别令人担忧的是,像本案这样分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纠纷如果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话,可能会扰乱整个项目,因为拒绝中期付款会导致重大工程的终止。解决问题最好的模式就是“现在付钱,以后再争论”(pay now,argue later)。审裁(adjudication)正是实现这一模式的五项改革措施之一,它有着严格的审判时限、审裁员作出的具有临时约束力(provisionally binding nature)的裁决,法院也随时准备颁布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来强制执行前述裁决等特点,同时,这一模式允许未决争议的实质性问题或任何异议可以在日后通过仲裁、诉讼或和解协议等方式得到解决。"
从这一制度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维护建筑行业纠纷中现金流的稳定性有着值得我们借鉴的制度规定,既能够在短时间内提供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又不妨碍双方能够将仍存的异议和纠纷在稍后继续交给法院或仲裁解决,我国也可以在制度上对审裁(adjudication)进行借鉴,更好地维护当事双方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具有涉外业务的当事人,在实践中不要忘记通过审裁(adjudication)的方式,发挥“pay now,argue later”的要义,尽可能地保障自身业务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