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2年4月12日,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王座分庭海事法庭(下称“法院”)就 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 SA v Stolt Tank Containers BV, etc. [2022] EWHC 835 案作出即决判决,以违反一事不再审为由驳回被告的第4条抗辩。法院重点围绕被告、能否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第四条,即主张损失系由原告的鲁莽行为和疏忽造成,足以阻却其适用限制赔偿责任,作出认定。最终,因该事由已被在先作出的仲裁裁决否定,法院以禁反言原则为由,驳回被告主张。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下称“MSC公司”)是Flaminia集装箱船的定期租船人。被告一Stolt Tank Containers B.V.和被告二Stolt Nielsen USA INC.是二乙烯基苯(DVB)罐式集装箱的公路运输人;在No. CL-2017-000540案中的一系列原告(下称“被告三”),作为货主对MSC公司提出了提单索赔;被告四 CONTI 11. CONTAINER SCHIFFAHRTS GmbH & CO. KG MS “MSC FLAMINIA”(下称“Conti”)是Flaminia集装箱船登记的船东(Registered owner)。
2021年Conti提起了仲裁。仲裁庭产生了三份裁决。2021年2月8日,关于定期租船合约第62条,仲裁庭作出第一份裁决(“裁决一”),仲裁员驳回了MSC公司援引第62条对伤亡事故主张赔偿的要求;2021年3月30日,仲裁庭就其他所有责任问题作出第二份裁决(“裁决二”),认为MSC公司就严重事故对Conti负有责任;2021年7月30日,仲裁庭作出第三份裁决(“裁决三”),在裁决中Conti获得了两亿美元的损害赔偿。
原告MSC公司基于《海事赔偿责任公约》,主张其赔偿责任应当被限制。Conti对MSC公司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对损失享有责任限制提出异议,并认为其损失是由MSC公司的鲁莽行为和疏忽造成的,构成《海事责任限制公约》第四条不得主张限制赔偿责任的情形(“第4条抗辩”)。
法院认定:
法院驳回了Conti的第4条抗辩,作出认定如下。
1. 一事不再审之争端禁止反言的基本定义
在Virgin Atlantic Airways Ltd v Zodiac [2013] UKSC 46, [2014] AC 160案中,对一事不再审之争端禁止反言原则(issue estoppel principle)进行如下定义:“即使在后来的诉讼中,诉因与先前的诉讼不一样,如果某些必然共同的争议在先前的场合被决定,关于该争议的在先决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The principle that even where the cause of action is not the same in the later action as it was in the earlier action, [if] some issue which is necessarily common to both was decided on the earlier occasion [the earlier decision on that issue] is binding on the parties.)
在The Good Challenger [2003] EWCA Civ 1668案中,法院总结并重申了确定一事不再审之争端禁止反言的标准,要求存在有(a)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决定,(b)该决定对案涉事由的认定具有终局性和结论性的,(c)在同一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并且(d)争议事项相同。((a) a decision by a court or tribunal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that (b) is final and conclusive on the merits, (c) is between the same parties or their privies and (d) has identity of subject matter (in other words the issue later sought to be contested must be the same as the issue previously decided.)
法院认为有必要准确识别在先判定的争议事项,因为只有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是作出在先判决所必需的,才能成为引起一事不再审之争端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并且,其适用还需首先考虑提出禁反言的主张是否产生正义的效果。
2. 本案中的争端禁止反言
本案中的争端禁止反言是在责任裁决(裁决二)的背景下产生的,MSC公司认为,根据裁决二的(c)段在MSC公司和Conti之间产生的争端禁反言,即应立即驳回第4条辩护。根据仲裁庭在裁决二中的认定,MSC公司在运输危险的DVB货物时尚不存在疏忽,Conti不能基于MSC公司可能预见损失的发生而主张案涉事故是由于MSC公司的鲁莽行为或疏忽大意造成的。Conti则认为(c)段只是一项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仲裁庭作出MSC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并不依赖于此,因而对仲裁请求的判定并非必要条件。
法院认为,针对Conti对MSC公司提出的过失主张,裁决二的(c)段的认定具有终局性,作为案涉裁决的一个要素存在。从Conti在提出违约索赔后又提出了对过失的损害赔偿要求,没有择一行使权利,就可以看出裁决二是决定性的。虽然裁决以简明扼要、具有终局性的声明(a concise, final declaration)而非驳回请求(a dismissal of claim)的形式,来表述MSC公司没有过失,但裁决二的(c)段是针对Conti提出的过失主张的终局性认定。
综上,法院作出了即决判决驳回被告第4条的抗辩,认为Conti在法庭上受到争端禁止反言的约束而不能继续主张已被在先仲裁裁决否定的事实。裁决二通过(c)段终局性地确定了MSC公司和Conti 之间的关系,即MSC公司在违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和没有向Conti提供关于DVB所带来危险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以这种方式运输DVB并没有过失。
总结与评析:
本案涉及英美法系的一事不再审原则之禁反言原则(issue estoppel principle),是指虽然当事人有不同的诉因,但不同的诉因都涉及到一个相同的争端。如果该相同的争端已经在较早处理一个相同诉因的时候得到判决,那么在之后针对其他诉因的审理中当事人就可以将针对该争端的判决作为抗辩,而不需要再审一次。
本案原告要求作出即决判决认定被告受到在先仲裁裁决二已认定事实的限制,对其提出的抗辩主张适用一事不再审之争端的禁止反言原则。本案法院认为裁决的(c)段关于原告MSC是否存在过失的判定具有终局性,即使该判定以声明陈述而非驳回请求的形式作出,亦符合禁反言原则的适用条件,故法院最终基于禁反言原则驳回了Conti关于原告的过失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