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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在仲裁听证和答辩日期等问题上作出的决定未完全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期待并不构成仲裁员的偏见(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10年9月7日,英国高等法院就Goel & Anor v Amega Ltd [2010] EWHC 2454 (TCC)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仲裁员在仲裁听证和答辩日期等问题上作出的决定未完全符合当事人一方的期待并不构成仲裁员的偏见,仲裁员已经是举止得体地在行事了。

案件背景:

原告G Goel和M Goel雇佣了被告Amega公司为其建造房子。合同于2008年终止,Amega于2009年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支付建设合同下的款项,鉴于合同纳入了JCT小合同建设合同,其中包含有仲裁条款,法院程序被中止。

2010年3月,Whitley先生被指定为仲裁员。仲裁员提议在4月16日或13日进行一个初步的听证,就争议性质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被告的律师ET请求另行选定时间,原告的律师SGH也确认前述日期不可行。在未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仲裁员将该日期确定为4月30日。原告于4月29日向仲裁员发送邮件,告知其正在国外,请求延后进行听证,该邮件未抄送被告律师ET和原告律师SGH。但仲裁员认为仲裁程序已经严重拖延,其最终在没有原告及其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了初步听证。

仲裁员最终起草了第一号程序令,明确了双方的答辩和举证时间表。5月19日,原告律师SGH告知仲裁员其不再担任原告代理人,仲裁员在5月21日则直接联系原告就程序令草案提交意见。原告未予以回复,仲裁员在5月27日正式确定了第一号程序令。

2010年6月,原告新指定的律师MW告知仲裁员,请求仲裁员就答辩期限进行中止,理由是MW还未收到所有与仲裁相关的材料以及主办合伙人在印度,仲裁员在6月30日回复称该中止是不适当的,认为主要原因是MW缺少相关人力资源,其并非是中止程序的合适理由。

原告请求根据《仲裁法》第24条撤换仲裁员,理由是仲裁员存在偏见。包括仲裁员在没有原告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了会谈,原告有理由认为仲裁员偏向于被告,其行为并非是公正的。

法院认定:

关于仲裁员未推迟初步听证,法院指出,原告对仲裁员的主要申诉是认为,仲裁员考虑到被告而将第一次初步听证进行了延期,但拒绝为原告再次延期该听证。法院认为该申诉并没有依据,原告是在预期的听证举行前几个小时才要求延期的,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有理由坚持听证按照原定期限进行。相反的,如果是被告在听证前几个小时提出类似延期要求,仲裁员也会作出相同的决定。

关于第一号程序令的正式确定,原告认为仲裁员给与的7天的提交意见的期限过短,因为仲裁员未考虑到此时原告律师SGH已经不再担任其代理人。法院认为原告的该主张是错误的,仲裁员是在得知原告不再指定SGH为其代理人之前就将程序令草稿发送给原告,原则上其并无必要考虑该7天的期限。仲裁员有义务以合理的速度推进程序,其还必须保证被告不会因为原告的立场而遭遇不合理的不方便。法院因此认为并不存在仲裁员的偏见。

关于仲裁员拒绝2010年6月的中止申请,原告认为仲裁员未能及时地回复其中止申请。法院认为仲裁员并不存在任何的回复延迟,被告也反对该终止申请,仲裁员在收到被告的意见后决定不予中止。在这种情形下并不存在延迟,更别说是仲裁员的偏见。公正的观察者将从仲裁员在6月30日的信件中得出仲裁员已经公平地处理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而该问题完全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

总结与评析:

法院还进一步考察了原告有关第二次初步听证和第五项强制命令的相关主张,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撤换仲裁员申请。法院认为,一个公正的观察者将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仲裁员并不存在偏见,其已经是举止得体地在行事了。法院还最终还批评到,原告未将注意力放在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上,反而在徒劳无益的行动上浪费了过多的时间和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