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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贵阳中院)

案例概要:

公序良俗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以仲裁庭忽视本案以赌博为目的的活动,将本案定性为单纯的民间借贷,违背了公序良俗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李吉海主张王超向其借款100万元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经济往来交易习惯,所主张的正当的借款基础事实不存在,且从本案证据看,李吉海对其妹李吉菊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有所知晓,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系为赌博提供的资金。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之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黔01民特54号

裁判日期:2023.12.19

发布日期:2024.01.25

申请执行人:王超

被执行人:李吉海


案件背景:

申请人王超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贵仲裁字第0398号裁决。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李吉海隐瞒了已经从案外人李吉菊处收到申请人王超转账的100万元借款的事实以及相应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2021年12月,被申请人李吉海之妹李吉菊多次邀请申请人前往澳门赌钱,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抵达澳门,后于当日转给李吉菊10万元兑换了10万元的赌资,但不一会儿赌资便所剩无几,于是李吉菊提出自己可以向申请人出借资金并由李吉菊来下注帮助申请人回本,申请人便按照李吉菊的指示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借贷合同》上签了字,由于该借贷合同甲方处事先没有任何签字,李吉菊便安排其哥哥也就是被申请人李吉海分别向申请人转账2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21年12月21日转账10万元,合计转账100万元。由于申请人很快回本,于是申请人收到每一笔款项后随即转给了案外人李吉菊,双方的债权债务也早就两清,李吉菊在与申请人王超2021年12月21日下午19:13分钟的聊天记录里也认可了与申请人债权债务两清的事实,但如今被申请人李吉海却在仲裁中隐瞒了其通过案外人李吉菊收款申请人100万元的事实及证据。

二、被申请人李吉海隐瞒了签订《借贷合同》的真实意图是其与申请人王超合作赌博的事实及证据,导致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影响公正裁决。

申请人在签署《借贷合同》的真实意思仅仅是将其理解为收到被申请人100万元的凭证,并非真实的借贷意思,申请人最后也没有实际得到该笔资金,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协商合作到澳门赌博是双方之间的真实意图。另外,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案外人李吉菊之间就合作到澳门赌博事宜进行了口头约定,就如何赌博,如何抽成进行了详细约定。被申请人隐瞒了上述事实及证据。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且从法律保护的法益来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以赌博为目的进行合作,虽以《借贷合同》作为幌子,但无法掩盖其通过赌博获取收益的意图,该意图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获得肯定评价。

仲裁庭忽视本案以赌博为目的的活动,将本案定性为单纯的民间借贷,违背了公序良俗。

被申请人李吉海答辩称:

本案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第一,申请人与案外人李吉菊的经济往来是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第二,被申请人并不知道申请人借款是用于赌博,也未参与申请人所谓的赌博,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明知且参与赌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维持原裁决。

经审查查明:

王超在仲裁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3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12月20日,王超向李吉菊转款10万元;李吉海向王超转款20万元,王超随即转款20万元给李吉菊;李吉海又转款50万元、20万元给王超,王超随即将50万元、20万元转给李吉菊。2021年12月21日,李吉海转款10万元给王超,王超随即将10万元转给李吉菊。

李吉海在仲裁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36********的2021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的交易明细中显示:2021年12月20日,李吉菊(账号×××55)向李吉海转款20万元,李吉海随即将20万元转给王超(账号×××53);随即,李吉菊又向李吉海转款20万、50万,李吉海收到后马上又转50万、20万给王超;接着,李吉菊又转款10万给李吉海。李吉海于2021年12月21日转款10万元给王超。李吉海在仲裁陈述“出借款项的来源是李吉菊的转款……这个款项虽然来源于李吉菊,但是是李吉菊偿还给李吉海的款项……借款给王超是想收取利息”。

李吉海在仲裁提交的王超于2021年12月20日签字的《借贷合同》中约定“乙方(王超)需要资金周转,向甲方(李吉海)借款……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20日止……借款方自愿用轿车一台车牌号闽C2××**宝马WBAKB410及鲤城区王超汽配店作抵押……”。

王超在仲裁提交的与李吉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超给李吉菊发微信“你们看一下能不能少抽一点,这样抽太恐怖了,昨晚上才几个小时你们就抽了几十万”,李吉菊回复“其实这个东西我们之前大家都有个交接,中途就不要套来套取的……本来就是说昨天为什么我给你100万,因为我实际上我给你100万,当时想的是150万,实际上你我提前在微信里面跟你讲的,你的大本要准备好,那到时候你看你看,就是都没有整到大本,所以我说先给你100万赌……但是我们昨天在赌的时候,虽然你看到我们抽了几次水,你要想想,我们心里跟你的心里一样,蹦蹦跳跳的,我也是在赌,你也是在赌……上百万拿出去我抽,各抽一点点儿钱在手上,然后好大的风险你也知道,你要站在我们地上想,你别光看到我们抽点钱……”。

2022年8月2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贵仲裁字第039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王超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吉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人民币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为人民币380元;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申请人王超应当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吉海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申请人李吉海的其他仲裁请求。

(……为阅读方便,此处有删减……)


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本案中,第一,从借款的背景、时间来看,李吉海系李吉菊的兄长,在李吉菊与王超相约去澳门赌博并到达澳门,王超在李吉菊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借贷合同》上签名后,李吉菊让李吉海去泉州开取王超的车辆时,李吉海才向王超转款,王超签署《借贷合同》时并未与李吉海见面,王超没有向李吉海借款的基础和合意。第二,王超与李吉菊的微信通话记录中多次有李吉菊“我给你100万”的内容。第三,李吉海陈述借款给王超是为了谋取利息,但借贷合同却载明“按期偿还不付利息”,李吉菊陈述打给李吉海的100万元款项的来源有“用贵阳新世界的房子抵押贷款”、“出售贵阳金阳新世界的房子”,两者不吻合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第四,从该案100万元的资金走向看,是李吉菊先将款项转给李吉海,李吉海再将款项转给王超,王超又将款项转给李吉菊用于兑换货币并购买赌币,李吉菊又打款给李吉海,即100万元实际来源于李吉菊,且王超与李吉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双方债权债务清楚”的内容。

综上,李吉海主张王超向其借款100万元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经济往来交易习惯,所主张的正当的借款基础事实不存在,且从本案证据看,李吉海对其妹李吉菊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有所知晓,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系为赌博提供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之规定,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之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由此,申请人所提撤销裁决的理由能够成立,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贵仲裁字第0398号裁决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撤销贵阳仲裁委员会(2022)贵仲裁字第0398号仲裁裁决。

案例评析

公序良俗与撤销仲裁裁决。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条基准线。《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序良俗属于概括性条款,需要进一步类型化处理。有观点将公序良俗概括为危害国家公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反道德型、射幸行为型(如赌博)、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限制经济自由型、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及暴利行为型等十个类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0点指出,公序良俗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从实践来看,金融秩序及其监管是公序良俗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以(2023)渝02执708号执行裁定书为例,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这种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超出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采用格式合同,借提供信息咨询、管理服务之名,以提供居间服务的形式变相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用于放贷行为,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扰乱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债权,应不予执行”。

尽管《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但仲裁庭的认定需要接受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检视。如在本案例中,虽然裁决“被申请人王超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吉海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但法院认定“李吉海主张王超向其借款100万元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经济往来交易习惯,所主张的正当的借款基础事实不存在,且从本案证据看,李吉海对其妹李吉菊在澳门所从事的放贷赌博抽成职业应该有所知晓,案涉100万元借款实际系为赌博提供的资金……而赌博之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之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再如在(2021)京04民特383号民事裁定书中,仲裁裁决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案涉合同的签约过程中尽管存在与交易相关的犯罪行为,但刑事犯罪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与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均归于无效”,法院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以恶意串通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也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股权转让合同》成为相关人员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工具,但1406号裁决却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裁决结果对社会最根本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构成了危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1406号裁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