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3年5月8日,香港高等法院就[2023] HKCFI 1183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仲裁庭对调查结论提供了合理解释,不存在未能解决的请求,不存在错误的适用法律,并且仲裁庭给予了双方争辩的机会,正确的区分了不同管辖条款下的争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
案件背景:
案涉交易涉及出售和购买各类贸易融资基金投资单位。本案第一原告AI、第二原告AG和第三原告EH(统称为“买方”)以面值为5亿美元的本票形式支付给第一被告LG II代表基金A和第二被告LG III代表基金B(统称为“卖方”)。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核心交易文件规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外,双方还签订了一揽子保证协议,其中包含了开曼群岛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条款。
2019年10月,买方称LG II基金可能是一个骗局。2019年8月,韩国监管机构金融监督服务局(“FSS”)开始对基金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通过歪曲基金投资内容误导了韩国散户投资者。
2020年4月,卖方认为买方未按约付款,加速了票据到期。买方遂在香港提起仲裁,声称这些协议因非法性、错误、虚假陈述而无效,并寻求损害赔偿。买方的提起的仲裁还包括根据担保协议提出的索赔。
2022年6月9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仲裁庭对担保协议没有管辖权(也无法考虑买方的索赔),驳回了买方关于协议无效的论点,并命令买方支付本票下的应付款项加上仲裁费用。
买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裁决,买方辩称,仲裁庭未能提供理由和/或未能解决某些问题,采纳了各方没有争辩的事实,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此外,买方辩称,仲裁庭无权根据担保协议的违约来确定本票下是否发生了违约事件,这一决定与仲裁庭对担保协议没有管辖权的结论不一致。因此,买方根据(i)它被剥夺了陈述案子的机会,(ii)维持裁决将违反公共政策,以及(iii)裁决处理的争议,涉及提交仲裁案范围之外的事项的决定要求撤销裁决。
法院认定:
关于未能给出理由。
在R诉F [2012] 5 HKLRD 278案中,确认了基于未能给出理由而撤裁的门槛很高。而且裁决书必须在适当的上下文中阅读,包括在仲裁庭上辩论问题的方式。只要双方能够理解如何以及为什么得出结论,就不必详细说明裁决的原因;在Welltus Ltd v Fornton Knitting Co Ltd [2013] 5 HKC 106案中,确认了没有必要给出处理每个论点的理由,如果裁决解释了做出实质性结论的依据就足够了。法院认为,根据对裁决的解读可以得出仲裁庭对相关调查结果的解释是“清晰可辨”。
关于未能处理某些问题。
LY v.HW [2022] HKCFI 2267案中确定了,在考虑仲裁庭是否处理过某个问题时,法院要以“合理和商业的方式解读裁决,并期望像通常的情况一样,不会发现任何实质性的过错”。新加坡上诉法院的两项裁决确认了最低限度的审章干预政策:例如Soh Beng Tee & Co Pte Ltd诉Fairmount Development Pte Ltd [2007] 3 SLR (R) 86案认为裁决应广义解读,以便仅补救可能造成实际偏见的有意义的和明显违反的行为、AKN and another v ALC and others [2015] 3 SLR 488案认为仲裁庭漏了一个或多个重要问题的推断必须是清楚的。适用这些原则,法院不认为仲裁庭未能处理相关问题;相反,仲裁庭考虑了相关事项,只是对买方不利。从裁决书中可以看出,仲裁庭关注了和解决了所谓的基金第二次重组的非法性,即原告争辩的该计划的非法性。
关于法律错误。
仲裁庭在法律上或对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错误,都不是相关因素。法律错误并不违反自然正义,法院不受理根据该论点对裁决的上诉。
关于各方没有争辩的机会。
在Z v R [2021] HKCFI 2312和CIL v W [2023] HKCFI 700案中确认由于一方采取新立场或仲裁庭提出的新问题,另一方当事人因在仲裁中措手不及,而可能会被剥夺了合理和公平的陈述机会,导致裁决的执行可能拒绝。然而,如果一方很可能得到了机会,但根据自己的意愿,未能承认或利用这样的机会处理案件。在后一种情况下,该方不能投诉。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从书状和提交仲裁庭的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买方有充分的机会,并且确实根据要求陈述了他们的案件。
关于管辖权。
买方辩称,仲裁庭在裁决第106段认定,它无权确定担保协议是否因任何非法行为而无效或不可执行,因为它们受开曼法院的专属管辖,并涉及非仲裁当事方。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书第257段中认定,它确实有管辖权确定是否发生了定义的违约事件,即违反了担保协议规定的义务。买方认为,这与仲裁庭在裁决第106段中的内容相矛盾,事实上,仲裁庭无权确定发生了违约事件。仲裁庭指出,它没有就任何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做出任何决定,因为这属于这些协议中包含的管辖权条款。仲裁庭也没有就执行担保协议给予任何救济。然而,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协议(包括票据)的争议的提交,它有义务决定是否有事件触发了票据下的加速付款,以便根据票据赋予被告权利。这种决定对票据各方具有约束力。法院认为,仲裁庭没有试图决定担保协议各方之间关于这些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这些各方是否违反担保协议的任何问题。仲裁庭正确区分了管辖权问题。
针对买方提出的各项论点,法院一一做了回复,法院驳回了买方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法院认为仲裁庭对裁决提供了合理理由,不存在未能解决的问题,不存在错误的适用法律。仲裁庭给予了双方争辩的机会,正确的区分了不同管辖权下的争议。
总结与评析:
本案对最近几起案件中规定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概述,包括与仲裁庭被指责未能说明理由或处理特定问题有关的法律原则。例如,在R诉F [2012] 5 HKLRD 278案中,确认了基于“未能给出理由”而撤裁的门槛很高。而且裁决书必须在适当的上下文中阅读,包括在仲裁庭上辩论问题的方式。只要双方能够理解如何以及为什么得出结论,就不必详细说明作出裁决的原因;在Welltus Ltd v Fornton Knitting Co Ltd [2013] 5 HKC 106案中,确认了没有必要给出处理每个论点的理由,如果裁决解释了做出实质性结论的依据就足够了;在LY v.HW [2022] HKCFI 2267案中,确定了在考虑仲裁庭是否处理过某个问题时,法院要以“合理和商业的方式解读裁决,并期望像通常的情况一样,不会发现任何实质性的过错”;在Soh Beng Tee & Co Pte Ltd诉Fairmount Development Pte Ltd [2007] 3 SLR (R) 86案中,确认了裁决应广义解读,以便仅补救可能造成实际偏见的有意义的和明显违反的行为。可以看出,香港法院一如既往的尽最大可能支持仲裁裁决,只有裁决存在明显的违反,才会予以补救。法院再次强调了裁决各方当事人在寻求撤销仲裁裁决时,需要面临高的挑战门槛。
此外,本案对管辖权的分析也说明仲裁庭和法院在不受同一争议解决机制约束的协议中处理案件方式,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仲裁庭正确区分了管辖权问题,仲裁庭有义务决定是否有事件触发了票据下的加速付款,以便根据票据赋予被告权利。但仲裁庭无权决定担保协议各方之间关于这些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这些各方是否违反担保协议的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