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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重庆二中院)

案例概要:

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亦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予执行。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南实百粤信息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实百粤信息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2022)北海仲字第3-3877号裁决。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

借款人胡银平通过“分期易”APP与出借方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胡银平、案外人深圳合众财富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实百粤信息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深圳合众财富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信息撮合、风险评估等平台技术服务,由南实百粤信息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服务,南实百粤信息咨询(广东)有限公司在履行相应担保责任后即取得上述借款的追偿权。

另查明:

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网络贷款平台及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产品为:“乐道平台”平台(网址:www.funsales.com;备案号:粤I**备170XXXXX号-X),贷款产品为“贝多芬”。

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有严格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未经审批或备案,不得从事相关业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渝金发﹝2015﹞13号)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备案。本案中,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备案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贷款业务,违反上述监管规定,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综上,申请执行人南实百粤信息咨询(广东)有限公司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亦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不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北海国际仲裁院(2022)北海仲字第3-3877号裁决。

案例评析:

监管规定与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公共利益的判断,本质上是对公共政策的把握,不同时间、不同情景,结论自会不同。刘贵祥专委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指出,“金融监管规章可以作为判断金融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依据或裁判理由。公序良俗是一个极度抽象、弹性的条款,法官判断和适用时理应充分阐明理由,规章中关于维护金融市场基本秩序、维护金融安全、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禁止性规定,可以用来识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执行人系“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法院审查认为,“亦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总体而言,公共利益条款的适用日趋普遍,如199号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指出“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程序上,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需履行相应的报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监177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如果要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但新疆高院在作出(2018)新执监5号裁定前并未向本院报核,故不符合上述程序要求……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执监5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