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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纳入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法院中止诉讼程序并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香港案例)

案例概要:

2022年9月6日,香港高等法院就MICE ENGINEERING LTD v. JOHNSON CONTROLS HONG KONG LTD [2022] HKCFI 2768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案涉工程的分包合同纳入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原始分包工作和额外分包工作均属于分包合同下的事项,因此法院中止了诉讼程序并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系被告的分包商,负责被告承揽的一项工程的部分工作。2017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意向书,该意向书构成双方的分包合同。原始分包工作的总金额是1732万港币。除了原始分包工作外,原告还给被告承担了部分额外分包工作,总金额为1400万港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额外分包工作下的537万多港币的剩余款项,被告则拒绝支付该笔款项。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原始分包工作下的76万多港币的剩余款项。2020年9月,双方就前述款项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其中额外分包工作下的剩余款项分二笔根据相关条件支付,但双方最终未能顺利支付前述款项。被告就其是否应该支付前述款项及款项数额产生异议,并主张这些争议必须通过分包合同下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解决。根据意向书附件的第6.7款,分包合同履行期间或完工后的任何争议均应根据现行有效的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法院认定:

本案争议涉及的主要三个问题是:1、仲裁条款是否被纳入到了分包合同?2、若仲裁条款被纳入到了分包合同,(1)额外分包工作下的剩余款项是否属于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2)被告是否明确承认其对额外分包工作下的剩余款项中的第一笔款项的支付义务,并导致该部分款项因此并不构成需要提交仲裁的争议?

关于仲裁条款是否被纳入到了分包合同,原告主张仲裁条款并未纳入到分包合同中。法院认为,分包合同是包含在意向书当中的。意向书明确表明,本意向书和以下附录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分包文件。仲裁条款即出现在附录中的“条款和细则”当中。法院因此认为,分包合同及其条款和细则被纳入到意向书中是非常明确的,其不能同意原告的主张。

关于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原告认为仲裁条款仅仅能适用于原始分包工作,而不能适用于额外分包工作。法院认为,将分包合同解释为仲裁条款不适用于额外分包工作是没有根据的。“条款和细则”第4.1款允许被告修订、改变、免除或增加分包合同下的工作,原告有义务履行被告要求的额外工作,而该条款在建筑领域是非常常见的。法院还强调,仲裁条款的措词是非常宽泛的,其明确包含当事人在分包合同下的任何争议。因此没有理由将分包合同解释为仲裁条款不适用于额外分包工作。

关于额外分包工作下的剩余款项中的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是否构成仲裁条款下的争议,原告依据的是2021年8月份被告发送给其的邮件来主张该第一笔款项应当向其进行支付。被告则主张在发送邮件之时发送人并不知晓该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条件。根据原被告达成的意向书,该笔款项应该在完成所有主要工作和瑕疵修复后再行支付,而该支付条件并未满足。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其倾向于认为该第一笔款项的支付条件并未得到被告的承认。除非当事人就支付款项的责任和数额达成明确无误的承认,否则将认为存在相关争议。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认为应当将争议提交仲裁并中止了诉讼程序。《香港仲裁条例》第20条1款纳入了联合国贸法会的《仲裁示范法》第8条,根据该条,“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方当事人在不迟于其就争议实体提出第一次申述时要求仲裁的,法院应当让当事人诉诸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本案中的分包合同纳入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原始分包工作和额外分包工作均属于分包合同下的事项,因此法院最终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