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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对胜诉方的认定不当不能作为撤销裁决的依据(美国案例)

2021年1月13日,在 Cognac Ferrand S.A.S. v. Mystique Brands LLC , No.20 Civ. 5933一案中,Ferrand与Mystique曾进行了两起仲裁,双方除费用请求外的其他所有请求均被仲裁庭驳回。在第二起仲裁中,仲裁庭认定Mystique为胜诉方并向其授予费用。Ferrand认为,仲裁庭未考虑到第一次仲裁的情况,错误地认定Mystique为胜诉方,裁决应予以撤销。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认为,仲裁员没有超越权限,也没有显然无视合同的某些条款,仲裁员已作出最终的、明确的裁决。因此,法院驳回了Ferrand的撤销裁决申请并支持了Mystique的确认裁决申请。

一、背景介绍

Ferrand是一家法国公司,生产和销售各种酒类。Mystique是一家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在美国进口和销售酒类。2008年,Ferrand与Mystique签署了一份专属销售协议,约定Ferrand授予Mystique在美国进口和销售某些产品的5年专属权。Mystique同意每年至少订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为产品推广与音乐艺术家Calvin Brodus(又名Snoop Dogg)签订营销协议,费用由Mystique承担。

2009年5月,Ferrand终止了与Mystique的协议,理由是Mystique将要破产且未支付Snoop Dogg的版权使用费。2010年3月,Mystique以Ferrand不当终止协议为由在纽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ICDR)对Ferrand提起仲裁。Ferrand以Mystique违反合同、欺诈和过失不实陈述为由提交反请求。双方都请求仲裁员作出驳回对方部分或全部权利请求的简易裁决。

2012年6月,仲裁员作出临时裁决,支持Ferrand的动议并驳回Mystique的动议。仲裁员认为,在Ferrand终止协议时,Mystique无疑已经资不抵债且未支付Snoop Dogg的版权使用费,Ferrand这样做并未违反合同。仲裁员还驳回了Mystique的积极抗辩,驳回其对Ferrand的违约请求的简易裁决动议,并指示对Mystique的违约请求和对Ferrand的多数反请求进行证据庭审。

2013年1月,Mystique申请破产保护。仲裁程序自动中止以待破产程序的完成。2017年10月,破产程序结束,自动中止令解除,Ferrand试图恢复仲裁程序,为其反请求安排证据庭审。ICDR回应称,相关事项“已管理性关闭”,按照其标准做法,所有相关文件在案件关闭后已被销毁,继续仲裁的唯一办法是提交一份新的仲裁通知,并缴纳一笔适当的申请费。

Ferrand遵循这些指示重新提起仲裁,当事人选定了新的仲裁员。2020年5月1日,仲裁员作出对Mystique有利的最终裁决,并驳回了Ferrand的所有权利主张。另外,仲裁员向“胜诉方”Mystique授予近200万美元的费用。

随后,Ferrand向本案法院提交了撤销裁决的申请。Ferrand未对仲裁庭的实体认定提出异议,而是仅请求撤销关于授予费用的裁决。Ferrand还请求法院下达初步禁令限制Mystique在法国执行裁决。Mystique则请求确认裁决,并请求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927条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b)条对Ferrand予以惩罚。

法院经分析支持了Mystique确认裁决的请求,驳回了Ferrand的撤销裁决请求,同时驳回Mystique的处罚请求,并驳回关于申请初步禁令的动议。

二、法院认定

1. 确认裁决和撤销裁决的申请

Ferrand认为裁决应予以撤销,仲裁员错误地认定Mystique是胜诉方并向其授予费用,但实际上Mystique并不是胜诉方,因为第一个仲裁员驳回了Mystique的权利请求而涉案仲裁员驳回了Ferrand的权利请求,故双方均不是胜诉方,或者如果Mystique是第二次仲裁的胜诉方,则Ferrand是第一次仲裁的胜诉方。Ferrand认为仲裁员在认定Mystique是胜诉方时:(1)因无视第一次仲裁程序而超越权限;(2)显然无视了合同的某些条款;(3)未能作出最终的、明确的裁决,因其未处理Ferrand的费用请求。

(1)仲裁员没有超越权限

法院认为,仲裁员没有超越权限。虽然Ferrand将裁决的这一方面描述为超越权限,但这项请求远未达到清除第10(a)(4)条所设置的“高障碍”的程度。如果仲裁裁决可称得上是对合同的解释或适用以及在权限范围内行事,法院将维持裁决,只要仲裁员“为得出的结论提供了勉强可取的理由”。“只有当仲裁员偏离了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实际上行使其自己的行业正义理念时,仲裁员的决定才可能无法执行。(Notwithstanding Ferrand’s characterizing this aspect of the Award as ultra vires, its claim falls far short of clearing the “high hurdle” set by § 10(a)(4). Stolt-Nielsen , 559 U.S. at 671. Where an arbitral award is “even arguably construing or applying the contract and acting within the scope of his authority,”  United Paperworkers , 484 U.S.at 38, the Court will “uphold a challenged award as long as the arbitrator offers a ‘barely colorable justification for the outcome reached,’”  Relia StarLife Ins. Co. , 564 F.3d at 86 (quoting  Banco de Seguros del Estado v. Mut. Marine Off., Inc. , 344 F.3d 255, 260 (2d Cir. 2003)). “It is only when [an] arbitrator strays from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and effectively dispense[s] his own brand of industrial justice that his decision may be unenforceable.” Stolt-Nielsen, 559 U.S. at 671 (alterations in original) (quoting  Major League Baseball Players Ass’n v. Garvey , 532 U.S. 504,509 (2001) (per curiam)).)

在本案中,仲裁条款明确赋予仲裁员如下权力,“向胜诉方(若有)判给所有诉讼成本和费用,金额由仲裁员决定”,且未对这种权限施加任何文本上的限制。因此,不容置疑的是,仲裁员“有权”解决哪一方获胜的问题,以及该方的成本和费用是什么。另外,仲裁员认定Ferrand的权利请求未获支持使得Mystique成为胜诉方,至少为其所得出的结论“提供了勉强可取的理由”。因此,Ferrand在这方面的异议只是对仲裁员的推理和最终决定的实体方面的异议,不能成为推翻裁决的有效依据。鉴于Mystique的权利请求也被驳回的事实,即使仲裁员认定Mystique是唯一的胜诉方,这是一个“严重错误”,法院仍有义务确认该裁决。

(2)仲裁员没有显然无视合同的某些条款

在大多数情况下,Ferrand关于仲裁员明显无视合同条款的论点重申了其关于超越权限的论点。Ferrand认为仲裁员明显地忽视了双方协议的条款,因其(1)未对“争议”一词进行正确解释。仲裁员将由Ferrand终止协议所引发双方之间的权利请求视为两个不同的“争议”;(2)未对“胜诉方”一词进行正确解释。仲裁员未考虑到Ferrand和Mystique均未胜诉的情况。

法院认为,这些论点未达到第二巡回法院关于“明显无视”的标准。首先,Ferrand的论点在于批判仲裁员在裁定Mystique为胜诉方时忽视或低估某些证据,但忽视或未采纳证据并非撤销裁决的依据。要达到“明显无视”的标准,仲裁员必须故意忽视与双方争议相关的东西。Ferrand并未提出这样的指控,更不用说予以证明。

其次,虽然Ferrand批判仲裁员未能将仲裁程序的两个阶段视为单一的“争议”,但是,Ferrand没有指明协议的任一部分要求仲裁员在作出胜诉方决定时对“争议”一词进行整体解释,更不用说证明仲裁员明知合同条款却“故意无视”。无论如何,仲裁员对“争议”范围的确定顶多涉及对“争议”一词的解释以及该词在事实中的应用,即使有误也不能作为基于“明显无视”撤销裁决的依据。此外,Ferrand在其提交的意见书中将两项仲裁作为单独的仲裁。仲裁员注意到这一点,这表明,即使仲裁员对“争议”一词的解释有误,这也不是故意无视双方协议的行为。

再次,Ferrand认为仲裁员未对“胜诉方”一词进行正确解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存在这样的胜诉方。法院认为Ferrand对“胜诉方”一词的理解是正确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存在胜诉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员认为Mystique是胜诉方的结论错误,更别说是明显忽视合同条款的错误。Ferrand认为仲裁员应当考虑其在第一次仲裁中的获胜,法院认为,无论该论点是否有说服力,仲裁员将合同术语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

最后,Ferrand认为仲裁员在认定胜诉方时未考虑其在第一次仲裁中获胜的事实。对此,法院认为,即使在辩论过程中假设Ferrand对合同术语“胜诉方”的运用更有说服力,本案远未成为“仲裁员存在一些明显的严重不当行为但《联邦仲裁法》的任何规定都不适用的那些极其罕见的案例”之一。

因此,法院驳回Ferrand关于裁决显然无视合同某些条款的论点。

(3)仲裁庭已作出最终和明确的裁决

裁决载明:“仲裁员没有必要处理Ferrand是否有权获得其在第一次仲裁中的费用的问题”。Ferrand认为从表面上看,裁决未能充分处理Ferrand提出的与第一次仲裁有关的费用请求,故仲裁员未作出“最终和明确的”裁决,未解决所有提交仲裁的问题。Mystique则认为仲裁员在认定其为胜诉方时已明确驳回Ferrand的费用请求。

法院支持Mystique的观点认为,费用裁决是最终的,明确的且没有歧义。仲裁员已明确认定Mystique为胜诉方并支持其费用请求。在认定Mystique为胜诉方,仲裁员驳回了“Ferrand的费用请求”。此外,为避免歧义,裁决还载明:“本最终裁决对在本仲裁中提交的所有请求的是非曲直作出最终决定。本最终裁决中未明确授予的所有权利请求均被驳回。”因此,Ferrand关于第一次仲裁的费用请求已被仲裁员明确驳回。仲裁员认定Mystique为胜诉方并支持其费用请求,但这部分费用只涉及Mystique破产后的这部分程序。仲裁员关于“没有必要处理与第一次仲裁有关的费用问题”的表述最好解读为,鉴于其已经笼统地认定Ferrand作为败诉方完全无权获得费用,仲裁员不需要具体解决这个问题。法院认为裁决没有留下任何未解决或不明确的问题。

2. 对Ferrand及其律师进行处罚的申请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927条授权法院要求“成倍增加任何不合理的恼人的诉讼程序的”律师“个人支付因此类行为而合理产生的额外费用、开支和律师费。”(Section 1927 authorizes courts to require an attorney “who so multiplies the proceedings in any case unreasonable and vexatiously . . . to satisfy personally the excess costs, expenses, and attorneys’ fees reasonably incurred because of such conduct.”)《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赋予地方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处罚的权力。Mystique根据这两条规定请求对Ferrand及其律师进行处罚。法院认为,即使假定Ferrand对费用裁决的异议缺乏可取的依据,法院也不认为Ferrand的行为存在恶意。Mystique未指出任何不当目的,诸如骚扰、拖延或Ferrand的律师鼓动Ferrand进行骚扰、拖延式的诉讼,而只是称Ferrand存在“虚假陈述以及轻率的诉讼”。另外,所谓的虚假陈述大多是对已知事实的描述,且这些已经实际披露给法院,因此不能根据这些指控作出任何恶意的推定。法院也不认为Ferrand提出了轻率的论点。因此,法院驳回了Mystique所提出的处罚申请。

3. 初步禁令的申请

Ferrand请求法院下达初步禁令,限制Mystique在法国提起相关诉讼,抢占或损害本法院决定是否确认或撤销裁决的权力。法院指出,Mystique在法国的行为旨在扣押财产以执行裁决,该行为与裁决的确认完全相符,无论如何都没有理由限制这些努力,因为Ferrand的申请以裁决的无效为前提。因此,法院驳回了这项申请。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Mystique确认裁决的请求,驳回了Ferrand的撤销裁决请求,同时驳回Mystique的处罚请求,并驳回Ferrand关于申请初步禁令的动议。

三、总结

Ferrand与Mystique进行了两起仲裁程序。双方的权利请求(除费用请求外)均被仲裁员驳回。在第二起仲裁中,由于Ferrand的权利请求均被驳回,仲裁员认定Mystique为胜诉方并向其授予费用。Ferrand认为,Mystique的权利请求在第一次仲裁中被驳回,Ferrand的权利请求在第二次仲裁中被驳回,故双方均不是胜诉方,或者如果Mystique是第二次仲裁的胜诉方,则Ferrand是第一次仲裁的胜诉方。Ferrand认为裁决应予以撤销,因为仲裁员认定Mystique是胜诉方:(1)因无视第一次仲裁程序而超越权限;(2)显然无视了合同的某些条款;(3)未能作出最终的、明确的裁决,因其未处理Ferrand的费用请求。法院经分析逐一驳回了这三项异议。根据法院的观点,仲裁员无视第一次仲裁的情况认定Mystique为胜诉方,即使该认定有误,也不能作为撤销裁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