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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将境内Mareva禁令扩大为国际Mareva禁令(中国香港案例)

2021年3月15日,在Pacific Bulk Supramax Company Limited v Bintan Mining Corporation [2021] HKCFI 680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PB根据租船合同要求BMC支付运费和滞期费而BMC未提出任何抗辩,故PB在案情方面存在良好的可争辩的主张。由于BMC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法院据此认为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法院支持支持了PB的申请,将境内Mareva禁令扩大为国际Mareva禁令并授予其他相关救济。

一、背景介绍

PB和BMC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BMC承租PB的船舶从所罗门群岛向中国装运铝土矿货物。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双方签订了16份受英国法律管辖的租船合同。PB对BMC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付的运费和滞期费。

2020年8月10日,高等法院暂委法官Dawes SC批准了一项金额约560万美元的单方境内Mareva禁令(即资产披露令),并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该禁令,以待双方之间的实体庭审。

2020年8月20日,BMC披露其在香港的资产约为4万美元,相比于Mareva禁令的限额,这是一个很小的数额。

2020年9月1日,PB申请将境内Mareva禁令转化为临时的全球Mareva禁令。2020年9月4日,另一名高等法院暂委法官JinPao SC准予PB对原诉传票进行修改。在庭审中,BMC披露其在所罗门群岛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BMSI,根据2018年11月现金流折现的估值,其在BMSI的股权价值为9100万美元。

2020年9月4日,在BMC承诺不处置或处理其在BMSI的持股后,法院要求BMC在21天内提供BMSI的净有形资产估值,并确认其持股是否存在产权负担。但是,BMC在2020年9月25日提供的估值在两个方面违反了9月4日的命令:(1)这是BMC的估值,而不是BMSI的估值;(2)它是在现金流量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净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进行的估值。

2020年10月14日,即庭审前一天,BMC出示了一份由Ting & Co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至2020年10月9日的BMSI有形资产总值证明书,显示价值大约2300万美元。该事务所评论道,BMSI的债务微不足道,所有资金都由内部来源提供。但由于没有进行全面审计,因此没有关于其确切负债情况的报表。

暂委法官Jin Pao SC在次日庭审时认为,虽然9月4日的命令未得到遵守,但资产流失风险是关键问题,并认为在全球范围内不存在这种风险,而香港境内仍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故延长了境内Mareva禁令,但拒绝将境内Mareva禁令扩大为国际Mareva禁令。

PB向本案法院寻求以下救济:(1)将境内Mareva禁令扩大为国际Mareva禁令,直到法院下达进一步命令;(2)若授予国际Mareva禁令,则授予进一步附属披露令;(3)将Mareva禁令的限额提高到约810万美元。

本案法院经分析支持了PB的申请。

二、法院认定

本案适用的法律原则已经确立且不存在争议。PB需举证证明:(1)在案情方面存在良好的可争辩的主张;(2)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3)便宜性考量支持授予Mareva救济。(The applicable legal principles are well established and are not controversial. The burden is on PB show (a) a good arguable case on the merits; (b) that there is a risk of dissipation; and (c) the balance of convenience is in favour of granting Mareva relief.)

PB根据租船合同对未付运费和滞期费的权利请求得到了英国法律意见的支持。PB在案情方面具有良好的可争辩的主张,这一点未受到严重质疑,因为BMC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PB’s claim for unpaid freight and demurrage under the charterparties is supported by an opinion on English law.  That PB has shown a good arguable case on the merits is not seriously challenged: the fact that BMC has not adduced evidence to counter that opinion speaks for itself.)

然而,双方就是否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存在严重分歧,特别是在关于取消土地注册对BMSI采矿业务的影响方面。BMC还提出,PB存在实质性不披露行为(material nondisclosure),故法院不应授予所寻求的禁令救济。

上诉法院曾经在最近的Convoy Collateral Limited v Cho Kwai Chee [2020] HKCA 537案中审议了评估是否存在资产流失风险的适当做法。该案采纳了Popplewell法官在Fundo Soberano de Angola v dos Santos[2018] EWHC 2199 (Comm)案中所认定的适用于香港的原则。原告是否能够成功客观地证明,有坚实依据表明存在资产不合理流失的真实风险,该问题需通过整体审查证据来解答,这涉及评估性和预测性的判断。构成权利请求的基础并对被告的诚信产生负面影响的关于不诚实和欺诈行为或其他严重不法行为的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存在这种风险的推论。(The ultimate question, whether a plaintiff succeeds in showing objectively there is a solid basis for concluding that there is a real risk of unjustified dissipation of assets, is to be answered by examining the evidence holistically, involving an evaluative and predictive judgment. Evidence of dishonest and fraudulent conduct or other serious wrongdoing which form the basis of the claims and which reflect adversely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defendant could point powerfully towards the inference of such a risk.)

PB的律师从四个方面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1)BMC对PB的欺诈和不诚实行为。BMC曾两次欺骗PB,诱使PB放弃担保权,损害PB的财务状况。(2)BMC违反了法院9月4日的披露令。(3)BMC存在消耗资产的行为。BMC披露的当地资产包括其在香港的两个商业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约1180万美元的资金已汇入这两个账户。然而,到2020年8月10日,这些资金已经减少到相关时期支付金额的不到1%。(4)BMC向法院作出的不诚实承诺。BMC曾向法院承诺不处置BMSI的股权,并承诺将其从某物流公司获得的约2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汇入BMC的香港账户,并每月向PB提供更新汇报,但BMC并未遵守这些承诺。

根据前述Convoy案所阐述的原则对证据进行整体审查,法院认为,PB已经证明BMC在构成权利请求基础的事项方面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BMC缺乏诚信。法院还列举了几项BMC行为恶劣的事件,并认为这些事件无法被解释为无辜的错误或误判。这些都是故意和不诚信的行为,目的在于欺骗和误导。因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

BMC指控PB在提出单方申请(即申请授予境内Mareva禁令)时未披露其关联公司与BMC的关联公司过去的交易。PB的董事罗先生同时也是其关联公司的董事,罗先生通过这些交易知道BMC及其全资子公司BMSI拥有一项采矿专有权。披露这些交易能够证明不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法院就不会授予境内Mareva禁令。法院拒绝接受BMC的这项指控。法院认为,证据并未显示,罗先生知晓BMSI或BMC所持BMSI股权的价值或知晓采矿业务的价值。另外,单方申请涉及的是境内Mareva禁令,而采矿权是司法管辖区外的资产。BMC认为如果前述交易被披露,法官不会授予境内Mareva禁令。法院表示,这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法官在知道这项采矿权后仅认为在全球范围内不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而香港境内的资产流失风险仍然存在,故延长了境内Mareva禁令。因此,法院不认为PB在提出单方申请时存在实质性不披露行为。

因此,法院支持PB的申请,将境内Mareva禁令转为国际Mareva禁令。

除了通常的附带披露令外,PB请求BMC披露从2020年3月1日至本命令下达之日的资产处置或转移的细节。证据显示,在2020年3月至6月期间,约有1180万美元资金流入BMC香港银行账户,但到2020年8月10日,只剩下40,000美元。这些资金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从BMC的香港银行帐户被转移到其他实体,这些被转移的资产实际上仍可能是BMC的资产。故法院认为要求BMC披露从2020年3月1日至本命令下达之日的资产处置或转移的细节在目前情况下是适当的。Mareva禁令的限额是根据租船合同项下的未付费用减去持有的有效担保的评估价计算。在本案申请中,PB举证证明合理的市场价低于之前的评估价,故应相应提高新的Mareva禁令的限额。法院支持了PB关于提高Mareva禁令限额的请求。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PB所寻求的救济,即(1)将境内Mareva禁令扩大为国际Mareva禁令,直到法院下达进一步命令;(2)授予进一步附属披露令,并要求BMC披露从2020年3月1日至本命令下达之日的资产处置或转移的细节;(3)将Mareva禁令的限额提高到约810万美元。

三、评论

本案涉及是否应将境内Mareva禁令扩大为国际Mareva禁令。为获得Mareva禁令,PB需举证证明:(1)在案情方面存在良好的可争辩的主张;(2)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3)便宜性考量支持授予Mareva救济。其中,第二个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在判断是否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时,法院需对证据进行整体的审查。这涉及评估性和预测性的判断。构成权利请求的基础并对被告的诚信产生负面影响的关于不诚实和欺诈行为或其他严重不法行为的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存在这种风险的推论。在本案中,关于BMC不诚信和欺诈行为的证据构成了PB的禁令申请的基础,能够有利地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