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原告为执行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被告因在用外币付款方面存在困难、孟加拉国中央银行审批程序复杂等原因,使得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辩护。2023年5月31日,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下达了判决。2023年12月1日,被告提出申请,请求根据Rule of Court第19.2(5)条的规定,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撤销判决,并允许被告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在评估“足够时间”时要考虑整个周围情况,尤其是被告行为的合理性。而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合理的,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辩护并非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其次,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管辖权抗辩、时限抗辩已构成对该诉讼的初步抗辩;最后,被告提出的撤销缺席判决的申请是在知道判决后合理的时间内提出的。
鉴于此,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认为被告满足Rule of Court第19.2(5)的每一个条件,故同意撤销2023年5月31日的缺席判决并同意接收被告的抗辩。
案件背景:
原告是Smith Cogeneration (Bangladesh) Pvt.有限公司。被告是孟加拉国电力发展局。原告于1999年启动了仲裁程序,以解决被原告、被告和孟加拉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争议涉及被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关于在孟加拉国Haripur建造一座驳船上安装的发电厂的购电协议,以及被申请人与孟加拉国政府之间关于购电协议的执行协议。
原告为执行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根据该裁决,被申请人获得了总额超过1,100万美元的五笔款项。
法院传票于2023年2月15日由孟加拉国的传票送达被告。
在2023年3月15日之前,被告与苏格兰律师取得了联系;在2023年3月23日之前,直接与法院通信,表示被告打算出庭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给予更多的时间来做这件事。
2023年5月31日,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下达了判决。
2023年6月26日,缺席判决正式送达被告。
2023年12月1日,被告提出申请,请求根据Rule of Court第19.2(5)条的规定撤销缺席判决,并允许被告提出抗辩。
被告在2023年12月7日登记了该申请。
2024年5月7日,法院判决同意撤销2023年5月31日的缺席判决并同意接收被告的抗辩。
法院认定:
一、是否满足Rule of Court 19.2(5)的三个条件
1、第一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被告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没有在足够的时间内知晓传票的内容以准备抗辩。因此,该规则要求法院评估从被告知晓传票到缺席判决下达的这段时间是否足以为诉讼辩护。
在本案中,传票于2023年2月15日在孟加拉国送达被告,缺席判决于2023年5月31日下达,相关期间为106天。
如Bank of Scotland(下称“苏格兰银行案”)所述,对该期间进行评估时,应当参照周围情况,特别是被告行为的合理性来判断。
本案中,法院认为“整个周边情况”包括被告所强调的政府和法律文化问题,特别是孟加拉国的公共机构,如被告在用外币付款方面显然存在困难。被告获得了孟加拉国律师的法律建议,包括关于确定适当的苏格兰法律顾问的建议;在 2023年3月15日之前,与苏格兰律师取得了联系,并向他们提供了建议;在2023年3月23日之前,被告直接与法院通信,表示被告打算出庭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给予更多的时间来做这件事。此后,被告剩余的时间似乎被用于争取获得孟加拉国中央银行董事会的批准,以及允许发放支付苏格兰律师所需的外币,从而使这些律师能够采取行动。
因此,法院确信被告没有足够的时间知晓传票的内容以便辩护。这些困难似乎是由于孟加拉国的限制造成的,将被告定性为有过错是不恰当的。
2、第二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被告是否已就诉讼的是非曲直披露了表面证据确凿的抗辩。
正如Emslie勋爵在苏格兰银行案中所强调的,法院在现阶段无需就抗辩的相关性、具体内容或胜诉前景得出最终意见,相反,存在一个有利的、可论证的或似是而非的案件进行审判就足够了。
法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确实构成对案情的初步抗辩。该结论的依据是拟议抗辩中披露的有关管辖权的论据。原告提起诉讼的唯一依据是the Arbitration (Scotland) Act 2010(下称“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第19条。法院确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拟议抗辩的这一方面可能会被证明是有理有据的。法院还认为,根据Rule of Court第19.2(5)(b)条的规定,被告根据其关于适用法律的主张,就时限提出了主要抗辩。被告也为其立场提出了依据,即相关适用法律是孟加拉国法律或英国法律。
在得出被告满足了Rule of Court第19.2(5)(b)条规定的条件这一结论后,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也不适宜考虑被告在抗辩中提出的其他论点。
3、第三个条件
最后一个条件要求被告在知晓判决后的合理时间内,或在任何情况下,在自判决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缺席判决。
被告在2023年12月7日登记请求,因此符合要求,这是没有争议的。无论如何被告都是在2023年6月26日缺席判决正式送达被告后,在知道该判决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撤销申请。在评估用于申请的时间是否合理时应该同时考虑Rule of Court第19.2(5)(a)所规定的标准中所列的“整个周边情况”,特别是被告在委托苏格兰律师及支付费用方面遇到的困难。目前的争议涉及到一项金额巨大的索赔,而且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包含了许多潜在的复杂问题。
二、法院是否应行使裁量权
根据上述原因,Rule of Court第19.2(5)条的三个条件均被满足。剩下的问题法院是否应行使酌情权以批准对方的请求。
在本案特殊和不寻常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有机会针对原告提出的非常重要的诉讼请求,维护其在抗辩中阐明的立场,这符合司法公正。法院并不认可原告关于撤销判决会给原告带来损害的主张。在法院看来,这些问题很可能与之后讨论费用问题有关。
综上,法院同意撤销2023年5月31日的缺席判决并同意接收被告的抗辩。
总结与评析:
[2024] CSOH 48涉及Rule of Court 19.2(5)在撤销缺席判决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Rule of Court第19.2(5)条规定:(5)如果传票已根据规则16.2送达英国境外的被告,由于该被告未出庭而对其宣布了缺席判决,若满足以下条件,则法院可根据被告的请求,撤回该判令,并准许抗辩:(a)该被告没有过错而在足够的时间内不知道传票的内容以作抗辩;(b)被告已就诉讼的是非曲直披露了表面证据确凿的抗辩;并且(c)该申请是在他知道该判决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的,或无论如何是在该判决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的;如果该判决被召回,则诉讼应继续进行,如同抗辩是及时提出的一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被同时满足,法院才会考虑行使其裁量权撤销缺席判决并同意接收被告的抗辩。另外,在评估“足够时间”时要考虑整个周围情况,尤其是被告行为的合理性。本案中,为争取获得银行董事会的批准以及允许发放支付苏格兰律师所需的外币,从而使被告律师能够采取行动,在这方面被告花了大量时间精力,就属于“整个周围情况”要考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