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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是审裁的核心价值,当事人应自行提出充分适当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审裁员没有义务予以帮助并邀请进一步发表意见(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为一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申请人称,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所指定的建筑师所签发的付款证书,其向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了超过应付款项的款项。而审裁员没有对该主张予以适当考虑。并且审裁员根据各方当事人从未提出的问题,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抵销的请求。发包人认为,如果审裁员认为当事方尚未提及的一个问题对于其作出裁定具有重要意义,则审裁员有责任向当事各方详细讨论该问题。法院拒绝了这一观点,认为审裁的核心价值是效率,当事人应提出其认为适当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提审裁员在这方面没有义务予以帮助和提示。

案件背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为一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为便于说明,以下均将申请人称为承包人,被申请人称为发包人)。发包人称,根据建筑工程合同所指定的建筑师所签发的付款证书,其向承包人实际支付了超过应付款项的款项。而审裁员没有对该主张予以适当考虑。并且审裁员根据各方当事人从未提出的问题,驳回了被申请人关于抵销的请求。发包人认为,如果审裁员认为当事方尚未提及的一个问题对于其作出裁定具有重要意义,则审裁员有责任向当事各方详细讨论该问题。

发包人对于审裁员作出的两项裁定提出的异议主要是基于2023年2月指定建筑师对合同工程造价出具的鉴定意见。发包人指出,合同项下的工程已于2022年12月9日大致完成,并指责承包人并未提交任何最终账目以供审核。随后,发包人向审裁员表示已自行委派有资质的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最终审核。审核的结果是,承包人实际就该项目多付了1600779.88欧元。据称,应承包人的请求并经各方同意,在工程进行期间,发包人有意识地向承包人多支付了工资,以帮助承包人缓解流动性紧张。2023年2月13日,建筑师签发了最新的估价证明(valuation certificate)(下称2月估价证明)。审裁员收到的发包人意见载明,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应付给承包人的额外款项都不能使总价(gross value)超过已付款项的总额。发包人还提出,承包人不能利用估价绕开2013年《建筑合同法》或合同中的付款规定,以规避对总造价进行计算。

2月估价证明没有出现在发包人提交给审裁员的意见。然而,发包人认为审裁员于2023年3月的电邮往来中要求澄清有关付款的情况,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对这些电子邮件的回复,向审裁员提供了2月估价证明,但没有提供数字计算的详细细目。后来,发包人向承包商提供了详细的细目,但没有向审裁员提供。

审裁员在其作出的两项裁定中都提及了2月估价证明,且两次提及并未有实质差别。首先,审裁员注意到2月估价证明中的金额与2022年11月的估价金额存在重大差异,并指出当事人并未向其提供具体的细目数据,并说明这一金额是如何产生的。其次,审裁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确保账目编制是真实有效的。审裁员指出,发包人当然应该等待承包人出示相关的文件以使得估价证明能够被接受。

发包人方的律师对审裁员的做法提出了强烈的反对。主要内容认为审裁员有责任提醒发包人,他将在2月估价证明中缺少细目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如果审裁员将这一情况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将有机会提交一份细目,以证实该估价的合理性。虽然审裁员“有权注意到2022年11月和2023年2月的证明之间的差异和缺乏解释”(was entitled to note the discrepancy and the lack of explanation between the November 2022 and February 2023 certificates),但审裁员有义务给予发包人一个说明情况的机会,以回应他的发现。同样地,审裁员有义务提示发包人就审裁员关切的工料测量及分包商的相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法院认定:

没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审裁员违反了程序公平和公正。发包人的论点存在严重缺陷,即将审裁视作一个反复的过程。根据发包人的论点,审裁者有义务邀请当事人详细阐述其提交的材料,而这并非法律所要求的。(The fundamental flaw with the employer’s argument is that it necessitates regarding adjudication as an iterative process, whereby the adjudicator is under a positive duty to invite the parties to elaborate upon their submissions. This is not what the law requires.)法律之所以规定了审裁这一特殊机制,就是为了更快地促进纠纷的解决。默认的立场是,审裁员应在提交案件之日起28天内作出裁定。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审裁程序必然不像传统的仲裁或诉讼那样复杂。相反,这正是立法的确切目的。议会为建筑合同设立了一个特别的争端解决机制,目的是满足建筑业迅速付款的需要。这并不影响任何一方此后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倘若法院正是因为审裁程序未能复制传统仲裁或诉讼程序而拒绝执行审裁人员的裁决,便会破坏“先付后辩”的立法政策。审裁员不应为任何一方“提供证据”。根据本案的事实,发包人有责任提出其认为适当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审裁员没有义务协助发包人提出理由,即:要求发包人提交更详细的资料。

在本案中,发包人提出的论点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是鲁莽的(audacious)且敷衍的(perfunctory)。发包人应该很清楚,根据2023年2月的证书和2022年11月签发的证明,工程造价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是需要解释的。在一项名义价值约为1120万欧元的合同中,差额超过100万欧元。承包人在交换意见阶段已提出这一重要差异缺乏合理解释。审裁员并不负有说服当事人详细阐述或改进其意见的义务,因为这实质上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根据公正的程序,审裁员有权根据当事方向他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定。审裁员没有义务与发包人进行对话,也没有义务请发包人提供进一步证据来支持其论点。事实上,在类似情况下,法院也没有这样做的义务。作为对其主张的支持。它选择以一种敷衍的方式这样做:最初,发包人在书面回应中仅提及2023年2月的证明书,随后向审裁员提供了一份证明书的副本,但没有提供任何详细的细目数据。这种敷衍了事的做法有可能使审裁员发现这一辩护理由没有根据。

发包人方律师提出的另一项质疑是,审裁员在其第二项裁定的结尾处写道“因此,我将不会考虑将此估价证明作为可能的抵销依据。”(Therefore I will not consider this certificate as providing a possible offset)。按其通常及自然的涵义,审裁员所述的是他不认为2023年2月的估价证明可作为抵销的免责辩护。这一措辞不能被理解为全盘拒绝甚至不考虑将抵消作为一种可能的抗辩。换句话说,发包人的该论点并未得到审裁员的支持,而非未经考虑就被立即驳回了。本案的事实与Harrington Contractors Ltd v. Tyroddy Construction Ltd一案有所差别。在前述案件中,审裁员驳回了以管辖权为由提出的辩护,认为被申请人就最后账目提出的问题不应作为裁决的一部分。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认定,被告方要求审裁员决定双方合同项下的最后账目数额,并决定应支付或仍应支付的留存额(如果有的话)。此外,申请人在这方面没有提出任何管辖权异议。高等法院认为,审裁员错误地裁定最后帐目属于其管辖权以外的事项,使得他没有详细考虑或根本没有考虑最后帐目的证据和论点。高等法院还认为,审裁员的行为违反了自然正义,因为他没有给予当事方机会就他自己提出的管辖权问题发表意见。相比之下,在本案中,审裁员确实处理了发包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并裁定修订后的估价没有详细的细目证明。换句话说,审裁元确实考虑了提交给他的证据,发现证据不足。这与以有关当事方如何提出要求和答辩的管辖权为由拒绝考虑证据是完全不同的。

法院结论:

抵制执行审裁裁定者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存在明显违反公平程序的情况,以至于执行审裁员的裁定是不公正的。该违反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即对审查的整体结果有潜在的重大影响。在本案中,作为发包人的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这一责任。审裁过程是公正的。审裁员有权驳回基于2023年2月估价证明的抗辩,理由是没有向他提供估价的详细细目。审裁员没有义务向发包人寻求进一步和更好的辩护细节。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发包人认为审裁员的决定不正确,它可以通过仲裁或进一步的法律的程序获得补救。在此期间,根据“先付后辩”的原则,被申请人须支付审裁员裁定的款项。

(1)根据2013年《建筑合同法》第6(11)条和上级法院规则第56B号命令,授予申请人执行以下命令:

(a)审裁员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裁决,指示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定之日起7天内向申请人支付175,000欧元。

(b)2023年4月2日的裁决,指示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定之日起7天内向申请人支付42,531欧元外加适用的增值税。

(2)根据《2013年建筑合同法》第6(11)条和《上级法院规则》第56B号命令,对被申请人作出了217,531欧元(如适用,另加增值税)的判决。

(3)在审裁员没有指示须就裁决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利息只会从高等法院的判决日期起算。

(4)申请人在诉讼中完全胜诉,有权根据《2015年法律的服务法规法》第169条向被申请人追讨诉讼费用。该等费用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将被裁定。费用包括书面法律的陈述的费用。

总结与评析:

英国2013年《建筑工程合同法案》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下的付款纠纷可以审裁(adjudication)的方式解决。审裁员(adjudicator)的裁定(decision)对当事人具有暂时的约束力,并可立即执行。这种做法有时被正式地称为“先付后辩”(pay now, argue later)。“先付,后辩”原则的逻辑是,对因审裁员的裁决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而言,适当的补救办法通常是在随后的仲裁或法院程序中继续处理这一问题。在此期间,当事方应支付审裁员裁决中裁定的金额:如果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最终成功,这些付款可以收回。

英国高等法院近年来作出的多项判决,都曾讨论有关申请强制执行审裁员裁定的法律方面的考验。默认的立场是,胜诉方有权申请临时执行审裁员的裁定,败诉方有权在随后的仲裁或法院程序中重新主张支付争议的争议事实。然而,高等法院确实享有酌情权,可拒绝准许执行审裁员的裁定。其中一种情形是:审裁员完全拒绝考虑被申请人合法主张的抗辩或抵销。如果审裁员真的自作主张,并根据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的法律的或事实论点而作出决定,而双方亦不能合理地预期该论点可能被视为有关,则这便会达到公然或明显违反公平程序的程度。然而,应该强调的是,审裁过程不是反复的(iterative):审裁员无须与当事方进行对话,也无须向当事方说明其拟议的裁定。仲裁程序应迅速进行,仲裁员有权在适当情况下利用其专业知识。此外,裁决人不一定局限于得出与一方或另一方主张的立场完全一致的结论。相反,裁决人可以根据当事方有机会提出意见的材料得出自己的结论。例如,如果裁决中的争议集中在对合同条款的正确解释上,则审裁员不一定一定要选择一方或另一方所赞成的解释。

英国的判例法已经就几种典型情况作出了说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执行审裁员的裁决:(i)审裁员通过他自己认为的关键路径对案情展开分析(Balfour Beatty Construction Ltd v. Lambeth London Borough Council [2002] EWHC 597 (TCC));(ii)审裁员根据一组双方都告诉他不要理会的文件计算出了其认为合理的利润损失数字。((Primus Build Ltd v. Pompey Centre Ltd [2009] EWHC 1487 (TCC);(iii)审裁员参照与双方商定的不同的评估方法计算延误损害赔偿金(Herbosh-Kiere Marine Contractors Ltd v. Dover Harbour Board [2012] EWHC 84 (TCC);(iv)审裁员认为,由于当事各方未能将该协议写成书面,而当事各方并不依赖或甚至不提及这种所谓的未履行情况,因此,关于一次性支付的范围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协议(ABB Ltd v. Bam Nuttall Ltd [2013] EWHC 1983 (TCC))。Bam Nuttall Ltd [2013] EWHC 1983(TCC));(v)审裁员以管辖权为由排除了被申请人提出的一项抗辩,并没有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这一点发表意见的机会(Harrington Contractors Ltd v. Tyroddy Construction Ltd [2011] EWHC 813 (T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