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仲裁协议的达成。申请人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对此均认可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某公司1提交的协议中无某公司2印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但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知悉并接受《改造施工服务合同》的内容,且未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提出过异议,表明其同意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而某公司1已经在合同上盖章,可见双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改造施工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达成一致。故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京04民特1296号
裁判日期:2024.12.04
发布日期:2024.12.07
申请人:某公司1
被申请人:某公司2
案件背景:
申请人某公司1称,申请事项为:请求确认某公司1与某公司2于2023年6月20日签订《改造施工服务合同》中第九条对仲裁管辖约定条款有效。事实和理由:
2023年6月20日,某公司1与某公司2约定:某公司1承包某公司2发包的广东省湛江市某镇31台S**变桨改造工程。双方自愿签订《改造施工服务合同》对上述工程的具体事项进行细化,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此仲裁发生地为中国青岛。”
某公司1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给某公司2,但一直未收到回件。某公司1已依约完成施工,某公司2对工程亦进行了验收,《改造施工服务合同》中约定某公司1的义务已实际履行。虽某公司2未在纸质合同中盖章确认,但双方确实达成了某公司1承包某公司2广东省湛江市某镇31台S**变桨改造工程的合意,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某公司2对此均认可,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
被申请人某公司2称:
某公司2和某公司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只是一开始磋商过,但磋商无果,故没有签订合同。
法院查明:
2023年6月27日,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与某公司1股东李某沟通,并发送“改造施工服务某改造20230626.docx”的文件,称:“你看一下。没问题就签字盖章,然后邮寄给我。”李某回复:“好哒,我看一下”;随后,徐某发送名称为“改造施工服务某改造20230626.docx”,并称:“看这个最新的,之前那个是一式4份,我改了一下,改成一式两份就行了”。李某回复:“好哒”。
某公司1向本院提交《改造施工服务合同》,载明甲方(某公司2)、乙方(某公司1)就广东省湛江市某镇31台S**变桨改造施工服务达成协议。第六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单台改造费用为14000元/台,总价为434000元整。第九条争议解决:任何由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贸仲根据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此仲裁发生地为中国青岛,由此产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及仲裁费用均由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各50%。
该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某公司1合同专用章,甲方处未盖章。某公司1称上述合同系某公司2向其发送的电子版,李某是某公司1的股东,代表某公司1和某公司2进行沟通。某公司2称其发送给李某的合同和某公司1在本案提交的《改造施工服务合同》大致一样,细节记不清楚。
2023年11月6日,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微信沟通,王某某将“SSB变桨改造验收单模板.docx”发送给徐某,徐某提供了公司的收货地址。2023年12月25日,王某某:“我寄给你的合同你没盖章发给我吗”,徐某:“我记得当时给你发回去了的。抽时间我找一下我这边的合同”。经询,徐某称其所述发回的合同即为某公司1在本案中提交的《改造施工服务合同》,目的在于把合同退还某公司1,而非确认合同。
2023年11月的《工程验收单》显示,工程名称为:国电电力某变桨改造施工服务项目,施工单位载明为某公司2,并盖有某公司2公章,工程现场签字确认处有王某某的签字。客户单位载明为某风电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并盖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24年1月29日,王某某与徐某进行通话,内容摘录如下:王:我这两天也跟李某这边在对账啊……就是按单台一万四那样弄的。徐:合同上那样写的吧。王:合同上是一万四嘛?徐:对。王:然后总的算是三十一台,是吧。徐:这个……我得翻合同……王:我这边的税务上要咱们的那个签字盖章的那个合同,你这边不是一直没发给我么?徐:我发给你了。王:真没发,我都要财务查了。徐:我发给你的,哎,当时这个合同你弄过来后,我发回去的,弄完就发过去了,当时发电子版回来,是我发给你,你弄完,然后我这边再盖章发给你的吧。王:对,就是你把电子版不是发给李某了么?徐:我没发给李某,我发给你的吧。王:没有,我都翻了记录了。徐:忘记了,忘记了。王:你发给李某,李某跟我然后。徐:我记得我发给你了。王:对,你让我把字签了,签了以后我不是给你发的快递嘛,快递发过去然后我不是跟你说了么,说合同已经给你寄过去了。徐:那我给你回吧,我确实给你回合同了。王:那我明天再让我们财务再找找吧。徐:行啊,那你再找找吧,我当时确定我给你回过合同,因为当时就在办这个事儿。
法院认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某公司1与某公司2就案涉《改造施工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达成合意,该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本案仅评价双方之间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第二,双方在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中签字盖章,能够体现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合意,但不排除法院通过其他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仲裁合意。从案涉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协议电子版本发送给某公司1的股东,并要求其“没问题就签字盖章,然后邮寄给我”。此后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和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就案涉《改造施工服务合同》沟通的微信及电话交流内容显示,王某某多次要求徐某发送盖章的案涉合同,徐某的回复均为已经向王某某发送。虽徐某在本案中称其为退还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且该意见明显与前述交流内容不符。由此可见,虽某公司1提交的协议中无某公司2印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但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知悉并接受《改造施工服务合同》的内容,且未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提出过异议,表明其同意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而某公司1已经在合同上盖章,可见双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改造施工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达成一致。
第三,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案涉《改造施工服务合同》所载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明确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仲裁协议有效的规定,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对某公司1要求确认《改造施工服务合同》第九条中仲裁条款有效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某公司1与某公司2之间的《改造施工服务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案例评析:
仲裁协议的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本身亦需遵循意思表示合致的规范。《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是否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即是否达成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就仲裁达成合意,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指出“运裕公司等一方发出的合同草签版的仲裁条款,已将仲裁机构确定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就仲裁条款而言,这是运裕公司等发出的要约。中苑城公司在合同草签版上盖章,表示同意,并于2017年5月11日将盖章合同文本送达运裕公司,这是中苑城公司的承诺……仲裁条款于2017年5月11日分别在两个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本案例中,法院指出“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协议电子版本发送给某公司1的股东,并要求其‘没问题就签字盖章,然后邮寄给我’…… 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王某某多次要求徐某发送盖章的案涉合同……”。参照前述指导性案例,从以上内容来看,双方似乎已就仲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仲裁条款成立。
本案例中,法院则认为“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徐某知悉并接受《改造施工服务合同》的内容,且未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提出过异议,表明其同意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而某公司1已经在合同上盖章,可见双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改造施工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达成一致”。未对其中的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似乎日渐成为要约、承诺之外的一种仲裁协议的达成方式?除本案例外,如在(2020)粤01民特117号民事裁定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虽然足以认定袁春华与信托公司签约时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但袁春华确认其收到涉案合同后看到了仲裁条款却没有提出异议……直至本案纠纷发生前,袁春华都未对仲裁条款提出过异议,可以视为已经接受了仲裁条款的内容,其在纠纷发生后再对仲裁条款提出异议,不应予以支持”。又如在(2023)沪0115民初100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未在合理期间内对《加工合同》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提出过异议,可以认定《加工合同》的全部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均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