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本案围绕着一桩仲裁申请上诉许可案件展开,在先前裁决的败诉方申请上诉许可失败的裁决作出后,原裁决的胜诉方才延迟向法院申请讼费命令(costs order),来追索为反驳上诉许可所支出的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允许了胜诉方的这种请求,但对数额进行了缩减。同时,法院也阐明了在今后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何时、以何种方式来主张诉讼费用。
案件背景
该判决源于一项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源于仲裁程序,而仲裁程序本身源于一份 25,000 公吨乌克兰黄色饲料玉米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被告(“LDC”)是卖方,原告(“Viking”,“维京公司)是买方。合同没有被履行。LDC 提起了仲裁,仲裁的最终结果是 LDC 对维京公司的索赔成功。
维京公司2023年3月8日申请第69条上诉许可
维京公司寻求上诉,理由是仲裁员的裁决受到各种法律错误的影响。2023 年 3 月 8 日,维京公司根据 1996 年《仲裁法》第 69(2)和(3)条发出仲裁申请表,请求批准上诉并支付费用,同时附上其律师 W Legal Limited(“W Legal”)的 James Sleightholme 先生的证人证词和一份论据概要。
LDC 反对维京公司的上诉申请。2023 年 4 月 27 日,LDC 送达并提交了一份答辩人通知、其律师 Hill Dickinson LLC("Hill Dickinson")的 Amy Glover 女士的证人陈述以及一份论据概要。
维京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送达并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认定
按照惯例,维京公司的上诉申请是书面审理的。我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发出命令,拒绝了该申请。该命令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盖章。
在答辩人通知、证人陈述或论据概要中,LDC 均未说明其寻求收回成本。根据我的经验,这类仲裁索赔的大多数被告都表示,他们希望费用按对他们有利的方向定。但另一些又不是,在那样的情况下,我的经验是,如果仲裁申请被书面驳回,事情就到此为止。
我在对维京公司的上诉申请做出裁决时,命令驳回上诉申请,并简要说明了理由,但没有给予其他救济。它没有提到任何诉讼费问题。这是故意的。我知道LDC公司没有主张追索诉讼费,因此我在命令中没有提及。
LDC的事后诉讼费追索申请
在我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发出命令之后,Hill Dickinson于 2023 年 7 月 4 日致函维京公司和 W Legal,要求维京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利息和仲裁费等。他们在信中还要求LDC公司支付因抗辩上诉许可申请而产生的费用 24,608.50 英镑,并附上了这些费用的明细表。信中指出,如果维京公司不支付 LDC 公司的费用,LDC 公司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W Legal 没有回复这封信。维京公司通过 2023 年 7 月 13 日的电子邮件做出了答复。关于上诉许可申请的诉讼费问题,维京公司注意到我的命令中没有下令支付有利于DLC公司的费用,并提及 CPR 44.10(1),该条规定,如果法院发出的命令中没有提及诉讼费,则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支付诉讼费。该电子邮件未提及Hill Dickinson明细表中列出的费用数额。
2023 年7月18日,LDC 向本庭提出申请,而 Hill Dickinson 在 2023 年 7 月 4 日的信函中已经预示了这一点。该申请是通过 Hill Dickinson 的信函发出通知的,其中附有 2023 年7月4日和13日的往来信函以及费用明细表,并援引了上诉法院在 Timokhina 诉 Timokhin [2019] 1 WLR 5458 一案中的裁决。我被要求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处理书面申请。
为完整起见,我还应补充一点,我并未被要求处理这起进一步申请的诉讼费问题,而且诉讼费明细表仅包括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的费用——也就是说,LDC公司似乎并未再次要求支付本申请的诉讼费。
维京公司和 W Legal 公司都没有再说什么,我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处理了该申请。有两个方面。首先是我是否有管辖权或是否应当下达有利于LDC公司的讼费令,因为我已经就实质性问题下达了最终命令,但并未提及讼费。其次是数额问题。
关于管辖权,我注意到维京公司提到了 CPR 44.10(1),而LDC公司对此的回答是引用 Timokhina 诉 Timokhin 案。关于数额问题,我的依据较少,因为维京公司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的电子邮件中对这一问题保持沉默。
我下达了支持LDC 的 20,000 英镑的讼费令。不过,像往常一样,在仅书面处理此类申请时,该命令规定:
“本命令是在未亲自听取各方陈述或未给予各方亲自陈述机会的情况下作出的,受影响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变更或撤销本命令,但申请必须在本命令送达申请方 7 天后的下午 4 点之前提出”。
该命令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密封并发送给维京公司。
维京公司2023年8月2日的申请变更费用令
维京公司在规定的7 天内做出答复,W Legal 于 2023 年 8 月 2 日致函,要求撤销 2023 年 7 月 25 日的命令。这封信篇幅较长,经过了深思熟虑。其内容如下:
i) 维京公司的主要立场是,我在2023年6月15日发出的命令是一项最终命令,对整个仲裁申请作出了处理,因此法院已经履行完职责,不应当再继续任何诉讼程序。因此,我无权在 2023 年 7 月 25 日发出支持LDC的讼费命令。
ii) Viking 公司还援引了 CPR 44.10(1),该条规定,除第(2)和(3)款(不适用)外,如果法院下达的命令未提及诉讼费,“一般规则是,任何一方无权(i)获得......与该命令有关的诉讼费”。
iii) 维京人说本案和Timokhina 诉 Timokhin 案是有区别的,因为 (1) 案件仍在审理中,(2) 命令是在一项紧急申请之后下达的,虽然相关申请没有进行部分审理,但有一些相关事项被列在随后的听证会上审理,而诉讼费申请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3) 这是一个根据《家事诉讼程序规则》审理的案件,该规则规定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下达费用命令。
iv) 《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有多项规定,法院可根据这些规定重新下达命令,但这些规定在本案中均不适用。维京公司提到了(a) CPR 52.20;(b) CPR 3.1(7);(c) CPR 40.12(1)。
v) 接下来,维京公司主张 Hill Dickinson 的讼费表编制不当,每小时费率过高,各收费人员在案件上花费的时间过长,律师费过高。维京公司表示,可允许的费用不应超过 12 355.60 英镑,但由于 Hill Dickinson 的费用表存在缺陷,维京公司不得不承担额外的工作,因此应再次减少费用。
vi) 维京公司要求对方支付自己的诉讼费,并表示将制作一份明细表。维京公司的命令草案包括支持它的诉讼费条款,并作了简易评估。
vii) 法庭被要求书面审理该申请。
LDC公司通过Hill Dickinson 在 2023 年 8 月 8 日的信函中作了答复。
i) 双方达成共识,我应书面处理维京公司的申请。
ii) LDC公司表示,在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命令下达后,法院不能依职行事, 因为(i)《1981 年高等法院法》第 51 条赋予法院在讼费方面的一般裁量权, 这项权力延续至《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 44 条,并在 Timokhina v Timokhin 一案中有所反映;及(ii)维京公司仍可根据第 69(6)条寻求许可,就该命令提出上诉。
iii) Daniel Terry v BCS Corporate Acceptances Ltd 和 Anan Kasei Co. Ltd v Neo Chemicals & Oxides (Europe) Ltd 等案件都与诉讼费无关。
iv) CPR 第 62.12 条并没有规定答辩人要收回讼费就必须要求支付讼费。
v) 关于诉讼费的数额,维京公司在 2023 年 7 月 13 日的电子邮件中没有提到LDC开发公司所要求的费用数额。如果维京公司在这一阶段就提出数量问题,无疑有可能达成和解。
vi) 维京公司现在提出的减少费用过多。
vii) 请法院拒绝维京公司2023年8月2日的申请。但是,如果法院打算重新评估土 地开发公司的费用并进一步减少费用,那么LDC公司将希望在赔偿的基础上申请对维京公司 2023 年 8 月 2 日的申请作出回应的费用。因此,如果法院减少LDC公司的费用,则应保留 2023 年 8 月 2 日申请的费用。
viii) LDC 随附了一份更新其之前费用的明细表。该表涵盖了LDC从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8 月 7 日的费用,即不仅包括回复维京公司 2023 年 8 月 2 日信函的费用,还包括LDC自己 2023 年 7 月 18 日申请的费用——LDC之前并未主张获得该费用。
维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提交了答辩状,同时还提交了自己的申请费用说明。这基本上重复了维京公司在之前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观点。维京公司还辩称,任何申请第 69 条上诉许可的答辩人都知道该申请将以书面形式处理,如果它希望法庭支持其支付讼费,显然它应该寻求这样的命令。
在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命令下达之后,法院是否有权判定支持LDC诉讼费?
上诉法院在 Timokhina 诉 Timokhin 一案中的判决对此有明确说明。虽然这是一起适用《家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家事案件,但 King LJ 的判决(法院其他成员也同意)在 [47] 至 [53] 段不厌其烦地用适用于非家事案件的术语解释了 CPR 44.10。概括而言:
i) CPR 44.10(1)(a)如其所述,是一项一般规则。
ii) CPR 44.10(2)中的三种例外情况是示例。列入这些例外情况是为了消除在特定情况下事后提出具体申请的必要性。
iii) 然而,法院保留一般的剩余裁量权。
我同意LDC的意見,即 Daniel Terry v BCS Corporate Acceptances Ltd 及 Anan Kasei Co. Ltd v Neo Chemicals & Oxides (Europe) Ltd 等案件与诉讼费无关。它们并没有减损或暗示推翻 Timokhina 诉 Timokhin 案。
我也同意 LDC 的观点,即整个案件尚未结束与 King LJ 的推理无关。有关命令是一项最终命令,(从表面上看)完全处理了相关申请。法官 King LJ 在判决书中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保留了有关讼费的剩余自由裁量权。该剩余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必然意味着(在不违反 CPR 44.10(1)(a)的一般规则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在行使该剩余自由裁量权方面享有职能。
因此,在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命令下达后,法院有权判令支持LDC主张的诉讼费。
法院根据LDC 2023 年 7 月 18 日的申请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于诉讼费的决定通常是自由裁量的。Timokhina 诉 Timokhin 案明确指出,像 2023 年 7 月 18 日的 LDC 案,这样的事后申请属于自由裁量权。此外,由于这必然涉及行使上诉法院所描述的 "剩余自由裁量权",并且由于法院被要求作为 CPR 44.10(1)(a)中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行事,因此发现自己不得不提出此类申请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轻率地认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对其有利。
在土发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提出申请后,我决定这样做:(i)因为从LDC公司所说的话可以清楚知道,如果LDC公司成功反对维京公司 根据《1996 年仲裁法令》第 69 条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LDC公司打算一直索取其讼费;(ii)对于根据《1996 年仲裁法令》第 69条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答辩人应在何时及如何索取其讼费,并没有明确的指引;以及我知道,我作出有利于LDC公司的决定,维京公司有权在7天内对其提出异议。而且我也意识到,我做出的支持LDC公司的决定将受制于维京公司在 7 天内对我的命令提出质疑的权利,因此,如果维京公司希望指出我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维京公司是可以这样做的。
话虽如此,我在接纳LDC公司的申请前仍有所犹豫。我同意维京律师的看法,即任何答辩人只要稍加思考,就会清楚地认识到,如果不举行听证而只根据文件解决问题,就不会举行相应的听证来辩论费用问题。法庭只会书面作出决定来涵盖法庭被要求解决的所有问题;然后就完事了。
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书面就简短事项作出决定的政策目标是使程序快速、低廉和果断。如果每个案件在作出初步书面裁定后都要就费用问题再进行一系列交流和提交文件,那么从当事方的角度来看,这对总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增量影响将是不成比例的。这也是对司法时间的低效利用。本案自 2023 年 7 月 20 日以来的审理方式以及双方自此产生的费用数额都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我认为我在这个案件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一件侥幸的事情。我之所以提到这一点,是因为我不希望任何可能读到本判决的从业者或诉讼当事人认为,每一个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9条成功反对上诉许可申请的被告,但在这样做时忽略了要求支付费用,都将不可避免地从类似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中获益。相反,他们应该假设自己不会。
在这种情况下,我预计如果维京公司利用其在 7 天内提出申请的能力,它可能会主张我应该以不同的方式行使我的自由裁量权。但最终,维京公司认为我根本没有自由裁量权(见上文),并提出了关于数量的问题(见下文),但没有真正努力说服我,如果我有自由裁量权,本应以不同的方式行使。
因此,我不会改变我的决定,即行使支持LDC公司的自由裁量权。
LDC公司反对上诉许可申请的讼费数额
W Legal 在 2023 年 8 月 2 日的来信中对LDC公司的讼费提出了比我自己处理的更为详尽的批评。信中说,LDC公司的讼费说明格式不规范(没有使用 N260 表格),每小时的收费标准高于指导标准,收费人太多,内容重复,工时过长、律师费过高。
关于以上几点:
i) 某些小时费率略高于伦敦 2 区案件(本案即为伦敦 2 区案件)的指导费率是正确的。这一点与两名律师尤其相关,他们的记录时数最多。
ii) 我不认为有太多的收费人。我的理解是,当主要合伙人不在时,必须由不同的合伙人来处理案件。为了及时完成工作,使用几名律师助理和律师助理很可能是必要的,这也可能使收费人员能够以较低的费率完成工作。
iii) 有一些不必要的工作——可以说是重复劳动,也可以说是超时工作。LDC公 司特别提交了一份由其中一名律师作出的证人陈述书,该名律师用了2.1小时撰写证人陈述书,而另一名律师则用了5.7小时 。该陈述的主题是上诉是否提出了具有普遍重要性的问题,但其中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相对于提交的材料,包括对权威的引用),而且没有任何内容是论据概要中没有提到过的。
iv) Hill Dickinson的收费人花费 2 小时 28 分钟起草论据概要,然后花费 12 分钟审查和更新。律师费为 8000 英镑。Hill Dickinson在律师解决了骨架论证之后,审查骨架论证的时间为 12 分钟,这似乎差不多:我大致也花了这么长时间。但我不明白的是,这份由不出庭律师起草的论据概要怎么是由出庭律师来收取 8000 英镑的费用呢?我怀疑Hill Dickinson做了一些初步起草工作,然后由律师重新开始。我理解让初级律师进行起草的教育价值,但这不应当由另一方进行补贴。
从整体上看,与其像我最初所做的那样将LDC的可收回费用降至 20,000 英镑,还不如 17,500 英镑更为公平——如果这些费用是以高效的方式申请的,而且如果事情到此为止的话。
然而,这并不是问题的终结,也不可能是问题的终结,因为LDC的费用申请是事后提出的,(因此)其申请方式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势必造成进一步的效率低下。
2023年6月20日以后的诉讼费用
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以来,LDC 发生的诉讼费用共计 6535 英镑。维京公司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以来发生的费用共计 12 735.90 英镑。这些数字应与我评估的LDC公司反对原上诉许可申请的合理费用(即 17500 英镑)进行比较。
双方甚至都没有可论证的理由收回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以来的所有费用:就LDC公司而言,是因为如果LDC公司以不同的方式行事,就没有必要收回所有费用;就维京公司而言,是因为所做的大部分工作肯定与以下论点有关,即我无权判给LDC公司费用,因为我在 2023 年 7 月 15 日的命令中没有这样做,而我已经驳回了这一论点。
如果我同意LDC公司在 2023 年 8 月 8 日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建议,保留维京公司 2023 年 8 月 2 日申请的讼费,以便LDC公司能够申请赔偿讼费,这将意味着产生更多的讼费;而这些额外的讼费将在一场关于讼费的争议(维京公司 2023 年 8 月 2 日申请的讼费)中产生,而这场争议本身就是一场关于讼费的争议。我看不出这样做有什么道理。
维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提出的申请在原则问题上失败了,但在金额问题上取得了合理程度的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我很难理解LDC公司如何有资格获得该申请的费用,更不用说赔偿性费用了。此外,LDC公司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以来的费用只是因为LDC公司没有在一审中主张追索诉讼费用而产生的。
根据我的判断,正确的做法是由我减少维京公司索赔的费用:(i) 以反映其取得的有限成功;(ii) 按照通常的方式向下评估费用,然后将得出的数字与我本应允许土发公司支付的 17500 英镑相抵消。
考虑到维京公司的费用总额中有 7,500 英镑是律师费,并假设这些费用与我无权判给LDC公司的费用这一论点不成比例,而不是与LDC公司的费用数额不成比例,我本应判给维京公司的费用数额应为 2,250 英镑。
根据上述数字,判决支持LDC 15250 英镑的诉讼费用。
在申请第 69 条许可时,答辩人应如何处理诉讼费用问题
我在上文已指出,对于根据第69条提出上诉许可申请的答辩人应在何时及如何寻求讼费,并无明确指引。我希望下面的意见能对今后的案件有所帮助。
被申请人如要反对根据《1996 年仲裁法》第 69 条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就必须承担费用,因为《民事诉讼程序法》第 62 条第 12.6 和 12.7 款要求送达被申请人通知书和不超过 15 页的论据概要。然而,答辩人应意识到有必要控制所产生的费用:
i) 15 页的主要论据是上限而不是下限。答辩人的论证提纲通常可以短于此数。如果简明扼要,这样的概要总是更好的。
ii) CPR PD62 第 12.8 段允许答辩人就第 12.4 段所列各点送达证人陈述,但只有在证人陈述是必要的情况下,才可收回费用。这种证人陈述通常不会增加任何内容:本案就是如此。
如果答辩人希望法院不仅驳回申请,而且判给答辩人诉讼费,则应在答辩人的通知中说明。
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可以在答辩人发出通知和提交诉讼要点的同时或之后很短的时间内提供一份费用说明,这主要是因为假设所涉及的金额应当不大。所提供的详细程度应与所要求的数额相称。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便在法院就上诉许可作出裁决之前提供费用说明,答辩人应当声明,如果需要的话,将在以后提供费用说明。但答辩人应牢记,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不必要地造成了更多的费用,这将反映在法院的裁决中: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总结与评析
l 知识链接
Application to Appeal: 根据《仲裁法》第69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上诉。此类上诉需要经法院审查,得到事先允许,否则法院将不与审理。但是第69条为非强制性条款,如果当事人希望一裁终局,可以选择在仲裁协议签订时,约定排除第69条的上诉权,避免任何一方就法律问题针对仲裁裁决在法院提出上诉的可能性。
Costs order 讼费命令: A costs order is when the court orders that one party should pay some or all of the other party’s legal costs. At the end of a trial, the judge will order this.
‘Legal costs’ include solicitor’s professional fees, as well as any other relevant expenses a party incurs during the case. These costs can add up to a significant sum and include costs such as: barristers’ fees; expert witness fees; court filing fees; and photocop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