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克里米亚的投资不满足乌克兰-俄罗斯BIT协定的属时(rationae temporis)管辖要求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2021年3月30日,巴黎上诉法院就Fédération de Russie c. JSC Oschad bank案作出判决,认为涉案投资不属于乌克兰-俄罗斯BIT协定下的自1992年1月1日起进行的投资,因此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法院最终撤销了仲裁裁决。
1、 背景介绍
JSC公司系乌克兰国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银行业务并在克里米亚半岛开设有分支机构,包含294个当地营业网点。2014年3月18日,克里米亚共和国合并到俄罗斯。2014年4月2日,俄罗斯通过关于授权乌克兰银行在克里米亚继续有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法案以及保护银行储蓄用户的法案。2014年5月6日,乌克兰国家银行公布决议禁止所有乌克兰银行自2014年6月6日起在克里米亚开展经营活动。2014年5月26日,俄罗斯银行要求JSC公司停止其经营活动并指定代表管理JSC公司在克里米亚的活动。JSC公司认为其在克里米亚的经营活动属于1998年11月27日签订的俄罗斯和乌克兰双边投资协定(BIT协定)下的投资(自2000年1月27日生效),并在2016年1月20日向常设国际仲裁院(Cour permanente d’arbitrage)提起仲裁,仲裁地为巴黎。俄罗斯则反对BIT协定的适用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且未参与仲裁程序。
仲裁庭最终作出裁决认定俄罗斯因对JSC公司在克里米亚的投资采取征收措施而违反BIT协定,并裁定俄罗斯向JSC公司支付11亿多美元的补偿。2019年2月19日,俄罗斯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2019年8月19日,因相关文件显示BIT协定仅适用于自1992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投资,而JSC公司的投资是在该日期之前就已经开始,俄罗斯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第1502条向仲裁庭提起针对仲裁裁决的复审请求。仲裁庭则裁定中止复审请求程序,直至巴黎上诉法院对撤销之诉作出判决。
2、 法院认定
俄罗斯主张JSC公司在克里米亚的分支机构是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建立的,BIT协定因此并不适用,而俄罗斯是在最近才发现这个事实,JSC公司则在仲裁程序中回避了该适用问题。俄罗斯认为尽管文件显示分支机构是在1992年1月2日注册的,但这并不改变其在该日期之前就已经在克里米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俄罗斯认为BIT协定第12条应当解释为其不适用于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投资。俄罗斯强调投资开始的日期涉及的是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而非仲裁中的实体问题,因为投资开始日期的确认是BIT协定下仲裁条款适用的前提。即使将BIT协定第12条解释为涉及实体问题而非管辖权问题,这也不妨碍法院对此进行审查,因为JSC公司掩盖了投资是1992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事实,因此构成程序上的欺诈,而法院对该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行为具有审查权。
俄罗斯还主张BIT协定在属地(rationae loci)管辖上不适用于克里米亚。若要主张BIT协定下的投资保护,投资活动应当是在俄罗斯领土上进行,但克里米亚是否属于俄罗斯领土的一部分至今还是一个存在分歧的问题,而仲裁庭并无权利裁决该问题。俄罗斯指出鉴于BIT的两个当事国对克里米亚的主权问题持不同立场,该协定不适用于未经双方共同承认的争议领土,且在缔结BIT协定时克里米亚系乌克兰领土的一部分并不存在争议。同时,在属物管辖(compétence rationae materiae)上JSC公司分支机构在克里米亚的投资也属于在乌克兰的投资,因为其经营活动在2014年克里米亚合并到俄罗斯之前就已经开始,而2014年之前克里米亚系俄罗斯的领土并不存在争议。因此,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的事实并不能将纯国内投资转换为外国投资。
俄罗斯还主张仲裁庭未遵守其被授予的职权范围。鉴于本案涉及9500页文件,同时考虑到本案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复杂性,以及仲裁程序的历时仅仅近三年,仲裁员并未在如此短的期限内花费足够多的必要时间来认真、严谨的研究案件材料。
JSC公司则主张,克里米亚并入俄罗斯使得其成为BIT协定第1.4款下的俄罗斯领土范围,因此JSC公司在克里米亚的经营活动自2014年3月起属于BIT协定下在俄罗斯领土的投资。而一项经营活动只要满足BIT协定下对投资的定义即可成为协定所保护的投资,对于投资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其属于实体保护即仲裁的实体问题,不涉及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案涉的经营活动属于BIT协定下的投资,而这些投资被俄罗斯进行了征收。
对于BIT协定第12条的属时(rationae temporis)管辖问题,JSC公司主张俄罗斯未能向仲裁庭及时提出该不规范行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66条,俄罗斯不得再就此提出异议。而俄罗斯在其2016年5月13日的信件中提出的若干初步反对意见仅涉及涉案投资并非俄罗斯领土上的投资以及投资活动不符合俄罗斯法律等问题,并不涉及BIT协定的属时适用问题。JSC公司还认为俄罗斯混同了两个日期:一个是JSC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克里米亚开始的日期,一个是该经营活动成为BIT协定下的投资的日期。JSC公司认为只有第二个日期才对本案具有异议,而相关投资是自2014年3月开始的。
对于属地(rationae loci)管辖问题,JSC公司认为这并不属于仲裁庭的管辖问题,而是BIT协定作为一个整体的一般适用问题。俄罗斯和乌克兰就克里米亚归属权的争议并不涉及BIT协定的适用问题,因为一项条约并不因为领土归属权的争议而停止适用于该领土,仲裁庭也并不因同时存在领土主权的争议而被剥夺管辖权。对于属物(rationae materiae)管辖问题,JSC公司认为有关其分支机构是在乌克兰领土设立的主张不具有可受理性,因为BIT协定保护的是乌克兰投资者在俄罗斯的经营活动,而不管其分支机构是从何时开始成立的。
对于仲裁庭是否遵守其被授予的职权范围,JSC公司认为依据仲裁员在研究案件材料上的时间这一核心主张并不能证明其未遵守职权范围,而仲裁员在证据材料上花费的时间以及仲裁员的工作方法并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围,其更多的属于仲裁员的合同责任问题。对于因涉及程序欺诈而违反国际公共秩序问题,JSC公司认为俄罗斯并不能证明其向仲裁庭恶意的隐藏了材料,并且相关材料并非决定仲裁庭是否具有BIT协定第12条下的管辖权的核心因素。
一、关于原告提出异议的可受理性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66条,一方当事人在知情且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在适当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存在某一不合法情形的,该当事人应被视为放弃就不合法情形提出任何主张。法院指出俄罗斯未参加庭审,但其在2016年5月13日给仲裁庭的信中就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主要理由是争议标的不属于BIT协定下的“投资”,因为相关投资是在克里米亚属于乌克兰期间进行的。法院因此认为本案不存在异议的不可受理问题。
二、关于BIT协定第12条规定的时效问题
法院首先指出,如果仲裁条款产生于双边投资条约,则有必要根据条约的所有规定评估当事方的共同意图,以使得仲裁庭只有在争议属于条约范围且满足其所有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权审理争议(Lorsque la clause d'arbitrage résulte d'un Traitébilatéral d'investissement, il convient dès lors d'apprécier cette volontécommune au regard de l'ensemble des dispositions du traité de sorte que letribunal arbitral n'est compétent pour connaîre d'un litige que s'il entre dansle champ d'application du traité et qu'il est satisfait à l'ensemble de ses conditionsd'application)。根据BIT协定第14条,其自2000年1月27日起生效。BIT协定第12条则规定,该协定适用于一个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自1992年1月1日起的投资(This Agreement shall apply to all investments madeby the investors of one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Party as of 1 January 1992)。
在仲裁裁决的第226段中,仲裁庭就俄罗斯于2016年5月13日给仲裁庭的信作了回应。仲裁庭指出,在BIT协定对投资的定义当中不存在这样的时际义务,即其只能是限制在俄罗斯在BIT协定下的义务适用于克里米亚之后进行的投资,而这些投资是在克里米亚半岛加入俄罗斯联邦之前进行的这一事实并不重要。
法院指出,乌克兰和俄罗斯均批准了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反映习惯国际法的公约第31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法院认为BIT协定第12条的用语足够清晰,其表明协定只在实体和程序上保护1992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投资,而这必然要排除这个日期之前进行的投资。法院最终认为,BIT协定的适用取决于投资的日期,而1992年1月1日之前的投资即使持续至1992年1月1日之后也不导致该投资进入协定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JSC公司进行投资的日期
法院考察了JSC公司的历史,指出其是原苏联的人民储蓄与信贷银行于1991年解散后由该银行原乌克兰分行根据法案改制为乌克兰国有银行而来的。而从1991年9月3日银行董事会会议的一份报告中也可以明显看出,该银行克里米亚分行的主任是该银行董事会的成员,这表明当时JSC公司已经在克里米亚开展银行和金融活动了。对于JSC公司于1992年1月2日才在克里米亚对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日期不能被视为是投资开始的日期,因为JSC公司在克里米亚的银行活动在此之前就已经开始,这也意味着投资也在此之前就开始进行了。法院最终认为BIT协定第12条有关投资属时管辖的要求并未满足,因此仲裁庭对争议不具有管辖权。
3、 结论与评价
法院最终认为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而撤销了仲裁裁决,其未进一步考察其它的撤销事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JSC公司在克里米亚的投资是否满足BIT协定的属时管辖要求,这就涉及对BIT协定第12条的解释。法院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进行了文意解释,认为协定只适用于1992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投资。实际上,法院还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对BIT协定的准备文件进行了考察,支持了法院的解释。而国际法院在其判例中很早就确认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32条关于条约解释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但仲裁庭并未将BIT协定第12条的属时管辖及其解释作为考察该协定是否适用于本案争议的重点,其更多强调的是涉案投资是否可以属于BIT协定在其它条款下定义的“投资”。因此,正如巴黎上诉法院在本案以及其它涉及包含仲裁条款的BIT协定的案件中强调的,如果仲裁条款产生于BIT协定,则有必要考察仲裁庭的管辖权是否符合BIT协定下规定的整体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