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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应当由仲裁庭进行认定(美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2年9月20日,美国纽约州地区法院就KASSIM v. CVS ALBANY, LLC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雇员接受雇主仲裁政策培训且同意将劳动争议提交仲裁,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雇员有关雇主就业歧视和报复行为的主张涉及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其应当由仲裁庭进行认定。

案件背景:

原告Kassim自1990年代末起就给被告CVS公司工作。2014年,CVS引入一项仲裁政策,约定员工和CVS均放弃在法院就劳动相关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应当采用仲裁。仲裁政策第4条规定,仲裁将由美国仲裁协会(AAA)管理,并适用有效的AAA劳动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下称“AAA规则”)。但员工可以选择不接受该仲裁政策,需书面明确其不接受的意图,且应自看到或者收到该政策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原告所在的部门预备在2016年12月撤销,CVS向原告提供了新的岗位。2016年12月,原告的劳动合同被CVS终止。2017年1月,原告收到并接受了新的职位。原告在新的岗位工作了四年。2021年1月,CVS告知原告将为其进行提职,但原告在2021年2月第二次被CVS终止合同后并未得到提职。

2021年5月,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后者存在就业歧视和报复行为。被告则请求法院中止诉讼并将争议移交仲裁解决。

法院认定:

一、关于原告与CVS之间仲裁协议的效力

原告主张其不受仲裁政策的约束,因为被告引入的仲裁政策并非是有效的协议。即使仲裁协议有效,其有关就业歧视的主张并不属于仲裁政策的范围,且该政策在2016年原告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就失效。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指出,合同成立的问题适用签订地即纽约州的法律选择规则。法院认为,纽约州与涉案争议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应当适用纽约州法律。此外,原告是纽约州公民,在其受雇于被告的两段期间,其工作地均位于纽约。法院最终认为应当适用纽约州法来确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事实,原告在接受被告的仲裁政策培训时阅读并明确接受了仲裁政策条款。对于员工主张的其在阅读仲裁政策的不同页面时无法后退而被迫接受该条款以及其并未意识到在完成仲裁政策培训就表示同意了仲裁协议等主张,法院认为并没有依据。此外,原告还主张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判例判定仲裁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因为雇主并未向其雇员提供仲裁协议的副本。法院认为,各州的中级和次级法院的判决并不约束联邦法院,其也不具有参考意义。法院最终认为仲裁政策是有效达成的。

二、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

法院需要考察的第二个问题是,原告在被告处的第二段雇佣期间的歧视和报复主张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被告认为,鉴于当事人已经签订合同要求对原告的劳动争议主张通过仲裁进行解决,因此相关争议的可仲裁性应当通过仲裁员来进行认定而不是法院。原告未能就争议是否属于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提出主张,法院认为其因此放弃了任何相反答辩。

法院认为,AAA规则已经明确授权仲裁员就可仲裁性问题进行裁定。法院还指出,实际上,纽约州法院经常审查AAA程序规则问题,并认为在仲裁协议中纳入该规则表明了当事人将可仲裁性问题交给仲裁员进行认定的意图。但法院还指出,在仲裁协议中纳入AAA规则并不代表所有情形下当事人均同意将可仲裁性交由仲裁员认定,特别是在仲裁条款的范围狭窄、不明确或者包含有当事人仅同意将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明确措词时。

法院认为,仲裁政策中的仲裁条款既非狭窄也非不明确,并不存在当事人仅同意将特定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相反,法院认为仲裁政策中的措词是非常宽泛的,其表明了当事人将可仲裁性问题提交仲裁员裁定的明确意图。鉴于原告的主张是否落入仲裁政策的适用范围属于可仲裁性问题,该问题应当由仲裁员进行裁定。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裁定将争议移交仲裁解决,并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中止本案诉讼程序。本案中原告阅读并同意了仲裁政策,且未在30日内提出不接受仲裁政策的意图,因此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此外,仲裁条款并未对仲裁范围进行明确限定,对于争议是否属于可仲裁的问题,其应当提交仲裁庭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