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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变相从事金融活动,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甘肃武威中院)

案例概要:

申请执行人未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但通过提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大量受让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属于超出经营范围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其行为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湖北拓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拓疆公司依据庆阳仲裁委员会(2022)庆仲裁字第J139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玉福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及仲裁费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查明:

庆阳仲裁委员会(2022)庆仲裁字第J1396号裁决书载明:出借人华燕娟等人与被执行人李玉福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李玉福向华燕娟等人借款113190.45元,借款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月11日为还款日。同日宜信惠普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福签订《借款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由宜信惠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贷款居间服务。

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向李玉福指定的账户支付了75679.14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2年2月21日,被执行人偿还本金48974.02元,剩余本金26705.12元,由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责任。

2021年3月16日,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对被执行人的追偿权转让给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1日,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又将受让债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李玉福再未偿付。

2022年11月22日,拓疆公司以被执行人李玉福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庆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2)庆仲裁字第J1396号裁决书。

另查明:

拓疆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在荆门市市东宝区注册成立。公司类型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法律咨询,信息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业务。仲裁中,被申请人李玉福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该仲裁缺席开庭审理进行了仲裁。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据此,放贷收息(含罚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亦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但通过提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大量受让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属于超出经营范围变相从事金融活动,其行为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执行该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庆阳仲裁委员会(2022)庆仲裁字第J1396号裁决书。

案例评析: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事由包括两类,一类是需要当事人自己主张、证明,如没有仲裁协议、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等事由,一类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即“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相较于第一类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如何认定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则往往需要进行个案判断。以(2021)京04民特383号民事裁定书为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概言之,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以恶意串通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也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故《股权转让合同》成为相关人员骗取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工具,但1406号裁决却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裁决结果对社会最根本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构成了危害,属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本案例,从裁定书似乎不足以看出申请执行人“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如果“申请执行人未取得贷款业务资格,但通过提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大量受让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的行为,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是否等同于仲裁裁决或者具体的借贷关系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刘贵祥专委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指出,“实践中,对某一金融监管规章的违反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产生争议,应当向上级法院请示,必要时可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按一定程序征求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形成共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年修正),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第三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从裁定书来看,“2023年2月8日立案”,“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似乎未有足够的时间供报核。在(2018)最高法执监177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但新疆高院在作出(2018)新执监5号裁定前并未向本院报核,故不符合上述程序要求……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执监5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