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仲裁委员会在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已告知被申请执行人仲裁权利的情形下缺席仲裁,导致被执行人未能出庭、未能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和提交答辩,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1)武仲裁字第02910305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登记立案。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
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径行先予裁决,在缺少执行仲裁裁决基本要件情况下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定:
仲裁是依照当事人一致意见表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受其约束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具有自愿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等特征,虽然在开庭、审理、送达等方面具有相应灵活性,但是公正性、衡平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与司法裁判的标准及要求是一致的。
本案中,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副本以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有效送达通知被申请人董京并告知其在仲裁中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通知方式进行审理并径行作出仲裁裁决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界定,“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批复》特别规定,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不予支持。
本案借款属于网络借贷,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未有充分证据证实已告知被申请执行人仲裁权利的情形下缺席仲裁,导致被执行人未能出庭、未能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和提交答辩等,未能保障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出现权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放弃其仲裁程序中的抗辩利益,损害义务人权利,所以该仲裁裁决系对仲裁法的基本程序权利的违背。因此,武汉仲裁委员会在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下作出的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依法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武仲裁字第029103055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案例评析: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除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情形外,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须以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为必要。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以及,关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本案例中,从裁定书的内容来看,被执行人似乎并未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而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身又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予以审查的事项。就此而言,本案例似有进一步商讨的余地。此外,关于审查法院,即使中级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指定基层法院进行管辖,但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基层法院应“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在此情形,本案例由基层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书,程序上似乎也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的,须经上级法院同意。有疑问的是,该上级法院是指高院,还是指最高院?从实践情况来看,仲裁裁决指定执行的情形较为少见。2022年9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公告》。《公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有关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予以调整”,“自2022年9月21日起,除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外,下列仲裁裁决(含仲裁调解,下同)执行案件由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当事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内,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5亿元;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广东省外,执行标的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即便如此,对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公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以及仲裁保全案件,继续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