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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层合同的索赔案件中,审判机构除了考虑该合同是否为连环合同外,还应判断该索赔是否在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范围之内(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3年5月2日,本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原告因不满已有的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本院提出批准上诉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仲裁存在问题,原告认为仲裁庭对关键问题适用的法律原则有误,被告则提出应当对另一个新的主张进行审理,法院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认定上诉仲裁委在裁决中确实存在法律基础的错误,应当批准上诉,但并未批准被告提出的新主张。

案件背景:

原告MITSUI & CO (USA) INC公司与被告ASIA-POTAS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UANGZHOU) CO LTD(在之前的审理中曾用名DGO,本判决也统一使用DGO作为简称)。

根据双方在2021年12月20日得到的FOSFA仲裁裁决,案件争议主要是由于双方间2012年5月2日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2012合同)。但其实2012合同是一个更大的合同链的一部分(part of a wider chain of contracts),Intergrain公司是这个合同链的第一卖方(head seller),2012合同其实是Intergrain作为卖方卖给Multigrain公司后,又由Multigrain转卖给本案原告Mitsui公司的。2012合同的条款和Intergrain与Multigrain之间有很大重叠,但并非完全一致。后来,在2012合同履行期间,运送货物的货轮意外离开泊位,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申请重新将船舶泊回泊位等使合同恢复正常履行的义务。但被告则认为不然,因此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最终导致货轮上部分货物发生损失,从而也就造成了Mitsui的损失。就此,Mitsui主张由于2012合同是合同链中的一部分,2012合同的履行与Intergrain和Multigrain之间的合同履行环环相扣息息相关,被告的违约必然会导致合同链中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导致Multigrain要向Intergrain进行各种赔偿,从而产生损失,而原告作为Multigrain合同的向对方及其关联公司,必然也要对Multigrain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由于Intergrain与Multigrain之间纠纷产生的由原告承担的赔偿和损失的金额。

2020年7月24日,FOSFA Umpire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上诉。上诉委员会(board of appeal)2021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以下简称BoA裁决),部分支持了原告之前的索赔请求。2023年4月30日,Intergrain与Multigrain之间纠纷的裁决也得到了结果,BoA裁决与这一裁决之间有650万美金的差额,即原告在上诉中向被告索赔的数额。

双方在上诉委员会面前,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原告认为本案是一个“连环合同”或“背靠背合同”(string contract/back-to-back contract),并且认为上诉委员会应当考虑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违约是否导致了争议的损失,以及这个损失是否太过遥远(remote),而被告则认为双方间存在一个独立合同,因此所谓的连环合同中的前卖方和前前卖方(pre-seller, pre-pre-seller)之间产生的损害赔偿不能因“遥远理论”(remoteness)而得以扩展。

上诉委员会最终认定,原告的种种索赔主张由于过于“遥远”(remote),所以不能支持,且根据被告提供的种种存在不一致的合同条款,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与Intergrain和Multigrain之间的合同存在很大差异,以至于委员会认为其是一个单独成立的合同,而不与其他合同构成连环合同或背靠背合同。尽管如此,本院法官认为,上诉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仍然运用了remoteness的理论来判断原告的索赔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在其裁决主文中曾多次出现“the claim……too remote, thus, ……FAILS.”

针对上诉委员会的审理结果,原告向本院提起了批准上诉的申请,主张上诉委员会错误地适用了关于“遥远”的理论,从而得出了合理的仲裁庭不会得出的结论。而被告则主张适用理论并无不当,即便存疑,仲裁庭应作有利解释,若其主张不成立则被告主张上诉委员会对是否给予原告根据2012合同第29条而作出的索赔享有自由裁量权,应当将案件发回上诉委员会重审。

法院认定:

法院在论述部分开宗明义地肯定了上诉委员会适用法律规则的正确性,本案确实应当判断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的“远近”关系。

而根据Sylvia Shipping Co Limited v Progress Bulk Carriers Limited [2010] 2 Lloyd’s Rep. 81, [2010] EWHC 542 (Comm)案、Hadley v Baxendale (1854) 9 Ex 341案以及Czarnikow v Koufos (The ‘Heron II’) [1969] 1 AC 350案的权威观点,Hamblen J法官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总结:“被普遍接受的关于‘远近’的衡量标准是判断被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理考虑过的不是不可能发生的那一种损失”。(“the generally accepted test for remoteness has been whether the loss claimed was of a kind or type which it would have been within the reasonable contemplation of the parties at the time that the contract was made as being not unlikely to result”.)

而在本案中,上诉委员会虽然正确地判断应当适用关于“远近”的判断,但是在判断的过程中却并未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是否属于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因此其判断的基础存在不当,法官认为上诉委员会出现了失误,应当将这个问题发回重审,根据正确定法律基础得出正确的结论。

另外,对于被告提出的想要根据合同第29条修改其答辩状提出新主张的想法,法官也认为无论是从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上,被告提出的新主张都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被告一方面已经错过了提出新主张的时机,另一方面其主张本质上是在主张将一个全新的问题发回重审,这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1)将原告索赔是否由于太“疏远”而不能得到弥补的问题发回上诉委员会,按法官在前文中阐释的正确法律基础(合理预见)进行重审;(2)拒绝被告重新修改答辩状的请求。

总结与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其一是判断涉案合同是否为连环合同或背靠背合同(string/back-to-back contract),其二就是判断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被告违约之间的关系“远近”的问题(remoteness)。但在本案中,法官并未对判断连环合同或背靠背合同的理论标准进行阐述,更多地只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等,从事实上肯定了仲裁庭之前的认定。而在远近问题上,本院法官指出上诉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虽然正确地判断了这种情形下需要考虑损害赔偿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的远近关系,但是却并未明确地根据之前的判例法积累下来的判断标准来判断该索赔是否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见的,因此,就这一问题,案件应当发回重审。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立场,即在对“远近”关系作出点评时,只是意识到应当适用这一判断标准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当认识到进一步判断这类索赔请求是否属于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才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