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仲裁员的签名方式与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仲裁员签名系电脑文档打印,法院认为在裁决书上签名,不仅是仲裁员对仲裁裁决意见的确认,也是赋予仲裁裁决法律效力和合法性的必要程序事项。故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渝02执689号
裁判日期:2024.06.24
发布日期:2024.07.09
申请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甲
案件背景:
申请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某甲逾期未履行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申请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
法院查明:
申请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该仲裁庭仲裁员签名系电脑文档打印。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本案中,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书上虽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仲裁庭仲裁员姓名系电脑文档打印而成,未见该裁决书上有仲裁员签名。作为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不仅是仲裁员对仲裁裁决意见的确认,也是赋予仲裁裁决法律效力和合法性的必要程序事项。故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吉安仲裁委员会(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
案例评析:
仲裁员的签名方式与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仲裁法》第五十四条对仲裁裁决的内容和形式有明确要求,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存疑的是,随着技术发展,签名的方式是否必须是手写?是否包括电子签名的方式?本案例中,法院查明“该仲裁庭仲裁员签名系电脑文档打印”,认为“作为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也是赋予仲裁裁决法律效力和合法性的必要程序事项。故吉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吉仲网裁字第262号裁决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同意见则如在(2020)粤03民特552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但仲裁员签名的方式,可以由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自行决定。仲裁员在仲裁书的签名方式,可以是仲裁员的亲笔签名,也可以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认可的打印签名”;又如在(2020)沪01民特709号民事裁定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书上仲裁员的签字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均规定了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未对仲裁员签名的具体方式作出限定,电子签名为仲裁委目前通用的签名方式。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的裁决书上加盖了仲裁委的印章,并有仲裁员的电子签名,符合《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现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显然,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需以被申请人申请或主张为前提,并非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事项。《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8点亦指出,“对被申请人未主张的事由或其主张事由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例中,从裁定书的内容来看,被申请人似乎并未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