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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铝业寡头未阻止EN+集团迁册被认定违反裁决执行担保(英国案例)

俄罗斯铝业寡头未阻止EN+集团迁册被认定违反裁决执行担保

2021年11月30日,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以下简称“法院”)在Navigator Equities Ltd & Anor v Deripaska [2021] EWCA Civ 1799一案中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俄罗斯铝业寡头奥列格·德里帕斯卡未能阻止其用作执行担保的股票因公司注册地迁移(redomiciliation)而灭失,原审法院在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藐视法庭(Contempt)时认定错误,错将上诉人提出该诉请的主观动机作为判定其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的决定因素,并且把上诉人提出该申请应当具备的动因仅锁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因此,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背景介绍

上诉人Navigator Equities Limited与 Mr Vladimir Chernukhin (原审原告),和被上诉人俄罗斯铝业寡头Mr Oleg Deripaska(原审被告)在俄罗斯中部共同设立了一家合资企业Navio Holdings Limited,后因不动产争议,双方诉诸仲裁。仲裁裁决被上诉人及其公司Filatona Trading Ltd共同收购上诉人Mr Chernukin在Navio价值约9500万美元的全部份额。被上诉人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裁失败,后因“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以下简称WFO)冻结了其八亿七千五百万英镑的资产,Mr Deripaska于2018年6月29日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担保,以解除WFO。

关于WFO

因2018年4月8日Mr Deripaska成为美国经济制裁(US sanctions)的对象,上诉人担心执行被上诉人在俄罗斯境内的财产困难,且考虑到伦敦仲裁裁决/英国高等法院命令在俄罗斯执行的障碍,遂依据《1996英国仲裁法》第44条申请了WFO。

2018年6月19日,WFO到期。为使上诉人撤回续期申请,被上诉人提供了三套担保,以自己作为直接受益人(而非直接所有)的超过一亿二千五百万英镑价值的资产作为解除WFO的担保。

关于案涉担保

每套担保均由注册于英国泽西岛的EN+集团的45,500,000股构成,这些股票由B-Finance Ltd代持,被上诉人为最终受益人。

每套担保均受英国法管辖。其中,B-Finance向法院提供担保,包括对作为担保的股份“不处分或以其他方式交易”;被上诉人作出担保承诺,包括消极承诺(Negative Undertaking)和积极承诺(Positive Undertaking)两个部分:

消极承诺载明,被上诉人不会以其最终受益人的权能或其他权能,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任何措施或指令他人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或妨碍B-Finance担保函中各项担保的履行。

积极承诺载明,被上诉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用作担保的财产(即45,500,000股EN+集团的股票)保持可被直接执行的状态。

违反担保承诺细节

为应对美国经济制裁,俄罗斯政府围绕“de-offshorisation”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俄罗斯政府建立了一项机制,允许境外注册成立的俄罗斯企业申请加入“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zones)”从而接受俄罗斯法院的专属管辖,境外注册企业加入保护区的程序被称为“注册地迁移(redomiciliation)”。上诉人认为该程序旨在保护俄罗斯企业资产,其后果是非俄罗斯法院出具的命令将不能对加入该区的企业执行。

2018年11月1日,EN+集团董事会通过了redomiciliation的提案,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RNS)的监管新闻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2018年12月20日,EN+集团召开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特别多数(包括B-Finance持有的53%)通过了该项提案。2019年5月16日,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正式许可EN+集团脱离其司法管辖区。截至2019年5月29日前,上诉人均未收到前述情况的通知。

2019年7月9日,EN+集团的redomiciliation正式生效,原泽西岛EN+集团解散,俄罗斯EN+集团在特别行政区新设,泽西岛EN+集团的全体股东于当日自动转为俄罗斯EN+集团股东,持股比例不变。2019年9月30日,被上诉人全款付清了案涉裁决要求其支付的款项,案涉担保于2019年10月4日解除。

2019年11月14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违反前述担保承诺,向法院指控被上诉人藐视法庭(Contempt Application),同时提起违约之诉,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Contractual Claim)。尽管被上诉人最终履行了裁决,但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违反案涉担保承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遭受了巨额的诉讼损失。

2020年2月18日,被上诉人针对Contempt Application反诉上诉人滥用程序(Abuse Application),理由是:1) 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不为执行任何命令;2) 上诉人提出该请求的背后是对被上诉人的个人敌意,出于不当目的;3) 该请求对被上诉人的轻微违法(如有)而言反应过当(a disproportionate response);4) 上诉人保留关键信息、出示错误证据证明其对redomiciliation的有限了解,未尽到一个准公诉人公正无私提出指控的义务。

2020年6月10日,在4日庭审过半的时候,原审法官支持了被上诉人,以滥用程序(abuse of process)为由删除(strike out)了上诉人的Contempt Application;最终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正式判决详述理由,同时认定被上诉人提供担保不具合同效力,因而驳回了上诉人的Contractual Claim。

对原审法官驳回Contempt Application提出上诉,认定其可争议的(properly arguable)依据主要在于:

1、上诉人出于报复的主观动机提出该申请;

2、上诉人未能承担起“准公诉人(quasi-prosecutorial)”职责,不带私人情感地捍卫公共利益。


法院认定

法院首先回顾了原审法官审理并驳回Contempt Application的流程、对redomiciliation和其影响的事实认定、对上诉人关于redomiciliation了解情况的认定及方法、对上诉人个人敌意的认定、对被上诉人违反担保承诺的认定,以及对上诉人滥用程序的认定及方法:

第一,原审法官认定,案涉担保作出时,泽西岛EN+集团可能发生redomiciliation是公开新闻,尽管双方当时均未向法院提及。

第二,原审法官不予采信上诉人所谓在收到担保人之一的RPC于2019年5月29日的函件之前,不知晓泽西岛EN+集团关于redomiciliation的股东大会已于2018年12月20日召开的抗辩。考虑到这一事件的新闻价值,上诉人出于一个审慎的商人对EN+集团股价的关心,不大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一事件的进展;上诉人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使其所谓不知情达到可信程度。

第三,鉴于被上诉人此前曾对上诉人提起过自诉案件,因上诉人的代理人在证据中指摘被上诉人“狂暴”,原审法官联系该案完结和上诉人提起Contempt Application前后相差四个月,在上诉人就前述事实未提供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该请求是对被上诉人提出自诉案件的还击。

第四,原审法官不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担保承诺:B-Finance的股份从泽西岛EN+集团到俄罗斯En+集团没有发生变化,可以视为B-Finance没有对所持股份进行处分,且没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指令B-Finance对redomiciliation进行投票,因此认定被上诉人没有违反消极承诺。原审法官认为,担保内容并非要求担保人所持股份必须登记在泽西岛,对上诉人来说,重要的是泽西岛股份掌握在B-Finance手中且以被上诉人为最终受益人;“可供直接执行”的解释并不唯一,既可以执行被上诉人的金钱之债,也可以执行B-Finance的担保,严格解释下,担保条款并未要求被上诉人阻止B-Finance行使股东权利以阻挠redomiciliation。因此,认定被上诉人也没有违反积极承诺。

第五,原审法官申明如上诉人出于不当目的,则他有权删除Contempt Application,民事程序当中的“藐视法庭Contempt”具有准犯罪性,要求1) 实质动机;2) 申请人如同私法当事人争取自己利益一般,以准公诉人角色服务于公共利益。原审法官总结本案6个特征,针对上诉人掩饰其知情证据、提供误导证据,及其律师团队从仲裁至诉讼在与被上诉人持续博弈中积攒的敌意,均使得上诉人的请求不能被认定为毫无偏私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接着,法院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证:

Contempt的一般适用原则

法院澄清,藐视法庭可在刑事和民事两种程序中提起,后者被形容为“准犯罪性”,因为违反法庭的命令或对法庭作出的担保可能导致刑罚后果。该程序基于《欧盟人权条约》第6条,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且需满足高标准的程序公正。法院引用Guildford BC v Smith (The Times 15 October 1993)一案中法官的论述,指出Contempt民事程序并不等同于刑事自诉程序(private prosecution),而以《欧盟人权条约》第6条为请求权基础也不意味着他们不是民事程序。围绕民事Contempt,法院总结了9条适用原则,在此基础上,概括出该上诉中的两个争议焦点:1) 在Contempt民事程序中考察申请人主观动机的必要性(如有);2) 申请人在Contempt民事程序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以滥用程序删除Contempt Application的权力依据

法院指出,当发现Contempt程序的启动并非出于正当目的,法庭应当想方设法地调查清楚,防止别有用心的当事人不当地利用该程序,原审法官在考虑将该等申请以滥用程序删除的理由时,未予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在4天庭审过半时就口头宣布结果)。删除申请的决定并不应当自由裁量,它有唯一正确答案。

综上,法院概括原审判决存在四方面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官的结论是基于对两个根本性问题的误读:1) 认为redomiciliation完成后,泽西岛EN+集团的股票仍然存在——事实上,泽西岛EN+集团的股票已经随着redomiciliation;2) 认为redomiciliation没有损害上诉人利益——原审法官没有重视上诉人的担忧,案涉担保并非侧重于EN+集团股票的商业价值,而是可供上诉人在俄罗斯域外直接执行的能力。

第二,原审法官忽略了所有Contempt Application可争议性的事实,以刑事证明标准确立被上诉人严重违反案涉担保承诺的可能性真实存在。

第三,原审法官错误地将上诉人的主观动机(即被上诉人曾对其提起刑事自诉,因而使上诉人产生)报复和个人敌意作为删除Contempt Application的理由。

第四,原审法官错误地将滥用程序的依据建立在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仅能以公共利益为动因提起Contempt Application。

有鉴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评论

在美国频繁对各国使用经济制裁的大背景下,国家间的政治博弈投射到私主体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势必产生新的法律问题,本案即从仲裁裁决执行担保的角度反映了出其中之一。

俄罗斯为对抗美国经济制裁所划定的“特别行政区”,使得在域外设立但通过redomiciliation政策进入该区的俄企享受本国法院的专属管辖。这就给原本为了规避俄罗斯法院专属管辖、执行在俄财产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额外的风险,因此,上诉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指出,“案涉担保并非侧重于EN+集团股票的商业价值,而是可供上诉人在俄罗斯域外直接执行的能力”。

此外,redomiciliation政策流程下,公司需先从原司法管辖区解散,再向俄罗斯特别行政区办理新设手续,即便公司名称不变、股东不变、所持份额平移,原公司的股票亦视为因解散而灭失。

本案提醒国内企业,在与受美国制裁的国家的商业主体交易时,需额外关注该国应对美国制裁出台的保护政策,防范此类风险,在争议解决阶段根据具体情形,善加利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对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