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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其撤销裁决的请求不具有可受理性(法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2年3月30日,法国最高法院就M. [IE] [FU] et als. & Mme [HP] [W] et als.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正式的回避申请,驳回了上诉人基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撤销裁决申请。

案件背景:

仲裁申请人 [FU]先生等于2012年6月18日向非洲商法统一组织(OHADA)的司法与仲裁共同法院(CCJA)提起仲裁,适用的规则为CCJA仲裁规则,并指定[OU]先生为仲裁员。2012年8月28日,仲裁被申请人SNH公司等指定[KW]先生为仲裁员。[KW]先生就职于喀麦隆金融部任职14年,主要负责涉及喀麦隆的国际争议。2012年9月25日,申请人向CCJA提出反对[KW]先生指定的通知,认为其作为喀麦隆的公务员服务于喀麦隆,而SNH公司是喀麦隆的国有能源公司,是该国家非常有力量的一个机构,这给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带来了怀疑。2012年10月15日,秘书长通知了 [KW]先生关于对其的指定并要求确认指定或者披露影响其独立性的事实或情形。[KW]先生向CCJA提交了接受指定和独立性的声明,并提交了简历以及披露了作为喀麦隆公务员的事实。2012年11月19日,CCJA确认了对[KW]先生的指定。仲裁庭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裁决。

[FU]先生等向巴黎上诉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上诉法院驳回了撤裁申请。[FU]先生等在法国最高法院就上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2款下的可撤销裁决情形。[FU]先生等主张仲裁员[KW]先生未满足独立性与公正性要求,仲裁庭因此组成不当。

法院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56条2款,“在接受仲裁职责之前,仲裁员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或者公正性的情况。同样地,仲裁员有义务及时披露在接受仲裁职责之后可能发生的所有同样性质的情况”。第1466条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知情且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在适当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存在某一不合法情形的,该当事人应被视为放弃就不合法情形提出任何主张”。根据第1506条,前述款项同时适用于国际仲裁。

根据CCJA仲裁规则第4.1款,所有法院指定的或确认的仲裁员应当是并且保持对当事人的独立和公正,其在法院指定或确认前应当书面向秘书长披露所有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带来合理怀疑的情形,并在法院指定或确认之日起至最终裁决公告之日期间书面向秘书长披露任何同样性质的情形。根据第4.2款,当事人基于仲裁员不具有独立性或其它情形而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秘书长披露其依据的事实和情况。该回避请求应当在收到法院的仲裁员指定或确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当事人知悉相关回避事实和情况之日起30日内提出。

法院指出,申请人并未在收到对CCJA对[KW]先生的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秘书长提出回避申请,而仅仅是继续在仲裁庭的辩论中提出异议。2012年9月25日申请人向CCJA提出反对[KW]先生指定的通知则并非是仲裁规则第4.2款下的回避申请,其上诉理由因此不具有可受理性。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人[FU]先生等的上诉。鉴于上诉人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正式的回避申请,法院并未审查仲裁员是否存在会给其独立性或公正性带来合理怀疑的情形。仲裁员[KW]先生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56条披露了有关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否构成可能影响其独立性或者公正性的情形值得进一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