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2年10月14日,英国高等法院对Northumbrian Water Ltd v Doosan Enpure & Anor [2022] EWHC 2881一案做出裁决,双方合同约定了由独立的审裁官(Adjudicator)裁决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审裁官决定做出后被告不予履行,原告诉诸法院后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移交仲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执行审裁官决定的争议并不当然的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无需中止诉讼移交仲裁。
案件背景:
原告NORTHUMBRIAN WATER LIMITED水务公司(简称NWL)是英格兰从事饮用水和原水供应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的公司。它为英格兰东北部270万人提供服务。被告DOOSAN ENPURE公司和TILBURY DOUGLAS CONSTRUCTION公司一起成立了合资公司(unincorporated joint venture,简称JV),于2016年与原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双方的争议可以交由审裁官(Adjudicator)决定,审裁官可以审查和修改项目经理或监理与争议相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并更改被视为已接受的报价,并且有权主动查明与争议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他做出的决定可作为双方的合同义务被强制执行。除非审裁官根据本合同首先做出了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任何的仲裁庭或法庭。对于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在四周内通知对方提交审判庭(法院或仲裁庭),审判庭可以审查审裁官的所有决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也不限于其向审裁官提交的范围。
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发生纠纷,NWL与被告将问题提交至审裁官,经审理后,2022年5月23日审裁官对双方作出决定,要求被告向原告NWL支付22458540.04英镑。后被告不执行该决定,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作出简易判决执行该审裁官的决定。
双方之间现存有两个争议,一个是双方提交审裁官的关于合同履行的争议,一个是关于执行审裁官决定的争议,本案主要讨论了第二个争议的问题。被告公司主张NWL的执行之诉应当提交仲裁,因此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9条规定申请法院中止诉讼。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所有关于审裁官所做裁决的未付款争议(包括强制执行)都应当提交仲裁。
1996年仲裁法规定了承认和支持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作为其选择的争议解决形式的法定原则: (a) 仲裁之目的在于由公平的仲裁庭,在没有不必要的拖延和开支的情况下,使争议得以公正解决; (b) 当事人得自由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仅受制于充分保障公共利益之必须。(c) 除本编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得干预本编规定之事项。
第9节规定:(1) 如诉讼针对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无论本诉抑或反诉),所涉及的事项依仲裁协议应提交仲裁,该方当事人(经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后)可向诉讼发生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中止有关上述事项的程序。(2) 尽管上述事项仅可在用尽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之后才可提交仲裁,当事人也可作前述申请……(4) 当事人依本条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同意中止,除非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无效、不可执行或不能实行。
法院认定:
首先,被告完整的参与了审裁官的审理过程,提交了证据及主张,以行为表示接受审裁官的管辖,因为如果存在对审裁官的管辖权的异议,就应当具体明确地表达出来。在本案中,被告不履行审裁官决定时声明的理由是审裁官在赔偿金额计算时存在错误,不包括对审裁官管辖权的任何异议,也不包括以违反自然正义规则为理由的任何异议。因此,就双方的合同纠纷而言,审裁官决定是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被告已经丧失了在法院或仲裁中对决定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权利,但它保有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裁决决定的执行争议不属于根据本合同应当提交仲裁的事项,也不涉及《1996年仲裁协议》第9(1)条。
无论涉及仲裁的范围如何,双方都在合同中同意裁决决定将在临时基础上具有约束力。被告关于决定的执行必须暂停等待仲裁的主张与合同第W2条的明文规定不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分级争端解决程序——第W2.3(11)条明确规定:“除非经审判庭修订”,审裁官的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而该决定可作为合同义务被强制执行。
如果将这个条款理解成审裁官的决定必须通过仲裁才能得到执行,或者对它效力的异议必须由仲裁来审理,都在实质上剥夺了这个决定的效力(至少是过渡期间的效力),法院认为如果要使合同所有明文规定的条款生效,那么第W2.3(11)条就应当被解释为表示双方同意法院有权在仲裁中未作任何修改之前执行裁决。
如果以这种方式解释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条款,那么本案原告的请求属于要求执行一项公认具有约束力且可以作为合同义务来强制执行的审裁官决定,根据协议,就《1996年仲裁法》第9(1)条而言,不属于应提交仲裁的事项。
Macob Civil Engineering Ltd v Morrison Construction Ltd [1999] BLR 93一案法官同样认为:仅仅凭借决定以后可能会被修改这一理由就主张说即决判决不适当并不具有说服力。即决判决的做出并不妨碍仲裁员以后可能做出的任何决定。它仅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做出判决之时,被申请人并没有对执行审裁官决定的请求做出充分的抗辩。随后他做出判决并说到:对未按照裁决者的决定付款的通常补救办法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到期款项。
Collins (Contractors) Limited v Baltic Quay Management (1994) Limited [2004]EWCA Civ 1757一案的法官也明确承认,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审裁官的决定可以立即通过法院而不仅仅通过仲裁执行:it is not as if any decision of the adjudicator could only be enforced, in a case such as this, through the medium of arbitration. It could be enforced immediately through the court.因此法院驳回被告要求中止诉讼移交仲裁的申请。
总结与评析:
本次案件体现出,无论是从英国的仲裁法还是整体的立法框架来看,都注重对合同约定的审裁官的决定的尊重,只要不是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结果严重违反了自然正义,都应当促进其得到执行。另外,从案件事实来看,合同原文中约定对于审裁官决定的不满,可以提交审判庭,这里用的措辞是tribunal,后一段紧跟的文本是:“如果审判庭是指仲裁,那么相关的仲裁程序、仲裁地、仲裁员的选任都由相关的合同条款约定。”(If the tribunal is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the place where the arbitration is to be held and the method of choosing the arbitrator are those stated in the Contract Data…),那么对于审裁官决定的不满并不必须限缩到诉诸仲裁庭。但本案中似乎并没有就这一条条款结合上下文该如何解释进行讨论。本次案件体现出,无论是从英国的仲裁法还是整体的立法框架来看,都注重对合同约定的审裁官的决定的尊重,只要不是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结果严重违反了自然正义,都应当促进其得到执行。另外,从案件事实来看,合同原文中约定对于审裁官决定的不满,可以提交审判庭,这里用的措辞是tribunal,后一段紧跟的文本是:“如果审判庭是指仲裁,那么相关的仲裁程序、仲裁地、仲裁员的选任都由相关的合同条款约定。”(If重点强调“如果”,即意味着指向并不唯一the tribunal is arbitration,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the place where the arbitration is to be held and the method of choosing the arbitrator are those stated in the Contract Data…),那么对于审裁官决定的不满并不必须限缩到诉诸仲裁庭。但本案中似乎并没有就这一条条款结合上下文该如何解释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