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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能以刑事标准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其对法庭的承诺,法庭驳回其藐视法庭申请(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由于申请人未能以刑事标准证明被申请人违反了对法院的承诺,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驳回了其藐视法庭申请。

案件背景:

申请人(Navigator Equities Limited & Vladimir Anatolevich Chernukhin)与被申请人(Oleg Vladimirovich Deripaska)之间就一家名为Navio Holdings Limited (“Navio”)的合资企业在莫斯科重新开发一块10公顷土地发生了长期的激烈争议,该合资企业现被认定为最终由第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主张,在第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分歧之后,被申请人策划了对合资企业和/或其业务的“武装接管”。申请人根据相关股东协议,对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控制的一家名为Filatona Trading Limited (“Filatona”)的特殊目的实体提起仲裁程序。

该仲裁中,仲裁庭最终认可了申请人的主张,裁令被申请人和Filatona以约9500万美元的价格买断第二被申请人在Navio的权益。在之后的裁决中,仲裁庭命令他们另外支付利息和费用。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提出了质疑,但被法院驳回了,相关上诉申请也于2020年11月被驳回。

2018年4月16日,仲裁庭已公布上述实质性裁决,但商事法院尚未审理被申请人的质疑,美国财政部对被申请人及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实施了范围广泛的制裁,其中包括与本申请有关的两家公司:(1)EN+Group PLC,一家根据泽西岛辖区法律注册的公司;以及(2)B-Finance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的公司(“B-Finance”)。

2018年4月19日,申请人的律师向被申请人的律师表示,上述制裁的实施将导致被申请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就裁决金额和相关费用申请保全。由于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申请人申请获得了针对被申请人的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申请人的律师在申请中写道:

“2018年4月6日,正如国际媒体广泛报道的那样,Deripaska先生成为美国当局制裁的对象。这些制裁对其资产产生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Deripaska先生正在采取措施,在短期内清算他的一些最重要的资产。此外,申请人担心,Deripaska先生会将其资产汇回俄罗斯,由于下述原因,我认为他在俄罗斯保留了很大的影响力和/或采取不合理的步骤重组其资产,使第三方难以执行其财产……”

因此,该全球冻结令的覆盖范围不应包括被申请人位于俄罗斯的财产,被申请人的律师依据美国制裁立法发起申请,意图通过承诺来请求解除全球冻结令,该承诺是本案申请的核心。

由于被申请人是Fidelita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Corporation的最终受益所有人,该公司根据巴拿马共和国法律注册(“Fidelitas”),持有B-Finance的几乎全部股份,而B-Finance又拥有EN+ 的2.45亿股未作保股份。经过谈判,申请人基于被申请人、由其董事Anton Vishnevskiy先生(“AV”)代理的B-Finance和由RPC律所(至今是被申请人的律师团队)当时的高级合伙人代理(现在是被申请人的律师)的承诺,撤回了继续执行全球冻结令的申请。

AV代表B-Finance做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1.我是B-Finance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该公司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建和存续的..(“公司”)。该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是Deripaska先生。

2.本人确认并保证:公司是EN+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泽西岛法律成立的公司)(“EN+”)超过245,000,000股无产权负担股份的合法所有人。其中45,500,000以证书形式持有(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导致对针对该股份之索赔的现有或将有责任。以2018年6月19日收盘时的股价计算,股份总价值为186,730,506.16英镑。实际上,其价值可能要高得多。

3.我认为做出以下承诺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我确认并保证我有权做出本函中包含的承诺,并以此约束公司。

4.本人进一步以董事的身份并代表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承诺如下:

(1)公司将安排将股份的原始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存放在RPC的办公室;

(2)直至高等法院根据申请人与Deripaska先生、Filatona及Navio之间的CL-2016-000775号、CL 2017-000515号、CL 2017-000638号及CL 2018-000121号索赔要求(下称“仲裁索赔”)的最终结果,或法院的进一步命令,或Deripaska先生和Filatona与申请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以及法院或此类书面协议对Deripaska先生和/或Filatona施加的任何义务的履行发生之前(以较早者为准),本公司将不会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股份。在此之后,本函中包含的所有承诺应立即失效。

(3)本人和公司将不可撤销地指示RPC在仲裁索赔的最终结果,或法院的进一步命令,或Deripaska先生和Filaton与申请人之间的书面协议(以在先者为准)产生之前,持有股权证书,并且不以任何方式处理或处置股份,并向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提供一份相关承诺书。

(4)如果仲裁索赔的最终判决有利于申请人(即上诉结果形成后),并且Deripaska先生未能在42天内履行任何此类命令或协议条款或任何股份购买协议或命令条款要求的付款义务,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出售所需数量的股份,以支付该等款项的任何未清偿余额,并将出售所得用于支付该等未清余额(此后,本函中包含的所有承诺将立即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做出必要的不可撤销的指示,以使上述出售所得转入RPC的银行账户,并由RPC直接支付给申请人,或按照其他命令或协议,以清偿Deripaska先生和/或Filaton在最终判决下的任何债务。

(5)该公司未曾招致也不会招致任何会阻止、妨碍或阻挠履行上文所述承诺的责任。

5.本函的所有方面应受英国法律管辖,英国法院拥有解决本函引起的或与本函相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权。为免生疑问,公司和我在此不可撤销地将与上述承诺相关的所有事宜提交英国法院审理。此外,公司和本人将按照上雯中规定的地址接受与这些承诺相关的任何文件的送达。

被申请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就B-Finance有限公司董事Anton Vishnevskiy先生今天发出的信函,以及该信函中向法院做出的承诺(“B-Finance信函”)补充如下:

2.我确认并保证,如B-Finance信函中所述,我是B-Finance有限公司(“B-Finance”)的最终受益所有人。据我所知,Vishnevskiy先生和B- Finance的控股公司Fidelitas都认为做出本承诺符合B-Finance的最佳利益;

3.一旦Vishnevskiy先生代表B-Finance作出承诺,Fidelitas不能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挠对本承诺的遵守和/或执行。尽管如此,为免疑虑,我在此就上述文书向法院进一步承诺如下:

(1)我不得以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在B-Finance函中约定的承诺亟待履行时,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措施或促使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阻碍或妨碍履行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基础资产(即B-Finance合法持有的EN+ 45,500,000股无产权负担股票)仍可直接强制执行。

(3)如有需要,我承诺在宣誓书中重复上述承诺。

4.我的英国律师已向我解释了我向法院作出的承诺的条款以及违反这些条款的后果。我理解,如果违反这些承诺,我和/或B-Finance可能会被判为藐视法庭,我和/或B-Finance和/或其董事可能会被监禁、罚款或其资产被扣押。

5.本函(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事项)在各方面应受英国法律管辖,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拥有解决由此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权。

6.为免生疑问,与本承诺书相关的任何文件的送达可通过送达我的记录在案的英国律师团队(目前为RPC)来实现。

7.我理解,本函的副本将作为我所做承诺的记录保存在法院档案中。

被申请人的律师则做出了如下承诺:

本人就B-Finance Limited("公司")董事Anton Vishnevskiy先生今天的来信以及信中所述的对法院的承诺补充如下:

我确认EN+的45,500,000股股份("股份")的原始股票("股票")已经存放在伦敦RPC的办公室。

本人在此就上述文书向法院承诺,根据本人从公司(拥有股票和股份)收到的不可撤销的指示,RPC将持有股票,在高等法院目前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最终结果之前(诉讼编号为CL-2016-000775、CL 2017-000515、CL 2017-000638和CL 2018-000121),或法院发布进一步命令,或Deripaska先生和Filatona(一方)与Navigator Equities Limited和Vladimir Chernukhin(另一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之前(以在先者为准),RPC将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该股票。

如果仲裁索赔的最终判决或和解结果有利于申请人(即上诉结果形成后),且Deripaska先生未能在42天内履行任何此类判决或和解所要求的付款义务,我在此承诺,根据我从该公司收到的不可撤销的指示,RPC将采取适当措施,出售必要的股份以满足法院关于判决债务的任何命令或其他命令,以完成对Navigator在Navia Holdings Ltd的股份的购买,条件是该出售的收益支付给本公司,并进一步承诺按照法院的要求或各方之间的协议汇出该收益,最高为法院命令或协议的金额。

本函在所有方面都受英国法律的管辖,英国法院对解决可能因本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端具有专属管辖权。

尽管美国当局颁发了各种一般许可证,允许EN+继续其贸易业务,但其业务仍因对其实施的制裁而严重受损。该公司的经营规模一度非常可观,许多交易对象担心,除非美国取消制裁,否则该公司将面临无法存续的风险,其产业关联的不同国家公司的许多直接和间接雇员的生计也会受到威胁。

2018年,EN+的主席是巴克勋爵(Lord Barker)。他制定了一个名为“巴克计划”的计划,旨在说服美国当局撤销对EN+的制裁。这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

1.将被申请人的最终持股比例从70%稀释至45%左右;

2.VTB银行取得之前由被申请人或由被申请人控制的实体质押给它的EN+股份的所有权,而这些股份的投票权将由独立的美国投票受托人行使;和

3.被申请人将EN+的股份捐赠给一个慈善基金会,并由独立受托人行使投票权。

由此,被申请人的持股减少到不足44.95%,其投票权减少到EN+已发行股本的35%左右。此外,董事会的重组将导致大部分成员从由被申请人任命的人或最终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实体变为独立董事。美国当局对此感到满意,决定从2019年1月27日起撤销对EN+的制裁。

2018年8月3日,一部名为“2018年8月3日第290-FZ号联邦国际公司法”(“《俄罗斯国际公司法》”)的新法规生效,允许外国公司将其注册地从注册国改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两个特别行政区,在那里它们可以受益于各种优势,包括俄罗斯其他地区所没有的财政优势。《俄罗斯国际公司法》允许外国公司通过按章程投票将其管辖法律变更为俄罗斯法律,以“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股份公司”的形式组建,而无需解散并将其资产转移至新成立的实体。这两个境内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与《俄罗斯国际公司法》大约同时颁布的俄罗斯《公司法》的第4(1)条设立的。

《1991年(泽西岛)公司法》及其修正案(“《泽西岛公司法》”)则允许泽西岛注册公司利用《俄罗斯国际公司法》中的规定,前提是相关公司的重新定址提案获得公司特别决议的批准,并且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授权该公司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寻求立法中所述的“延续(continuance)”。鉴于一家公司不能同时在两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泽西岛公司法》第127 V条规定:

“当一家公司符合委员会的授权条款。根据第127 U条,根据与授权相关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继续作为法人团体延续:

(a)该公司随即不再是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

2018年11月1日,EN+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提案,要求其在俄罗斯重新定址。2018年12月20日,EN+召开股东大会(该股东大会表面上是为了实施巴克计划),通过特别决议批准该公司根据《俄罗斯国际公司法》变更为俄罗斯的国际股份公司。当时,B-Finance持有EN+超过53%的股本,因此可以阻止特别决议的通过,但是它当时投了赞成票。

对于B-Finance是根据被申请人的具体指示以这种方式投票,还是根据被申请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供的一般指导进行投票,双方存在争议。被申请人主张,将公司迁至俄罗斯对巴克计划的结果至关重要,因为若非如此,VTB银行不会同意上述债转股,而这对于减少被申请人在EN+的实益股权至关重要。并且,B-Finance日常运营者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指导投票赞成EN+迁址,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巴克计划。申请人告则主张,被申请人一定曾在很晚的阶段给出了支持重新定址的具体指示。

无论EN+被解除制裁有多重要,在法律上,如果批准B-Finance投票支持再授权决议的效果是违反承诺,则被申请人确实违反了该承诺。如果要将该行为正当化,唯一适当的做法是在申请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提出变更承诺的申请。

2018年12月24日,EN+发出通知,其正在向委员会申请同意该公司作为受俄罗斯法律管辖的法人团体而存续。大约在2019年5月17日,委员会确认,原则上它将批准EN+迁址。2019年5月20日,EN+向其希望重新定址的俄罗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发送了必要的文件。

2019年5月29日,RPC与申请人的律师就EN+的拟议重新合并以及RPC认为对承诺的影响,特别是对RPC的承诺的影响进行了沟通。

在总结了截至该日期发生的事件后,RPC在2019年5月29日的信函中指出:

“7.我们被指示做出以下承诺:

(a)一旦EN+继续存续,其股份将以非物质化形式持有,即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b)在泽西岛注册的EN+相关的现有股份和股权证书将自动注销(包括RPC根据Deripaska先生、B-Finance和RPC的Rupert Boswell先前就B-Finance拥有的4550万股股份所作的承诺而持有的凭证式股份;

(c)所有在泽西岛注册的EN+股东将在变更完成时,以一对一的比例自动获得在俄罗斯注册的EN+的新股份;和

(d)EN+的上市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将继续像以前一样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以及莫斯科证券交易所)交易。

8.目前的承诺指向的是EN+中的凭证式股份,并且以RPC持有的EN+泽西岛股权证书为基础。鉴于EN+的继续存续,在法院允许的情况下,需要撤销这些承诺..."

因为属于被申请人和B-Finance的资产仍然是美国政府制裁的对象而处于冻结状态,RPC断言不存在资产损耗风险,并接着写道:

“综上所述,从强制执行的角度来看,你的客户得到了独立于该承诺的充分保护,因此,我们的委托人认为没有必要以另一种形式的担保来代替承诺。”

RPC在信中总结如下:

“我们期待听到你的客户对本函内容的意见。如果他们原则上同意撤回承诺,我们将为此分发一份同意令草案。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我们的客户将别无选择,只能向法院申请解除目前的承诺和适当的指示。”

2019年6月26日,申请人发出申请,要求提供各种救济,包括任命一名接管人、全球冻结令和/或向法院付款以取代前面提到的承诺,2019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发出申请,要求命令解除他的上述承诺。

这些申请于2019年7月3日提交至Teare J。结果,他命令被申请人在2019年7月31日前向法院支付90,595,749.03英镑的款项。

2019年7月9日,EN+完成迁址,该实体随后根据《俄罗斯国际公司法》的要求被称为EN+集团国际股份公司。

在无数后续申请和听证之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申请人支付了1.063亿美元,以全额清偿根据裁决应付的款项以及利息和费用。

2019年11月14日,申请人发出针对被申请人的藐视法庭申请。2020年2月18日,被申请人申请驳回该藐视法庭申请,理由是该申请具有恶意动机,该驳回申请在一审获得了支持。申请人提出上诉,一审命令被上诉法院推翻,主要依据是主观动机不是驳回藐视法庭申请的理由(见Navigator Equities Limited and another v . Deripaska[2021]EWCA Civ 1799)。该判决是由Carr L法官作出的,法庭其他成员同意他的意见。后续出现的其他程序问题,最终导致被申请人申请延迟庭审,但该申请被Cockerill法官于2023年2月3日驳回。

在谈到适用于此类审判的规则之前,法院表明,Carr L法官在一审判决中所说的话,对本案并不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依据的假设是,申请人有一个现实的实体争议,即被申请人不仅仅是在技术上违反了他对法院的承诺。上诉法院没有必要为了上诉的目的就该申请的实体部分得出任何进一步的结论。

法院认定:

适用规则

适用于这类案件的原则是:

1.考虑到藐视法庭之认定的潜在后果,必须自始至终保持较高的程序公正标准;

2.申请人必须按照刑事证明门槛,即排除合理怀疑之标准来证明,或使法官确信,被申请人:

(1)知道其所违反的承诺之条款;

(2)违反或未能遵守有关承诺;和

(3)知道使其行为构成违约的事实。

3.申请人无须证明被申请人知道或相信其行为违反了其承诺;

4.在就必须证明符合刑事标准的问题得出结论时,法院可以从已经证明的主要事实中做出推论。然而,法院不得推断基本要素(essential element)之存在,除非这种推断是任何理性人都会得出的结论;

5.若要通过藐视法庭诉讼强制执行,禁令或承诺必须以足够清楚和确定的措辞表达,清楚说明什么是被允许的,什么是被禁止的;6.表述不清的情形包括:(1)所使用的措辞可能有不止一个含义,或(2)该术语是否适用这一事实本身尚不确定,或在(3)用语太专业或晦涩,以至于禁令所针对的人或作出承诺的人无法轻易理解;

7.然而,一项命令或承诺的条款是否以上述方式而被认定为表述不清,取决于其语境。如果所称的表述不清对于所指控的违反行为是否发生之认定无关紧要,那么是否存在表述不清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无论适用哪种可能的解释,违反行为都成立;

8.就语境而言,承诺中的词语应被赋予其自然和普通的含义,并应根据其语境进行解释,包括历史背景和订单目的;

9.藐视法庭申请必须严格遵守《(新加坡)民事诉讼规则》(CPR)第81.4(2)规定的要式要求;

10.申请人的证明严格限定在其申请通知中提出的藐视法庭指控之范围内,法院亦只能审理这些指控。Kea Investments Limited v. Watson [2020] EWHC 2599案中,Nugee LJ认为:

“法院必须将自己限制在藐视法庭详情(Particulars of Contempt)中指控的条款范围内,若当事人试图超出这些条款范围,则必须正式申请修改这些条款。本人亦同意,基于CPR第81.10(3)(b)条之规定,申请通知书必须由宣誓书支持,宣誓书须列明申请人所依据的所有证据,因此,拘押申请(committal application)的被申请人如希望确切知道他被指以何种方式违反该命令,则有权不仅查看申请通知书所载藐视法庭详情的条款,亦有权查看相关宣誓书,以了解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

藐视法庭指控

经修订后的申请通知中,申请人对其指控与申请对象作了如下陈述:

“22.鉴于上述情况,Deripaska先生违反了承诺并藐视法庭,具体如下:

a.在2018年12月20日举行的EN+股东会议上,作为B-Finance的最终受益所有人,Deripaska先生促使和/或允许B-Finance投票赞成批准公司迁址延续的特别决议

b.在B-Finance的赞成票能决定公司能否完成迁址延续的情况下,Deripaska先生说服B-Finance投票支持该特别决议。

c.迁址延续的效果是:

(1)根据承诺担保的EN+股份将“自动注销”,EN+的所有先前股东将以一比一的比例获得新的俄罗斯注册公司的股份。

(2)与股份相关的股权证书“包括RPC根据[承诺]持有的股权证书”将“自动注销”,代之以非实体化的新俄罗斯注册公司的股份。

d.通过促成和/或允许B-Finance在2018年12月20日的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Deripaska先生违反了其承诺,因为他:

一、"阻止、妨碍或阻挠履行"B-Finance作出的承诺,即在仲裁的最终结果作出前“不处置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由B-Finance的赞成票导致的股份注销相当于承诺所禁止的股份交易和/或处置。

二、阻止、妨碍或阻挠履行”B- Finance作出的承诺,即在裁决作出后,如果Deripaska先生不支付判决金额,B-Finance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出售所需数量的股份,以支付此类付款的任何未清余额,并将出售所得用于支付此类未清余额”。由B-Finance的赞成票导致的股份注销意味着承诺书中提及的股份将不再可供出售和/或无法变现,从而用以支付任何未清偿余额。

三、由于未能促使B-Finance在2018年12月20日的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将EN+的住所迁至俄罗斯的提案,未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基础资产(即B-Finance在EN+ Group Plc中合法拥有的45,500,000股未抵押股票)仍可直接强制执行”,因为迁址延续意味着承诺书中提及的股份将不再可用于直接强制执行。

申请人主张,上述每一项违反行为都是Deripaska先生故意犯下的。如果Deripaska先生直接参与其承诺的提供,并且他理解该承诺在EN+实益持股背景下的重要性,则可以推断,在股东投票日(2018年12月20日)之前,Deripaska先生一方面了解其承诺的条款,另一方知道他允许和/或促使B-Finance投票支持迁址延续将违反其承诺。此外,在所有关键时刻,只要Deripaska先生对该承诺的意义和效果有任何疑问,和/或对获得和/或允许投票赞成EN+重新注册是否构成违约有任何疑问,在俄罗斯、英格兰和泽西岛都有专业律师能向他提供有关该承诺的咨询意见。

要式要求

CPR第81.4(2)条规定,藐视法庭的申请必须包括与每一个指定事项有关的声明,除非出现除外情形。具体而言:

1.(a)段要求说明所指控的藐视法庭的性质,本案申请通知书第25(a)段满足了该要求。根据前文所述的一般原则,这意味着申请人被严格限制在申请通知书中指控的被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行为,即申请通知书第22(d)段中所列的内容;

2.(b)段可能不适用于本案,但在适用的范围内,它要求在申请通知书中列出据称被违反的承诺的日期和条款。这一要求已经在本案中得到了遵守;

3.至于(c)和(d)段,关于亲自送达命令的问题,根据申请通知书第14段,Robin Knowles法官2018年6月19日已经下令免除。此外,因为本案所依据的承诺包含在一份由被申请人基于法律建议而签署的文件中。因此,CPR第81.4(2)(c)和(d)条规定的要求都得到了遵守,并且亲自送达要求已经被免除;

4.此外,关于(c)段,在命令上背书的要求并不适用,因为申请人并没有指控被申请人违反了命令。况且,即使缺乏背书,也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公正,因为被申请人知悉一旦他违反了他向法庭作出的承诺,他可能会被指控为藐视法庭;

5.申请通知书亦符合(f)段至(s)段的要求。

此外,法院认定被申请人:

1.自始至终都有律师提供代理;

2.为本案提供证据的全程中有两名口译员轮流提供服务;以及

3.虽然他最近一次申请推迟本次听证会被Cockerill法官拒绝,但考虑到上述整个时间顺序以及本次申请相对有限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确信他有合理的时间来准备听证会。

违约行为

被指控的违约行为的共同主题是,EN+的住所从泽西岛变更为俄罗斯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将导致B-Finance承诺不处置的4550万凭证式股份自动注销,并被替换为在俄公司的股份。如果EN+重新定址的法律效果并非如此,那么本申请必不成立,因为并没有其他被指控为违约的行为依据。

修订后的申请通知书中,申请人的主张是以2019年5月29日RPC向申请人当时的代理律师的致函以及2019年6月28日McGregor先生的证人陈述为依据。申请人选择不提供任何有资格对泽西岛或俄罗斯法律发表意见的律师的专家证据。英国公司法中没有任何条款与前文概述的《泽西岛公司法》或《俄罗斯国际公司法》的条款等同或具有相同的效力。被申请人主张,如果没有这样的证据支持,申请人将不能以刑事标准证明EN+迁址到俄罗斯具有注销承诺项下股份的法律效果,或者说,重新定址的效果是创建一个新的公司,因此,本申请必不成立。

申请人辩称,重新定址的效果是注销凭证式股份,并以EN+ IPJSC的股份取代,具体而言,其法律效果是:

(1)注销EN+泽西岛公司的股份;

(2)使RPC持有的股权证书失去价值;以及

(3)确保申请人将被迫依靠俄罗斯法院对EN+俄罗斯的股份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其中第二点只是隐含的法律后果,并未出现在修订后的申请通知书所称的三项违约中。第三点则是错误的,因为承诺并没有赋予申请人任何股份所有权,只是赋予申请人在符合先决条件的情况下要求B-Finance出售股份的权利,而这项义务在英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为B-Finance既同意英国法院对有关其承诺的任何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又根据其承诺的条款接受英国法院的管辖。

申请人在后文中进一步主张,在迁址发生之前,Deripaska先生拥有一家在泽西岛注册的公司的股份。这笔财产包括《泽西岛公司章程》和《泽西岛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在泽西岛得到强制执行。在迁址后,这些股份被注销,EN+泽西岛公司将不复存在,转而由俄罗斯公司取而代之,受俄罗斯法律管辖且只能在俄罗斯执行。泽西岛的股份和俄罗斯的股份是两项非常不同的财产。因此,虽然根据俄罗斯法律似乎试图将赋予股东的权利内容和俄罗斯法律等同于他们在泽西岛法律下的权利,但从第三国英国的角度来看,它们显然不是相同的权利,因为它们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项下。申请人所依据的事实有一个共同点,即重新定址将导致B-Finance承诺的股份被注销,因此,存放在RPC的股票将变得毫无价值。

法院认为,如前所述,申请人应当按照刑事标准证明,依据泽西岛和/或俄罗斯法律,重新定址的效果是注销B-Finance持有的股份,并且设立一家新公司或至少是新的股份来取而代之。

被申请人则在书面意见中主张:

1.重新定址的效果应参照泽西岛和俄罗斯的法律来确定;

2.申请人并未援引俄罗斯或泽西岛法律的专家证据;

3.应由申请人以刑事标准证明其指控的基本事实,被申请人并不负有上述证据的举证责任;

4.本案并非英国法院仅通过阅读《泽西岛公司法》或《俄罗斯国际公司法》就能得出可靠结论的案件;

5.申请通知书中并未出现俄罗斯法律的相关主张;

6.综上所述,申请人未能以刑事标准证明EN+重新定址到俄罗斯的效果是B-Finance承诺的标的股份被注销,因此本申请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作为一般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援引外国法律,该方必须将相关法律作为事实进行陈述(plead)和证明。在藐视法庭申请中,为了使被申请人能够为自己辩护,申请人必须陈述的内容是被申请人需要知道的内容。虽然申请通知书第19段列出了泽西岛法律的相关条款,但并未明确其中哪些具有自动注销EN+泽西岛股份的效果。如果该遗漏暗示着自动注销是基于俄罗斯法发生的效果,申请人亦未能简要说明其所依赖的具体法律及其效果。

本案中,申请人仅仅提交了《泽西岛公司法》的副本和《俄罗斯国际公司法》的译本作为证据,申请通知书中并未提及这些证据或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尽管在部分案件中,外国法律问题可以在没有专家协助的情况下由法官查看相关的外国法规来解决(Brownlie v. FS Cairo (Nile Plaza) LLC [2021] UKSC 45)但正如Leggatt勋爵明确指出的那样,是否采取这种做法是个案个判的。根据本案法官的判断,如果要依靠外国法律来证明原告案件中关于股票自动注销的核心主张,就需要专家证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是一项刑事指控,需要遵守更高的程序公正标准,而且法院必须以刑事标准确信针对被告提出的案件是有根据的。法院认为,在下列情况下,专家证据是必需的:

1.外国法律问题是申请的核心;和/或

2.所涉及的概念不可用英国法律来类比;和/或

3.裁决结果可能部分取决于引述的法规以外的一般原则(在本案中,这可能包括俄罗斯公司法、证券法,或《俄罗斯国际公司法》中规定以外的实践);和/或

4.相关的外国法规只有译本,因为在没有专家协助理解上下文并解释细微差别的情况下,依据外国法规的译本可能会有危险。

《泽西岛公司法》第127 V条规定如下:

“127 V 有效延续之监督

当一个公司符合第127U条规定的委员会授权条款,并根据该授权所涉及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继续作为法人团体存续:

(a)该公司随即不再是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

法院认为,该条款以及泽西岛公司法中对于委员会许可变更的种种前置要求说明,泽西岛所确立的相关法律机制目的在于允许公司变更住所,但并无条款规定这种变更回导致公司解散,或是其股份自动注销,申请人未能以刑事标准证明这一点。

迁址之后的法律效果则需要依据俄罗斯法进行判定,申请人并未就《俄罗斯国际公司法》提供相关专家证据,而根据其译本,法院认为,相关条款中诸如“将外国实体的准据法变更为俄罗斯法”、“该实体的注册日期为其最初设立的日期”、“外国法律实体的股份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国际公司身份的合资公司之股份”等措辞于规定,也体现出俄罗斯法有意将迁址实体视为其前身的延续,而非全新的公司。

尽管依据两国法律,迁址后确实会使得该公司的股份非实体化,但这并不会直接导致:(1)相关股份降价或贬值;(2)B-Finance无法出售相关股份;(3)相关股份市场的缩小;(4)B-Finance出售相关股份无法得到俄罗斯监管机构或法院的承认。因此,法院认为这种效果不能被视为股份的自动注销。

此外,B-Finance并未相关裁决的当事人,申请人执行裁决的对象只有相关仲裁的被申请人和Filatona,因此B-Finance所持有的股份也并非申请人的直接执行标的——B-Finance只负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出售其承诺项下股份的义务,根据上述分析,B-Finance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并不会受到该迁址的影响,至少申请人未能以刑事标准证明这一点。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藐视法庭申请。

总结与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裁决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由于被申请人受到美国制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向申请人及英国法院出具一系列承诺,以保障裁决的执行。之后,鉴于该承诺项下的一家原注册于泽西岛的公司B-Finance决议迁址至俄罗斯的特别行政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反了对法庭的承诺,从而构成藐视法庭罪。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依据泽西岛相关法律或俄罗斯相关法律,B-Finance的迁址会造成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由于藐视法庭罪是一项刑事指控,要求较高的程序正义,且申请人须以刑事标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其承诺。尽管申请人满足了相关要式要求,但在实体方面,申请人未能提交专家证据充分证明依据泽西岛/俄罗斯公司法,B-Finance的迁址会导致被申请人承诺项下的股份自动注销,或是将创设一个全新的公司。通过考察《泽西岛公司法》和《俄罗斯国际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之译本,法院认为该迁址的法律效果是原公司的延续,而非公司解散、清算或股份的注销。鉴于申请人未达到证明标准,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在英国,藐视法庭罪是指英国民众或社会组织在法庭上或者法庭外用言语或者举动破坏法庭审判或损害法庭尊严的行为,该罪包括不同的种类和构成,源于英国古代习惯法。1981年《藐视法庭罪法》(Contempt of Court Act 1981)的颁布,以成文法的方式进一步发展了藐视法庭制度的法律规范。在当今世界,无论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法国,都有关于藐视法庭罪的规定,但我国法律中并无藐视法庭罪这一罪名,《刑法》中的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民事诉讼法》中的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藐视法庭罪的部分内容重合,但对藐视法庭行为的惩罚范围和力度与英国相比要小很多。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学习,我国可以借鉴该制度的先进元素,进一步积极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制度需求的藐视法庭制度,强化我国的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