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咨询资讯»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非当事人无权提起撤裁申请(北京四中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为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非当事人无权提起撤裁申请(北京四中院)

案例概要:

被告与原告共同持有仲裁被申请人公司股份,被告在仲裁案件中既是申请人,又代表被申请人拒绝出庭,导致被申请人公司无法应诉,实为双方串通的虚假仲裁,属于“一手托两家、双边代理”。原告一众股东无法参与仲裁,遂提起诉讼请求撤裁,本文从该案判决入手,分析撤裁申请主体的身份范围。

案件背景:

赖嘉宾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诉讼费、律师费由北汽恒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情形,应予撤销。

(一)仲裁背景

北汽恒盛公司系持有首尚公司50%股权的股东,赖嘉宾作为实际出资人通过名义股东深圳同创伟业共享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剩余50%股权,双方因共同协商建设经营定福庄西里2号院而设立了首尚公司。

2016年,北汽恒盛公司作为出租方与首尚公司签署了《北京北汽恒盛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尚定福庄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定福庄西里2号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约定由首尚公司对北汽恒盛公司拥有的定福庄西里2号院地块进行投资建设,打造园区,并享有20年的租赁经营权。此后,在赖嘉宾一方股东的资金投入和主导下,首尚公司投入了数亿资金进行园区建设。

北汽恒盛公司却在此时企图通过虚假仲裁赶走赖嘉宾一方。2018年12月28日,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人员恶意拿走并掌握首尚公司公章(根据双方约定,公章应由赖嘉宾一方委派的总经理保管),随后以首尚公司欠缴租金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而对于赖嘉宾一方及首尚公司而言,虽然多次与贸仲沟通,却被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一方面由于公章被夺走,无法出具加盖公章的授权手续;另一方面由于首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寇伟系北汽恒盛公司委派,实为北汽恒盛公司一方人员,拒绝出庭。

基于此,贸仲在首尚公司完全未参与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了【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38号裁决,裁决解除《租赁协议》,裁决首尚公司腾退项目场地,裁决首尚公司支付租金四千余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二)本案实为虚假仲裁,程序严重违法

北汽恒盛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存在“一手托两家、双边代理”的情形:北汽恒盛公司在仲裁案件中实际既是申请人又代表被申请人拒绝出庭,导致首尚公司无法应诉,实为双方串通的虚假仲裁。在赖嘉宾一方人员的反映下,贸仲亦明知首尚公司的情况,明知此时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人员已经无法代表首尚公司的利益,却默许了其故意缺席的行为。贸仲仅仅进行了形式审查,而决定对被申请人“未有公司盖章”的授权手续不认可,做出缺席审理,程序严重错误。首尚公司实际因贸仲及北汽恒盛公司原因未能参与仲裁程序,被剥夺了指定仲裁员、辩论、陈述、举证、质证等各项权利。

实际上,由于北汽恒盛公司在《租赁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未尽到约定义务,导致首尚公司垫付了数千万元款项,理应冲抵相应租金,且北汽恒盛公司未尽到清场及确保租赁物适于建设的条件,导致首尚公司进一步遭受损失,且迟迟无法就园区诸多面积部分进行开发。就此,首尚公司中赖嘉宾一方委派的人员多次向北汽恒盛公司反映情况。北汽恒盛公司人员实际上亦同意就租金进行缓交免交。

因此,首尚公司就《租赁协议》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完全可以提出抵销、先履行抗辩、已经达成减免合意等多项主张。但由于北汽恒盛公司的把控,首尚公司未能就此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说明。否则,《租赁协议》完全不可能在首尚公司投入数亿元的情况下,仅因数千万元租金而如此简单解除。该仲裁程序完全系虚假仲裁,系一方股东恶意侵害目标公司及另一方股东权益的骗局。

(三)北汽恒盛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在仲裁过程中,北汽恒盛公司完全隐瞒了首尚公司有权提出抵销、先履行抗辩、已经达成减免合意等诸多事实的相关证据,亦构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情形。

二、本案因情况紧急、且前置程序实际无法履行,赖嘉宾依法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本案仲裁裁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将要进行项目腾退,属于情况紧急情形。此外,由于北汽恒盛公司实际把控首尚公司董事会(5名席位占3席),且北汽恒盛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寇伟在此前的撤裁程序中明确发函要求撤回撤裁申请,因此,本案实际已无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可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赖嘉宾有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撤裁。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当事人”应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赖嘉宾并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无权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故此,对于赖嘉宾的申请,本院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赖嘉宾的申请。

案例评析: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现行《仲裁法》对国内仲裁裁决实行“双轨制”审查,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条审查路径。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事由基本一致。实践中,《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如在(2022)京04民特607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虽然系撤销仲裁裁决审查程序而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但上述认定标准也可参照适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中”。也正因此,《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有关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能否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在(2020)粤06民特11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不予执行仲裁载决的申请权赋予案外人,但并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权赋予案外人。参考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历程,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未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权赋予案外人属‘立法本意’还是‘立法疏忽’尚难以判断。即便相关法律存在滞后性,也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解决”。本案例中,法院观点基本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的‘当事人’应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赖嘉宾并非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无权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不同理解则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典型。该《规定》明确认可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第二十三条规定“案外人对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尽管该《规定》出台早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从新近实践来看,该规定仍在适用。如在(2021)陕民终275号民事裁定书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海晟公司对西仲裁字(2020)第195号仲裁裁决中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向原审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符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在本案中,原审法院在无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已经进入人民法院案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认为上诉人并非该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无权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其应依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