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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关于事实问题的认定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证据的可采性和事实问题的裁定应由仲裁员自主酌情决定(美国案例)

案例概要

请愿人是一家美国的保险公司,请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则》第75条撤销由仲裁员作出,且经主仲裁员(master arbitrator)确认的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中,请愿人需要向被请愿人承担无过错保险赔偿。本案中,请愿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在请愿人提出的两项证据没有得到对方正式的考虑以及回应的情形下,仲裁员就作出了对请愿人不利的决定,且此举违反了法院已经确定的先例。法院认定,在为事实调查的目的评估证据时,仲裁员有更大的自由度,不应被要求遵守关于哪些具体证据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既定或已确立的法律;本法院还考虑到以下一般主张,即证据的可采性和事实问题的裁定由仲裁员酌情决定。法院最终驳回了请愿人的撤销仲裁请求,确认了仲裁裁决的效力。

案件背景

2022年7月25日,请愿人(与下文“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区别)(American Transit Insurance Company(下称“ATIC”)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则》(CPLR,Civil Practice Law Rules)第75条,寻求撤销由Richard B. Ancowitz先生作出的无过错保险主仲裁裁决(No-Fault insurance master arbitration award),该主仲裁裁决内容是维持Wendy Bishop先生裁决ATIC向Rutland Medical, PC(下称“Rutland”)承担无过错保险赔偿,包括一系列医疗测试和治疗在内的25份账单,共计2713.58美元。这些测试和治疗的对象是Shania M. Pessoa Craig,她自称在2019年4月18日的一场机动车事故中受伤。作为转让人(Assignor),她将她的无过错保险受偿转让给Rutland。

被请愿人Rutland反对ATIC撤销主仲裁裁决的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确认主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相应的利息、仲裁申请费、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保险法》第 51 条规定了对机动车事故受伤人员基本经济损失的赔付。基本经济损失包括医疗和其他专业健康服务的第一方赔付,通常称为 "无过失赔付"。一般来说,无过失保险赔偿的医疗服务账单索赔程序始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索赔表。索赔表除了提供有关伤者、事故、保险标的、账单医疗服务提供者、诊断和预计治疗的信息外,还包括所提供服务的账单。索赔表可以由伤者直接提交给无过失保险公司,但几十年来形成了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索赔表的惯例。由于收到了伤者签署的保险金转让书,他们有资格这样做。保险人必须在 30 天内支付或拒绝账单,或在 15 个工作日内寻求进一步的核实。如果拒绝付款,则必须出具书面的拒绝索赔声明并解释不支付账单的原因。

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仲裁涉及25份索赔表,涵盖了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6 日期间的服务。显然,有一份申请表既没有被支付也没有被拒绝,也没有证据表明它被搁置以待进一步核实。其他索赔表(账单)被及时拒绝,拒绝的依据分别是 Peter Chiu 医生的同行评议(日期分别为 2019 年 7 月 16 日、2019 年 9 月 23 日和 2019 年 12 月 6 日)与 Glenn Berman 医生的 IME(独立医学检查)报告。Berman 医生认为进一步的脊骨神经治疗在医学上是不必要的。

一、仲裁员Wendy Bishop的裁决

在此次仲裁中,申请人为Rutland,被申请人为ATIC。仲裁员为Bishop。

Bishop 仲裁员在裁决书中指出:1.关于没有作出拒绝赔偿的账单,她指出 Rutland 提供了邮寄证明,并裁定给予赔偿。2.对于被申请人基于Peter Chiu医生的同行评议而拒绝赔偿,Bishop认为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因为缺乏护理标准和/或医疗理由;因此,ATIC 没有履行证明缺乏医疗必要性的初步责任。3.关于根据Berman医生的检查报告而被拒绝的账单,她认为 ATIC 确实履行了证明缺乏医疗必要性的初步责任;Berman医生关于转让人的伤情已得到缓解的结论得到了医学测试的支持。因此,证明相关服务医疗必要性的责任转移到了Rutland 身上。Rutland提交了其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和 2019 年 8 月 19 日对转让人进行的临床检查报告。根据该报告,Rutland反驳了Berman医生的检查报告,并证明了进一步治疗的医疗必要性。最终Bishop作出裁决,ATIC向Rutland支付2713.58美元,以及利息、律师费和仲裁申请费。

二、主仲裁员Richard B. Ancowitz的裁决

AITC提起master arbitration,对仲裁员Bishop的裁决提出上诉。AITC提出了两个论点:其一,Rutland公司是一个由无过失保险欺诈团伙组建的实体,所附的起诉书证明了这一点。其二,仲裁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她的裁决是不合理的。因为她在评估医疗必要性时,没有考虑到判例法所确立的规则,即医疗索赔人需要对保险公司专家的结论进行有意义的反驳和讨论。

主仲裁员 Ancowitz 将争议问题总结如下:仲裁员Bishop认为被申请人对缺乏医疗必要性的抗辩陈述不充分,这是否有误?该裁决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错误?

他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下:

裁决书显示,争议金额为 2 713.58 美元,涉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账单,内容是申请人为符合条件的受伤人员提供的各种医疗和脊骨神经治疗服务。仲裁员驳回了被申请人以体检和同行审查为由提出的缺乏医疗必要性的抗辩,并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具体而言,仲裁员认为申请人已经反驳了被申请人的体检报告,还认为被申请人的同行评议报告未能以护理标准和/或医学理由充分支持缺乏医疗必要性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案情摘要,认为仲裁员驳回其抗辩是错误的。被申请人还声称,仲裁裁决不合理,应予撤销。被申请人辩称,他们的证据足以支持他们的抗辩。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诉状,辩称裁决是合理的,主张维持裁决。经审查被申请人的论点,我认为没有理由否定仲裁员对证据的权衡,特别是仲裁员关于被申请人的同行审查报告不足以支持其缺乏医疗必要性抗辩的裁定。我还认为,仲裁员关于申请人已经反驳了被申请人体检报告的事实认定没有错误。显然,无过失仲裁中仲裁员在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权衡此类证据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根据判例,权衡证据通常不是主仲裁员的职能。无论如何,在本案中,我认为此处的裁决显然并非不合理或有其他缺陷。裁决必须得到确认。

三、ATIC向法庭请求撤销裁决

ATIC向法院诉请撤销仲裁裁决,声称"仲裁决定是任意和任性的,不合理的,没有可信的依据",因为 "仲裁员 Wendy Bishop, Esq.没有遵循公认的法律"。ATIC还提及 CPLR  Art.7511(b)(1)中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如果法院发现参与仲裁或收到仲裁意向通知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因以下原因受到损害,则应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裁决:

(i) 在作出裁决时有腐败、欺诈或不当行为;或

(ii) 被指定为中立人的仲裁员不公正,但以供认方式作出的裁决除外;或

(iii) 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机构或个人越权或执行不力,以致没有就所提交的事项作出最终和明确的裁决;或

(iv) 未遵循本条规定的程序,除非申请撤销裁决的当事人在知悉裁决有缺陷且无异议的情况下继续仲裁。

请愿书声称,根据所附的同行评议和IME报告,有关索赔已经被适当和及时地驳回,ATIC 向听证仲裁员提交的证据 "显然满足了其责任"。ATIC 声称,在本案中,医疗服务提供商 Rutland 最终必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服务在医疗上是必要的;其必须有意义地引用或反驳同行评审中的结论;Rutland 根本没有提出任何反驳,当然也没有对同行评议和IME报告作出任何回应。

ATIC在其请愿书的几个段落中重申,寻求无过失医疗费用赔偿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有意义地参考和反驳保险人的同行评审员和IME医生的结论。“这一主张在业内被广泛接受为 ‘行之有效’的法律”。"在本案中,尽管没有正式的反驳,但仲裁员也做出了有利于被申请人 [Rutland] 的裁决。仲裁员这样做未能遵循公认的法律。请愿书最后声称,仲裁员 Bishop 无视 ATIC 的 "证据和/或公认的法律先例,以证明有利于申请人Rutland的裁决是合理的"。因此,ATIC 的权利因仲裁员的偏袒而受到损害,"仲裁员超越了他/她的权力,未能做出最终和明确的裁决,裁决必须撤销"

四、Ruland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裁决效力

Rutland 在其交叉请求中最主要的论点是,如果仲裁裁决有证据支持或其他合理依据,且与既定法律并无不符,则必须予以确认。ATIC 并未履行其证明主仲裁裁决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责任。

法院认定

ATIC 在其主仲裁上诉中辩称,Rutland 是一个由无过失保险欺诈团伙组建的实体,但这一论点在本诉讼程序中并未得到进一步的追究,因此也不在本法院审理之列。ATIC 余下的论点是,仲裁员 Bishop 没有遵循公认的法律,即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仲裁 中的申请人必须有意义地参考或反驳同行评审和/或 IME 报告中的结论,因此主仲裁员 Ancowitz 的裁决是错误的。无过失保险主仲裁员的适当审查标准是,他或她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做出了决定,即,该决定是否武断和任性、不合理、或没有合理的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主仲裁员不得进行广泛的事实审查,包括权衡证据、评估各种医疗报告的可信度,以及做出独立的事实认定。

根据CLPR第75条,法院需要审查主仲裁员对于仲裁上诉的法律审查是否存在严重的不合理之处,进而决定是否撤销裁决。主仲裁员对法律的判定不一定要正确,单纯的法律错误不足以撤销主仲裁员的裁决;在实体法问题上,如果主仲裁员的判定有合理的依据,则必须予以支持;如果主仲裁员在法律问题上的错误不合理,则可撤销其裁决。(The master arbitrator's determination of the law need not be correct, and mere errors of law are insufficient to set aside the master arbitrator's award; on questions of substantive law, the master arbitrator's determination must be upheld if there is a rational basis for his determination; if the master arbitrator's errors on a matter of law are irrational, his award may be set aside)

本法院先前曾讨论过ATIC提出的问题,即在无过失保险仲裁中,医疗服务提供者(申请人)是否必须提交专家医疗意见证据,并且对保险人(被申请人)的专家医疗意见证据进行讨论或反驳。本法院认为不需要,因为 ATIC 所依据的判例法所管辖的是法庭上的简易判决动议,而不是无过失仲裁。医疗必要性的评估需要对证据进行事实审查,这属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正如本法院在先前案例所指出的:“下级仲裁中的程序错误或事实错误不包括在这一(撤裁)理由中。事实错误的提法暗示,在为事实调查的目的评估证据时,仲裁员有更大的自由度,不应被要求遵守关于哪些具体证据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既定或已确立的法律。本法院还考虑到以下一般主张,即证据的可采性和事实问题的裁定由仲裁员酌情决定(This Court also takes into account the general proposition that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issues of fact are left to the arbitrator's discretion)”因此,本院认为,仲裁员Bishop没有要求Rutland提出正式的反驳意见,特别是提及、讨论或反驳 ATIC 公司的同行评议和 IME 报告,这并没有错。事实上,根据仲裁员 Bishop 的说法,Chiu 医生的同行评议甚至没有达到缺乏医疗必要性的表面证据水平。仲裁员有权认定 Chiu 医生没有充分证明其结论。因此,举证责任并没有转移到 Rutland 来反驳这些结论。

关于Berman医生的检查报告,情况有些不同。仲裁员 Bishop 认为,ATIC 确实履行了最初的举证责任,然后举证责任转移到 Rutland,由 Rutland 来证明医疗必要性,而 Rutland 通过检查报告的结论做到了这一点。但是,根据本法院在 American Tr. Ins. Co. V Right Choice Supply中作出的判决,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裁定,非正式反驳中提出的证据(临床检查结果)可以推翻 IME 报告。

本法院注意到,主仲裁员 Ancowitz 没有考虑他在主仲裁上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他在裁决书中为总结问题而保留的部分中写道:"作为法律问题,裁决是否不合理或不正确?。本庭对其仲裁总裁决的审查显示,他从未讨论过 ATIC 提出的问题,即Rutland公司未能提交一份有意义的反驳书,提及并讨论或反驳 ATIC 的医疗证据(同行评审和 IME 报告)。主仲裁员 Ancowitz 认为,仲裁员 Bishop 对医疗必要性这一事实问题的分析没有错误;但他没有提及所声称的法律错误!从本质上讲,他的主仲裁裁决是不完整的。尽管如此,本法院仍不得不支持他的裁决,因为 Ancowitz维持仲裁员 Bishop 裁决并非不合理。原因在于,仲裁员 Bishop 无需适用 ATIC 所引用的必须参考保险人的同行评议和 IME 报告的判例法并作出正式回应,正如本法院在 American Tr. Ins. Co. v Right Choice Supply 案中所认定的那样。即使主仲裁员 Ancowitz 忽视了这一法律问题,这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仲裁员 Bishop 有权不予考虑Rutland没有正式反驳 ATIC 专家证据的问题。

只有当仲裁裁决使各方当事人无法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没有解决所提交的争议或创设了新的争议时,仲裁裁决才会是不确定或非终局性的并能够根据CPLR7511被撤销。虽然主仲裁员 Ancowitz 未就所称的法律错误做出裁决,但这并不重要,因为他并未发现存在法律错误。Bishop 仲裁员的裁决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提交的争议,Ancowitz 主仲裁员支持她的裁决。双方的争议已经得到最终和明确的解决。

如果仲裁庭的裁决没有处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特定问题,也没有表明仲裁庭对该问题的意图,或者裁决模棱两可,不够明确,则法院有权在收到确认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将该事项发回仲裁庭重审,因为法院不得对裁决强加自己的解释。而本案中,主仲裁员 Ancowitz 的裁决并不含糊。他肯定仲裁员 Bishop 的意图非常明显。他对 Bishop 仲裁员的分析的认可是显而易见的。对于首席仲裁员如何处理听证仲裁裁决,没有什么可推测的。虽然主仲裁员 Ancowitz 没有明确处理 ATIC 提出的法律错误问题,但他的裁决足够明确,使本法院能够对其进行审查,而不必猜测他的意图。

因此,本法院驳回 ATIC 在诉状中提出的论点。ATIC 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仲裁员没有偏袒,她没有越权,也并不存在严重不合理的情形。ATIC 援引的 CPLR 7511(b)(1) 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未得到 ATIC 的证实。仲裁过程中不存在腐败、欺诈或不当行为。不存在偏袒。两位仲裁员都没有越权或不完美地行使权力,以至于没有就所提交的事项做出最终和明确的裁决。不存在未遵守第 75 条规定的程序的情况。

法院判决

驳回请愿人的诉讼请求,确认仲裁裁决的内容及其效力。请愿人承担利息、律师费及仲裁和诉讼费用。

总结与评析

本案涉及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纽约州法律《民事诉讼法律规则》第7511条对撤销裁决的理由作出了规定:如果法院发现参与仲裁或收到仲裁意向通知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因以下原因受到损害,则应根据该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裁决:(i) 在作出裁决时有腐败、欺诈或不当行为;或(ii) 被指定为中立人的仲裁员不公正,但以供认方式作出的裁决除外;或(iii) 作出裁决的仲裁员、机构或个人越权或执行不力,以致没有就所提交的事项作出最终和明确的裁决;或(iv) 未遵循本条规定的程序,除非申请撤销裁决的当事人在知悉裁决有缺陷且无异议的情况下继续仲裁。本案中,请愿人认为仲裁员未能遵循法院已经确定的先例,在请愿人提出的两项证据未得到对方正式回应的情形下就作出不利于请愿人的裁决。法院认为,对于仲裁的司法审查应仅限于法律适用方面,对于事实证据的评判则不在司法审查范围内。法院明确:“在为事实调查的目的评估证据时,仲裁员有更大的自由度,不应被要求遵守关于哪些具体证据足以反驳对方证据的既定或已确立的法律。本法院还考虑到以下一般主张,即证据的可采性和事实问题的裁定由仲裁员酌情决定。”并且本案还涉及到两次仲裁(其中一次是另一次仲裁的上诉),法院也明确:主仲裁员(master)不得进行广泛的事实审查,包括权衡证据、评估各种医疗报告的可信度,以及做出独立的事实认定,即意味着就算同为仲裁,主仲裁员也不得干预和否定原仲裁员对事实的认定,其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律适用方面和“裁决的作出是否存在武断和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