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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裁决异议的“严重不规范行为”需严格认定

引发裁决异议的“严重不规范行为”需严格认定

2021年12月7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就Tenke Fungurume Mining S.A. v Katanga Contracting Services S.A.S.案作出判决。对于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8条下引发裁决异议的“严重不规范行为”(serious irregularity),法院强调其尽可能的少干预仲裁庭的酌情裁决权,且只在造成重大不公正的极端情况下才会认定。法院还同样适用了一个合理的仲裁员在相同情景下是否可能作出相同结论这样一个标准。

1、背景介绍

TFM公司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开发一座矿山,其与KCS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合同,其中包括2018年3月的尾矿存储设施协议和2018年4月的去除粪便协议,两项协议均含有类似的仲裁条款。协议和仲裁条款均适用英国法,仲裁则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规则在伦敦进行。2020年1月13日,KCS公司提起两项仲裁,要求赔付1366万多美元。2021年1月11日,TFM公司请求庭审延期,理由是Covid-19限制措施使得当事方的专家未能前往现场,但仲裁庭拒绝延期庭审。2021年2月4日,TFM公司告知仲裁庭其首席法律顾问确诊新冠,其再次请求庭审延期两个月直至2021年5月,但仲裁庭仍决定如期开庭。2021年8月26日,仲裁庭作出裁决,KCS公司的请求得到支持,TFM公司还需支付KCS公司超过140万美元的法律和专家费用,通过股东贷款获得的超过170万美元的诉讼资助,以及9%的复利。

TFM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裁决违反了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8条,即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的严重不规范行为,这对TFM公司已经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的不公正。TFM公司给出的主要理由包括四个方面:1、仲裁庭未能推迟庭审以允许前往矿区施工地;2、仲裁庭在TFM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确诊新冠的情况下未能推迟庭审;3、仲裁费用的承担;4、复利。

2、法院认定

关于英国仲裁法第68条下的严重不规范行为,法院强调RAV Bahamas Ltd and another v Therapy Beach Club Inc [2021] UKPC 8案中的观点,即第68条只在极端情况下才会适用,也即法院仅在仲裁庭的行为严重错误时法院才予以纠正(Section68 is designed as “a longstop, only available in extreme cases, where thetribunal has gone so wrong in its conduct of the arbitration in one of therespects listed in section 68, that justice calls out for it to be corrected”)。TFM公司同样认可RAV Bahamas案中的观点,即必须证明如果程序性不规范未出现,那么裁决的结果很可能就不相同,除非该不规范行为带来重大的不公正(“It was further accepted for TFM that the applicant must establishthat had the procedural irregularity not occurred, the outcome might well havebeen different, unless substantial injustice is obvious from the particularirregularity”)。同时,法院还强调Kalmneft v GlencoreInternational AG and another [2002] 1 All ER 76案中的观点,即法院尽可能的少干预仲裁庭的酌情裁决权,除非其酌情裁决明显造成对仲裁法第33条下仲裁庭一般义务的违反。除非仲裁员作出了一个合理的仲裁员在合理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不会作出的结论,那么该裁决就不应当被认为是严重不规范行为(“Further, intervention under s 68 should be invoked only in a clearcase of serious irregularity. The court’s powers to interfere with anarbitrator’s discretionary decision as to how he should exercise hisjurisdiction under s 30(1) should not be engaged unless it is clear that inexercising his discretion he has failed to have regard to the relevant factsand to his duty under s 33. Unless he has arrived at a conclusion which noreasonable arbitrator could have arrived at in the case in question havingregard to his duties under s 33, it cannot be said that his decision is capableof being characterized as a serious irregularity”)。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仲裁庭未允许推迟庭审以前往矿区施工地,TFM公司认为这违反了仲裁法第33条,即仲裁庭应给与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仲裁庭应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这也从而构成仲裁法第68条2款a项下的不规范行为。法院强调TFM公司必须证明仲裁庭的该决定存在严重的错误以至于公平正义要求法院纠正该决定。法院指出仲裁程序中的专家证人认为前往矿区施工地没有必要,即使前往施工地也无法对施工区域进行目视的检查,因此没有根据可以得出该裁决超出了一个合理的仲裁员在相同情境下可能作出的裁决。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仲裁庭在TFM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确诊新冠的情况下未准予推迟庭审,TFM公司认为其同样违反了仲裁法第33条并构成了第68条2款a项下的严重不规范行为。其强调首席法律顾问自开始就参与案件,其角色至关重要,并且给与短暂的延期并不会给KCS公司带来不公平。对于该问题,法院同样强调TFM公司必须证明仲裁庭的该决定存在严重的错误以至于公平正义要求法院纠正该决定。法院继续指出仲裁庭的义务是采取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合理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迟延或花费,这样才能达到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综合TFM公司可以任命其他的法律顾问以及其拥有一个出色的律师团队等因素,法院认为仲裁庭有关不予延期的裁决是一个合理的仲裁员可能达成的结论。

关于第三个问题,即仲裁费用的承担,TFM公司认为仲裁庭裁决其支付KCS公司的股东贷款费用以及未允许TFM公司对KCS公司通过股东贷款进行仲裁资助的事项进行交叉盘问违反了仲裁法第33条并构成第68条2款a项下的不规范行为。其还认为仲裁裁决同样与仲裁法第61条(仲裁费用之裁决)、62条(有关费用之协议或裁决之效力)、63条(可补偿仲裁费用)不符,并构成第68条2款g项下违背公共秩序的情形,即裁决或获取裁决的方式违背公共秩序。对于未允许就股东贷款资助进行交叉盘问,法院同意仲裁庭的观点,KCS公司的财务状况很难允许其通过通常的银行等商业途径获得贷款,而在本案情境下KCS公司获得该种资助是合理的。法院强调仲裁庭的职责是考察在相关情境下KCS公司获得股东贷款资助是否合理,而非考察KCS是否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资金。法院最终认为TFM公司未能证明仲裁庭未允许交叉盘问构成了本案情境下一个合理的仲裁员不会合理得出的结论。对于仲裁裁决违背公共秩序之情形,法院指出TFM公司在书面和口头答辩中均未提出该问题。法院还强调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是可能明显的违反公共秩序,并且在决定是否根据公共秩序拒绝执行一项裁决的同时还应当考虑支持执行仲裁裁决这样一个同样强有力的公共秩序。法院最终认为不存在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形。

关于第四个问题,即9%的复利,TFM公司认为仲裁庭未允许其对KCS公司的证人有关支持9%复利的意见进行交叉盘问的决定违反了仲裁法第33条并构成第68条2款a项下的不规范行为,并且对TFM公司造成实质的不公正。本案中仲裁庭对9%复利的确定是根据KCS公司的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综合认定,法院认为仲裁庭的利息认定具有根据,其还同样强调TFM未能证明如果进行交叉盘问裁决结果很可能会不同,因此未支持该主张。

3、结论与评价

法院最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8条下引发裁决异议的“严重不规范行为”包含仲裁庭、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严重不规范问题,其中第2款列举了相关的不规范行为,具体包括:仲裁庭违反第33条下仲裁庭应尽的一般义务、仲裁庭超越其权限、仲裁庭未遵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庭未处理当事人请求的所有事项、裁决的效力不确定或模棱两可、裁决因欺诈获取或裁决本身或其获取方式违背公共秩序等。该款的涵盖内容较广,其中违反第33条下仲裁庭应尽的一般义务,也即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类情形。法院在适用这一条款时会进行严格限定,要求仲裁庭的行为必须是导致重大不公正,以实现与支持执行仲裁裁决这一公共秩序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