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2年10月6日,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EWCA)就AMIR SOLEYMANI v. NIFTY GATEWAY LLC的上诉案作出判决,认为法院虽然对于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无管辖权,但基于实体问题的考虑,有权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英国强行法在合同中是否适用。
案件背景:
原告Soleymani原籍伊朗,2011年移居英国,热衷于收集与艺术相关的非同质化代币(NFT)。被告Nifty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纽约运营数字平台。原告Soleymani经常在被告Nifty的平台上购买非同质化代币(注:NFT,为区块链网络里具有唯一性特点的可信数字凭证,可以加密于其他电子数据并为之赋予独特性)。原告Soleymani此前已通过Nifty购买了约一百个NFT,总价值超过250万美元,并参加了约24次拍卖,这些拍卖均为常规拍卖,只有一个最高价中标。
本案引起双方争议的拍卖是一场非常规拍卖,并非以最高价中标,而是排名前100名出价者均可收到与拍卖艺术品相关的NFT。Soleymani不知道拍卖是这种形式的,认为这对竞标者不能产生商业价值,其竞品比不是“第一版”的价值要低得多,但所有投标都是在寻求获得“第一版”的基础上提交的。Soleymani先生的出价为650,000美元,在拍卖者中排名第三。在他发现拍卖类型并非最高价中标时,他撤回了他在网站上持有的加密货币,以避免在他认为具有欺骗性和不公平的交易中支付金额。
本案涉及的仲裁条款订立于2020年2月原告注册账户时。根据被告平台规定,注册即表示用户同意条款及隐私政策。在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出现争议时,如用户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以及由本使用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用户理解并同意,使用NIFTY平台的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纽约州,并受纽约州内部法律的约束,且不考虑法律冲突规定。用户同意,本合同项下出现争议时应仅通过在纽约举行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除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等其他条款列明的情形外),该仲裁由JAMS(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机构)管理并以英语进行,而不是以诉讼方式进行。
仲裁程序:2021年7月20日,Nifty根据双方的仲裁条款在纽约对Soleymani先生提起仲裁,要求赔偿65万美元中标金。2021年9月9日,Soleymani先生提出动议,要求中止仲裁,因为双方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且已经于同日向英国法院启动诉讼程序。仲裁庭通过自裁管辖权裁定其具有管辖权。2022年9月13日至14日,仲裁庭召开证据听证会,对听证会前披露和事实证词做出了审查。
诉讼程序:2021年9月9日,Soleymani在英国对Nifty提起平行诉讼,提出三个请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准据法无效,以及合同无效。Nifty提出了两条异议:应适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 CPR)第11条判定法院对仲裁请求没有管辖权或不会行使其管辖权,以及根据英国《仲裁法》(1996 Arbitration Act)第9条,裁定中止诉讼程序。一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定为两条:1、英国法院是否根据《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Civil Jurisdiction and Judgments Act,CJJA)第15B条拥有管辖权;2、Nifty是否有权根据《仲裁法》第9条中止诉讼。
一审程序和上诉过程:一审法院认为其对于仲裁协议无管辖权,且裁定终止英国的诉讼程序。Soleymani向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提出了三点上诉理由(Ground 1,2 and 3):
理由1,法院可以根据《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15B条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因为《重述条例》(Recast Regulation)第1(2)(d)条规定的“仲裁例外”(编者注:在案件焦点为仲裁程序时,该部法律不被引用)不适用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
理由2,在基于理由1正确确定法院根据《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15B节对案件的管辖权后,由于仲裁协议不符合第15B(6)条的要求,法官错误地认为《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15D(1)节不适用于原告就合同准据法和赌博法适用的主张。
理由3,法官错误地搁置了《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直接确定《消费者法》和《赌博法》确定合同的公平性问题,或者重启诉讼程序。
上诉法院对上述三点理由逐一进行了分析,最终认为法院虽然对于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无管辖权,但基于实体问题的考虑,有权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英国强行法在合同中是否适用。
法院认定:
针对理由1,也即法院根据《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15B条是否拥有管辖权问题。法院认为,讨论法院对诉讼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核心在于厘清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在各个法条之间的位阶关系。《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15B节项下内容源自英国脱欧前与欧盟签订的《重述条例》第1(2)(d)条。根据2018年《脱欧法案》,英国根据《重述条例》对《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仲裁例外”这一条款。所以重点在于比较新加入的《重述条例》第1(2)(d)条与原有的《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条款之间的等级(hierarchy)问题。
上诉法院通过体系解释(条文的先后位置关系决定仲裁例外具有优先效力),目的解释(当初各国签订《重述条例》及其前身《布鲁塞尔公约》时的目的就包含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仲裁制度)等方法,确定了仲裁例外原则的等级高于《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原有条文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此外,《重述条例》修订时,明确表示其宗旨遵循1958年《纽约公约》的精神,明确了其对仲裁制度不干预的原则。法院通过多个判例确认了这一点,并认为其精神已被涵盖于《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之中。
针对理由2,也即援引《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进行权利保护问题。由于法院无法根据《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对仲裁程序行使管辖权,上诉人理由1不成立,故理由2的内容自然不能成立。
针对理由3,也即一审法院根据《仲裁法》第9条错误地中止了诉讼程序问题。法院允许原告进一步提出上诉,并在法庭继续审理该问题。虽然在理由1中,法院裁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仲裁例外,但是涉及仲裁协议和准据法不公平的事实问题与他是否受拍卖条款约束以及是否有责任支付在纽约仲裁中要求的金额相关的潜在事实问题密切相关。仲裁程序目前受JAMS消费者仲裁政策的约束,这包括仲裁条款是否符合JAMS“最低公平标准”的问题。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于《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条款的调查可能会与该仲裁程序重叠。对公平性的调查可能不需要很长时间的审判,但双方都有权质疑对方提出并希望这样做的事实主张。
法官进一步指出,这是一个关于互联网商业的案例,在本案中,相关交易者通过一个网站进行交易,该网站至少可以说是直接面向英国的。在许多法律领域,适用于互联网上的活动是否是针对这个国家需要被判断,比如知识产权领域。在消费者权益领域,或许也需要一个先例,这一点就国内消费者立法精神而言也是正确的。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利法》,只要消费者合同与英国有密切联系,尽管有外国法律选择条款,第二部分中的公平条款仍然适用。法院虽然可以不行使这份管辖权,但因为这类合同确实与英国有《消费者权利法》规定“密切的联系”,故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行使管辖权。商业活动是针对英国这个国家的,拍卖中的竞买人在签订合同并出价时就在英国。因此,就国内法而言,合同有纽约法律条款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其条款在实体方面不受《消费者权利法》公平性规定的影响。为此,法庭有三个具体论断:
第一,涉及到维护(或不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决策对公众的重要性。Soleymani先生试图提出的案件对英国司法管辖区内的消费者具有普遍意义。重要的是,这些案件应在法庭上公开审理和裁决。因此,该问题应在审判中决定,而不是交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英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保护权利涉及国内法律概念,英国法院比纽约仲裁员更有资格对其进行裁决。即使可以肯定,纽约法庭将适用英国法律,所涉及的原则是英国法以及英国国内判例,而不仅仅是一些一般的公平概念。
第三,基于上述的判决,可能预先判断了仲裁协议是否对Soleymani先生产生不公平影响的问题。让仲裁员来决定程序上有无处理这个问题的权力(自裁管辖权),与他实质上是否承认这是不公平的仲裁协议,是两个并列的不同问题。法院对于该实质问题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
总结与评析:
本案涉及到复杂的法律框架和仲裁vs司法价值平衡共两个问题。就第一个问题,本案在程序方面涉及到的法律包括《英国仲裁法》,《民事程序法》,《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类似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重述条例》(Recast Regulation)的关系等,讨论了民商事国际法并入国内法的效力问题以及国际条约(纽约公约)的位阶问题等。在实体部分,涉及到的法律包括英国《消费者权利法》,《赌博法》及美国JAMS设立的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定等,讨论了英国法院是否需要行使其对于消费者的“长臂管辖”问题。上诉法院出于对国际仲裁的尊重和公平性的无偏见认可,判定其对仲裁程序本身无管辖权。
就第二个问题,法院巧妙地通过消费者权利保护,互联网案件的先例意义,公共利益等问题,判决其对仲裁协议有效问题可推进诉讼程序,不得不说其在仲裁实体问题上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守态度早在Enka案(Enka v. Chubb)便被树立了典型。英国作为严格判断合同准据法和仲裁协议管辖法适用情形的国家,其保守思维倾向于对于仲裁协议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在本案中也体现了这一态度对于仲裁协议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