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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庭裁定苏禄群岛苏丹于1878年签订的领土转让协议系商业性质的国际私人租赁协议,协议下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案例概要:

2022年2月8日,临时仲裁庭就Nurhima Kiram Fornan v. Malaysia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马来西亚根据150年前的一项协议向前苏禄群岛苏丹(Sultan of Sulu)的后裔支付149.2亿美元。仲裁庭认为苏禄群岛苏丹与时任澳大利亚总领事于1878年签订的协议系一项国际私人租赁协议,具有商业性质,协议下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案件背景:

1851年,苏禄群岛苏丹与西班牙王国签订一项协议,约定苏丹接受西班牙的统治,同时苏禄群岛具有同菲律宾岛屿进行贸易的权利。1878年,苏禄群岛苏丹将其位于现马来西亚婆罗洲(Borneo)的土地以当时的5000墨西哥元的价格转让或出租给当时的澳大利亚总领事(下称“1878年协议”)。1903年,苏禄群岛苏丹与英国北婆罗洲公司签订有关1878年协议的确认契约(下称“1903年确认契约”),该土地最终转让给英国。1946年,转让领土成为实际上的英国殖民地。1960年初北婆罗洲获得独立,并于1963年加入马来西亚联邦。马来西亚此后一直向苏丹后裔支付土地转让价款,直至2013年停止支付。

2017年,苏丹后裔(下称“申请人”)根据1951年协议在西班牙提起针对马来西亚(下称“被申请人”)的仲裁,马来西亚未回应该该仲裁请求。2018年2月,苏丹后裔根据《西班牙仲裁法》向马德里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 of Justice of Madrid)请求指定仲裁员,马来西亚未参与该程序,法院在2019年3月指定西班牙律师Stampa作为独任仲裁员。

2019年7月,申请人提交仲裁通知,请求自2013年终止协议,并要求支付50亿美元的未付租金以及自2013年协议终止之日起损失的260亿美元的收入。马来西亚几乎未参加仲裁程序,但其在马来西亚、西班牙和法国的法院提起了若干的法院程序。仲裁员则继续仲裁程序,2021年10月,仲裁员将仲裁地由马德里变更为巴黎。仲裁庭于2020年5月作出初步裁决确认其具有管辖权以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于2022年2月作出最终裁决。

案件认定:

(一)关于1878年协议和1903年确认契约的法律性质

申请人主张1878年协议和1903年确认契约均是一项商业交易,属于与马来西亚的一项不定期租赁协议,苏丹则保留相关领土的主权。被申请人则主张该二项协议构成苏丹对北婆罗洲领土主权的永久割让,这将影响到马来西亚的主权,被申请人因此将对其可仲裁庭提出异议。

仲裁员认为苏禄群岛苏丹自1457年起就作为一个国际法律主体存在,其具有永久的人口、特定的领土、政府和缔结外交关系的能力。而相关的证据表明英国在签订1878年协议时并未意图在北婆罗洲行使主权,英国北婆罗洲公司等的行为也表明苏禄群岛苏丹仍然保留其主权。此外,1878年协议并不满足国际法下有关割让条约的要求,因此该协议并非是一项国际割让条约。该情形同样适用于1903年确认契约,苏丹对北婆罗洲的领土主权仍然没有改变。仲裁员最终认为,1878年协议可被认定为一项国际私人租赁协议,具有商业性质,并由作为当地统治者的苏禄群岛苏丹和作为国际私人投资者的澳大利亚总督之间签订。

(二)关于仲裁请求的可受理性

被申请人未参见仲裁答辩,但在马来西亚法院提起禁诉令,仲裁员认为其纳入了仲裁程序当中。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基于1878年协议和1903年确认契约的仲裁请求,认为1878年协议是一项国际条约,其导致苏丹将其领土进行割让,1903年确认契约则确认了1878年协议的性质。仲裁程序违反了马来西亚的主权豁免权利,1878年协议下有关领土的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这将违反《西班牙仲裁法》第2.1款下的公共政策。

申请人则认为其作为苏丹后裔是1878年协议签署方的继受人,当前争议涉及的是一项有关1878年协议执行的商业争议,该协议纯粹是私人商业协议并不涉及被婆罗洲的领土主权。争议表示是由当事方自由协商的,其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员认为1878年协议涉及的交易具有商业性质,符合国家豁免中的商业例外,而马来西亚采取的也是相对豁免立场。1963年,马来西亚作为英国北婆罗洲公司的名义继承者继续执行1878年协议。作为一项国际私人租赁协议,该行为持续具有商业性质,因此被申请人有关1878年协议和1903年确认契约下的仲裁请求的不可受理性不能得到支持。

(三)关于违反合同与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人主张其一直履行1878年协议和1903年确认契约,而马来西亚则自2013年1月1日期对其最核心的支付义务构成了根本性违约。申请人请求同时终止1878年协议和1903年确认契约。仲裁员认为,根据UNIDROIT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1款1项,被申请人停止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有权终止1878年协议和1903年确认契约。对于通则第7.3.1款2项的允许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员认为被申请人并未能证明其存在不履行协议的合理事由。仲裁员最终认定1878年协议于2013年1月1日终止。

申请人主张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5条,1878年协议的解除意味着被申请人应当返还在租赁领土上开采自然资源所得的利益。仲裁员考察了常设国际法院在霍茹夫工厂案中的判决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6条等相关条款确立的原则后裁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149.2亿美元的损失以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总结与评析:

2022年3月3日,马来西亚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巴黎上诉法院则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鉴于本案被申请人马来西亚系主权国家,仲裁裁决在其它国家的执行首先将面临马来西亚国家豁免的问题,其次裁决还不能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下的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例如我国一直以来采取的都是绝对豁免立场,在香港地区终审法院有关执行ICC仲裁裁决的FG Hemisphere Associate LLC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案中,2011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其释法中重申了我国政府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即坚持绝对豁免论。此外,《纽约公约》第5.1款a项规定若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裁决可被拒绝承认和执行。1878年协议规定,“任何争议将提交女王陛下驻文莱总领事审议或审判”。对于该条款是否可以解释为将争议提交仲裁仍然存在争议,马来西亚沙巴高等法院即认为该表述并未指向仲裁,而马德里高等法院则认为当事人明确地同意提交仲裁。该仲裁条款仍然存在被执行地法院认定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