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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时未主张存在仲裁协议构成放弃仲裁管辖权(苏格兰最高院)

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就Peter J. M., Gareth R. & Stewart M. D. v. British Polar Engines Limited [2021] CSOH 118一案作出裁决。法院认为签署时间间隔35年之久的养老基金信托协议和确认信托协议项下基金缴款义务的基金缴款表构成独立的两份协议,前者的仲裁条款不适用于后者,与后者相关的争议可以提交法院解决。主张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当事方在法院庭审中就部分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且未在其最初的答辩中指出仲裁条款的存在,该行为构成对通过诉讼解决有关争议的同意,不适用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第10条1款d项中止诉讼程序的规定。

1. 背景介绍

申请人是1974年设立的ABE养老基金的受托人,该基金目前是根据1982年的信托协议及规则进行管理,受托人的职能之一是编制基金缴款表。被申请人则是1982年信托协议及规则下唯一有责任向该基金缴款的义务人。信托协议第11条约定,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双方共同选定(或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法院任命)的独任仲裁员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基金最终出现资金短缺,申请人编制了2018年3月31日至2031年3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缴款义务表。2017年6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确认了基金缴款表,但被申请人最终未能按约定缴纳相关款项。申请人将争议提交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争议应当通过1982年的信托协议下的仲裁条款解决,法院应中止审理本案。

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含两个:首先,1982年信托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2017年的基金缴款表?其次,如果适用,根据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第10条,被申请人是否丧失了依据该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

(1)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本案争议?

被申请人主张仲裁条款适用于基金缴款表,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以便仲裁程序可以展开。申请人则认为仲裁条款不能适用,即便仲裁条款适用,被申请人也因其在本案中进行了答辩并且同意了一项联合申明而丧失提交仲裁的权利。对于该仲裁条款适用的解释,双方当事人同意Carloway法官在Midlothian Council v BracewellStirling Architects 2018 SCLR 606案中的意见,即法院应当考察一个具有当事方所有知识背景的理性人将会如何从文字上理解该仲裁条款。对此,被申请人认为一个具有当事方知识背景的理性人不会希望将部分的争议提交仲裁,而将其它的争议提交法院。当有几个关联协议的时候,理性的商业人员不会只让仲裁条款适用于其中的部分协定。被申请人还认为支付款项的义务仅仅源自信托协议。申请人则指出对该仲裁条款的解释应当考虑信托协议是管理养老基金这样的一个特殊背景,应当避免对其解释过于技术化。其还认为基金缴纳表构成了一项在特定日期支付特定金额的新的义务,其不需要依托于信托协议即可执行。

本争议的核心问题是1982年信托协议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2017年的基金缴纳表。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基金缴款表使用了“(被申请人)将支付”、“本缴款表已得到(被申请人)同意”等词语,该缴款表表明当事方有意达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协议,没有必要再指向信托协议以确定被申请人的义务。法院还指出,鉴于两者之间35年的时间间隔,不能将其视为同一项协议的两个部分,法院最终倾向于认为双方就二者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机关。法院还指出,考虑到被申请人有义务支付基金款项的商业背景,当事方客观上不会排除被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最终认为当事方没有将信托协议中的仲裁条款适用于2017年基金缴款表的意图。

(2)根据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第10条,被申请人是否丧失了提起仲裁的权利?

虽然法院得出了仲裁条款不适用于基金缴纳表的结论,但法院还是指出,未避免其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有必要继续考察第二个问题。根据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第10条1款,在以下情况下,根据当事一方的申请,法院必须中止法庭程序:(a)仲裁协议约定该争议提交仲裁裁决(An arbitration agreementprovides that a dispute on the matter is to be resolved by arbitration)……(d)申请人未就任何针对申请人的实体主张在法庭程序中进行答辩,或者未通过其行动表明其将争议提交法院而非仲裁庭解决的意愿(The applicant has not - (i) taken any step in the legal proceedingsto answer any substantive claim against the applicant, or (ii) otherwise actedsince bringing the legal proceedings in a manner indicating a desire to havethe dispute resolved by the legal proceedings rather than by arbitration)。

被申请人在2021年9月7日首次提出答辩,但在9月17日才第一次提出存在仲裁条款的主张,被申请人的理由是其代理律师较晚才看到信托协议。申请人则主张其在2020年12月就将信托协议发送给了被申请人律师,因此被申请人律师是明知仲裁条款的存在。本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就部分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且其未在最初答辩中提出仲裁条款的存在是否构成2010年苏格兰仲裁法第10条1款d项下的情形。法院指出,由于被申请人答辩是根据指示起草的,其明确表明了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意愿,因此被申请人未能满足第10条1款d项下的情形。法院最终拒绝根据第10条1款d项中止程序。

3. 结论和评价

法院最终拒绝了被申请人有关争议应当提交仲裁的主张。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信托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基金缴款表,二者签署时间之间的间隔和养老基金的特殊性质是影响法院判决的重要因素。35年的时间间隔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两个协议作为一个整体的关联性,而养老基金的补足义务又使得法院尽可能的支持包括法院诉讼在内的争议解决途径。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申请人就部分实体问题进行了答辩且未在其最初的答辩中指出仲裁条款的存在是否构成通过诉讼解决有关争议的同意,法院明确主张仲裁的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且明确的提出其仲裁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