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1年12月7日,英国高等法院就Tenke Fungurume Mining SA v Katanga Contracting Services SAS,[2021] EWHC 3301 (Comm) 一案做出判决,驳回了Tenke(本案原告,仲裁程序被申请人,下称TFM)援引英国《仲裁法》第68条提出的四项质疑。
案件背景:
本案争议涉及TFM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拥有的一座矿山。TFM与Katanga Contracting Services SAS (本案被告,仲裁程序申请人,下称KCS)签订了各种建筑工程类合同,包括2018年3月1日签订的“尾矿储存设施建设合同”和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垃圾清除合同”,所有合同都包含相似的仲裁条款。2020年1月13日,KCS启动了两次仲裁,后来两次仲裁予以合并,由国际商会规则管辖,并在伦敦进行,总标的额为1366.66万美元。
在仲裁程序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2021年1月11日,TFM申请延期开庭,理由是新冠疫情导致的通勤限制阻止了双方采矿专家的实地考察。该申请被仲裁庭驳回;
2021年2月4日,TFM申请延期开庭,理由是代理的主要律师感染新冠病毒,申请休庭两个月。该申请亦被仲裁庭驳回;
2021年3月1日至8日举行了案情听证会。2021年3月26日,在交换诉讼仲裁费用文件的同时,KCS提交了两份新的证人证词,证明KCS参加诉讼额外的费用和利息。TFM要求允许盘问这些证人,但遭到仲裁庭拒绝;
2021年8月26日,仲裁庭作出裁决,支持了KCS主张的所有赔偿,并驳回了TFM的所有反诉。2021年9月23日,TFM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8条对仲裁裁决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质疑(challenge)。
英国仲裁法第68条规定,如果裁决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基于各种理由提出质疑,包括仲裁庭未能履行英国仲裁法第33条规定的一般义务(第68(2)(a)条);以及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裁决(第68(2)(b)条)。第68条的援引具有较高的门槛,只有在所发生的情况与仲裁程序的合理预期相去甚远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允许根据第68条提出申请。
TFM提出了四个质疑理由(four Grounds of challenge):1. 未能推迟仲裁(adjourn the arbitration),以允许矿业领域专家实地考察施工现场;2. 未能因本方首席律师感染新冠病毒而推迟仲裁;3. 费用裁决,分为两部分:程序部分中,仲裁庭不允许对证人交叉询问的决定有误;实体部分中,仲裁庭权力过大;4. 复利问题仲裁庭亦不允许对证人交叉询问。
法院认定:
法官在判决中表示,若援引仲裁法第68条,其出发点是TFM必须证明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犯了很大的错误,以至于“正义呼唤它得以纠正”
Section 68 is designed as "a longstop, only available in extreme cases, where the tribunal has gone so wrong in its conduct of the arbitration in one of the respects listed in section 68, that justice calls out for it to be corrected": RAV Bahamas Ltd and another v Therapy Beach Club Inc [2021] UKPC 8; [2021] AC 907 at [30].
具体来说,申请人必须证明,上述质疑理由如果没有被仲裁庭否决,仲裁裁决的结果很可能会有所不同。
就每项理由而言,法官认为:
理由1:未能推迟仲裁以允许实地考察施工现场——仲裁庭考虑了现场访问是否必要或有用,并决定不必要。他们所依据的事实是,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大多数所谓的缺陷,没有必要进行现场考察。此外,仲裁庭认定,TFM的反诉失败并不是因为缺乏现场考察,而是因为TFM未能举出有关补救工程的证据。法官认为,仲裁庭的决定并没有超越第68条规定的成功质疑的高度怀疑(high threshold,类似我国民诉法对待证事实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并非是一个合理的仲裁员无法得出的结论。
理由2:未能因本方首席律师感染新冠病毒而推迟仲裁——仲裁庭考虑了以下事实:1)TFM于1月25日通知他们首席律师身体不适,但直到2月4日才采取行动,2)TFM已经得到了一支高素质的法律团队的协助,3)仲裁协议有约定,要求尽快完成任何仲裁程序。法官认为,TFM再次不能证明仲裁庭的决定是任何合理的仲裁庭都无法做出的,且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了严重错误,以至于法官要求纠正。不同的仲裁庭可能对此做出不同的裁决,这一事实不足以法院干涉。
理由3:与诉讼融资协议成本相关的成本裁决问题,重点部分是TFM对第68(2)(b)条下的诉讼资金成本裁决提出质疑,理由是法庭的行为超出了其权力范围。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59条下的“仲裁费用”。
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59条将“仲裁费用”定义为包括“当事人的法律费或其他费用”。仲裁庭援引了高等法院在Essar v Norscot案的判决来详细定义“仲裁费用”。在该案中,HHJ Waksman QC维持了一项仲裁裁决,该裁决要求败诉方支付第三方诉讼资金的费用作为“其他费用”。这一决定引起了争议,随后从业人员就其是否正确展开了辩论。TFM认为,对“其他费用”的适当解释不适用于获得诉讼资金的费用,法庭无权裁定此类费用。TFM辩称,Essar v Norscot案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仲裁庭在本案中的判决更为糟糕,因为KCS的仲裁资金来自KCS的一名股东所拥有的一家公司,而不是Essar诉Norscot一案中的受监管第三方出资人。TFM强调,支付给诉讼资助者的费用在诉讼中可能是无法收回的,这种借款诉讼行为(第三方资助问题,Third party funding),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
然而,法官认为,TFM的论点相当于将所谓的法律错误装扮成越权,以便允许根据1996年法案第68条提出质疑(注:如上所言,69条是法律问题质疑,门槛较低;68条是仲裁庭实质不规范行为,门槛较高)。法官强调了上议院在Lesotho Highlands Development Authority v Impregilo SpA [2005] UKHL 43 [2006] 1 AC 221案中的裁决,其中Steyn勋爵认为,如果仲裁庭声称行使其没有的权力,则可能存在第68(2)(b)条下的质疑,但如果仲裁庭错误行使了其确实拥有的权力,就不会存在第68条第(2)款(b)项下的质疑。
A challenge under section 68(2)(b) might exist if the tribunal purported to exercise a power which it did not have, but not if the tribunal had erroneously exercised a power that it did have.
应用这个案子的原则,法官在Essar v Norscot一案中认为,该案中的仲裁员有权自行裁决费用,将仲裁员裁决费用的决定定性为68条项下的权力过大是“完全不现实和人为的”(wholly unrealistic and artificial)。故TFM依据仲裁法第68条提出请求属于援引错误。在本案案情中,仲裁庭认为TFM的论点无关紧要,认为问题关键是资金的类型是否合理,而不是其是否可以从其他地方获得。法官同意仲裁庭的看法,TFM无法证明接受本案的第三方资助是任何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都无法合理达成的决定。
理由4:复利问题仲裁庭亦不允许对证人交叉询问——仲裁庭已掌握关于利率的证据,TFM没有证明交叉询问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故TFM的该一理由也被拒绝。
总结与评析:
本案法官Moulder DBE对1996年仲裁法第68条的高门槛重申与强化。法官认为,若要适用仲裁法第68条使质疑成功,申请人需要证明的不仅仅是不同的仲裁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还必须证明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犯了很大的错误,以至于正义呼唤它得以纠正。相比之下,69条规定的法律问题是撤销仲裁裁决常用且门槛较低的法条。
在第三方资助这一话题上,本案法庭维持了高等法院宽泛认定第三方资助中融资费用的判决(Essar Oilfields Services Ltd v Norscot Rig Management Pvt Ltd [2016] EWHC 2361(Comm),拒绝适用仲裁法第68条对第三方诉讼资金费用作为仲裁“其他费用”的裁决提出质疑,认为问题关键是资金的类型是否合理,而不是其是否可以从其他地方获得。对于第三方资助问题,读者可详细阅读Essar v. Norscot案了解更多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