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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未及时披露其作为仲裁一方的律师事务所顾问的事实并不能认定其存在具有表面偏见的真实可能性

案例概要:

2011年9月15日,英国高等法院就A & Ors v B & Anor [2011] EWHC 2345 (Comm)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仲裁员未及时披露其作为仲裁中的一方事务律师事务所的顾问的事实并不能认定其存在具有表面偏见(apparent bias)的真实可能性。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仲裁员替换和撤销裁决申请。

案件背景:

2006年,本案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股权收购协议》。2009年3月,第一被告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提起仲裁,理由是原告违反协议,第二被告X被双方指定为独任仲裁员。2009年5月,X根据LCIA规则出具独立性声明,确认不存在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可能带来合理怀疑的情形。在X被指定之时,其在2005年被原告的律师事务所SJ Berwin指定为法律顾问,在1999年和2004年则分别被第一被告的律师事务所Dewey & LeBoeuf指定为法律顾问。X是在2011年涉及LCIA对其回避事项的答复中披露2004年(下称“2004年案件”)被指定的事实。

在2004年案件中,X最初以咨询和书面意见的形式参与案件。2006年本案原告对Dewey & LeBoeuf的客户提起诉讼,X则给该客户提供咨询,并参与向伦敦商事法院的起诉材料的起草。该案件最终因为当事人达成和解而被中止。在X在被本案仲裁指定为仲裁员之时,该案件仍然在中止之中。但在2009年11月,2004年案件中的和解破裂,X重新给该案客户提供咨询。X未积极参与2004年案件,仅在电话上给出两次建议,以及与一位初级律师进行过讨论,但其未在本案仲裁中披露该案件。2010年12月,X在作出本案仲裁裁决之前告知其参与2004年案件以及该案件重启的事实,但强调其并不具有该披露义务,在2004年案件中对其进行指定的律师是Dewey & LeBoeuf的其它合伙人,不同于本案仲裁中代理第一被告的合伙人。X在其2011年2月的信件中确认,其并未与Dewey & LeBoeuf律师事务所中参与过2004年案件的任何人谈论过本案仲裁。

2010年12月,本案原告根据LCIA规则第10.3款、第10.4款请求仲裁员回避。原告在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曾请求X辞职但被拒绝。LCIA指定的仲裁院成员最终拒绝该回避申请,认为不存在对X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带来合理怀疑的情形,主要理由是英国的出庭律师(barrister)并不“代理”对其进行指定的事务律师(solicitors)而是代理其客户。X在Dewey & LeBoeuf并没有经济利益,其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也没有义务,因为其并未被指定代表事务所的客户。原告最终请求法院对仲裁员的回避进行裁决。

法院认定:

法院指出,根据《仲裁法》第24条1款a项,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存在合理怀疑时可以撤换仲裁员。根据第33条,仲裁员应当公正行事,未能履行该义务将导致第68条下的严重不规范(serious irregularity)。LCIA仲裁规则同样要求仲裁员保持独立和公正,如果存在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则可以请求仲裁员回避。法院强调,有关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认定标准是,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在考虑了事实后是否会得出存在仲裁庭偏见的真实可能性这一结论。该认定标准是客观的,独立于当事人的国籍等特征。

原告主张,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将会得出仲裁员存在“无意识偏见”(unconscious bias)的真实可能性,理由是仲裁员可能无意识地偏向于Dewey & LeBoeuf代理的当事方。即使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无法得出偏见的结论,X超过一年才披露2004年案件的情形也构成《仲裁法》第68条下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严重不规范情形。原告还认为X在2009年11月就被重新指定为给2004年案件提供咨询,但其直至2010年12月公布裁决的前夕才披露该事实,这给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带来了对仲裁员无意识偏见的真实可能性的怀疑。

法院认为,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根据本案材料并不会得出存在明显或无意思偏见的真实可能性的结论。对于被推定熟悉英国法律职业的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而言,并不会因为仲裁员在过去或者同时作为仲裁中的一方事务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就认为其存在具有表面偏见的真实可能性。对于表面偏见问题,其应当根据现有材料在法院对其进行适用时进行认定。Dewey & LeBoeuf的律师与仲裁员X并没有直接联系,X也在其声明中明确其未同参加过2004案件的任何Dewey & LeBoeuf律师讨论过本案仲裁,原告的主张是凭空的假设。公正和知情的观察者并不会因为这些未实际发生的事实而认为仲裁员存在表面的或无意识的偏见。对于X未能立即披露其在2004年案件中被重新指定的事实,法院认为这并不会造成表面的或无意识的偏见,什么时候披露潜在冲突的标准是低于表面偏见的标准的。

对于X的未披露行为是否构成《仲裁法》第68条下的严重不规范,法院认为施加给仲裁员的有关其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披露义务,其仅仅是披露可能构成表面偏见的事项,违反该义务并不会因此构成第68条下的严重不规范,何况还不存在表面偏见的强有力事实。法院还进一步假设,即使X有义务立即披露被重新指定的事实,其未能立即披露这一事实也不构成严重不规范。根据英国的判例,根据第68条来撤销仲裁裁决的门槛是很高的,只要在极端情况下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存在严重的错误法院才能对其进行纠正,而本案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仲裁员替换和撤销裁决申请。法院主要依据的是普通法中的相关原则来认定仲裁员未披露相关事实不构成表面偏见。当事人同样还依据IBA的仲裁员利益冲突指引来支持其主张,但法院强调该指引并不能超越英国法律,其并不能改变根据英国法得出的结论。